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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案件催告时间的认定

 隐遁B 2024-01-27

      一、行政处罚催告时间的认定

     只要行政决定【包括行政处罚】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相对人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就可催告自动履行,最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3个月期限起算前10日须完成催告。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催告期与复议及诉讼期限并无相互制约关系。若催告期满但复议或诉讼期限尚未届满的,行政机关仍应待复议与诉讼期限届满后才可申请执行。若催告期满时,复议与诉讼期限均已届满的,则可直接向法院申请。

      二、行政强制前置催告的意义

     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催告是为相对人再次设定一个自动履行的期间,是对相对人的再一次说服教育,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是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程序,体现的是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充分保障,未催告或未按规定催告启动强制执行都有违法定程序。

    本文主要内容来源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问题的答复》(〔2019〕最高法行他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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