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案例四 适用于《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4篇第8章:2.1.1 同为号灯水平光弧达不到规则要求。案例三属于设备故障,维修保养不到位。案例四船舶为入级船,且已经历入级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都未发现该缺陷,同时应作为船舶检验质量问题通知船检部门。
案例五 适用于《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4篇第8章8.1.4.2 航行灯控制器应直接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供电。
船舶航行灯控制器供电较常见的三种模式(在不考虑临时应急电源情况下,现实中配备很少)。
(一)应急电源为自动启动的应急发电机,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对航行灯控制器供电、输出同为AC 220V。
(二)应急电源为蓄电池组,主电源AC 220V通过降压整流和应急电源对航行灯控制器供电、输出同为DC24V。(较多)。
(三)应急电源为蓄电池组,主电源AC 220V和应急电源通过逆变器调整对航行灯控制器供电、输出同为AC220V(较少,逆变器价格远高于变压整流器)。
以上三种配电使得任何电源供电的情况下,输出相同电压,对于双套航行灯,两套之间是互为备用的,每一套也都应能使用规定配备的两种电源。当一套灯具出现故障时可以通过航行灯控制器,切换至非故障的灯具,使号灯继续显示。既使是单套配置,也应能使用规定配备的两种电源,否则应急电源就失去了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