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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法律性质的不同

 以法为剑 2024-01-30 发布于云南
春节临近,人们往往喜欢通过发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的方式传递祝福和心意,在此期间也不乏会涉及到资金的交易,也难免会产生经济纠纷。
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产生的经济往来以及法律后果是否属于同一性质?

【背景案件简介】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2020至2021年间,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被告转款15669元,后经多次催要均无果。而被告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对于属于赠与行为的,无需偿还;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的应认定系其向被告提供的借款,被告应予偿还。(来源于网络已公开新闻)
对于法院的认定,网络上引发了关注和争议。如何认定两种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呢?关键是通过证据分析具体的情况,需结合双方主观目的进行认定。
一、微信红包的法律性质。
对于微信红包,通过推定来认定为赠予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1、既然名为“红包”,就具有了红包的含义。红包是一种传统的中国民俗,具特定的文化意义。通常是在特定的节日或庆祝活动中,以及表达特定人际关系的情感,用以表达祝福、敬意或其他情感,承载着一定的文化和情感价值。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2、微信红包具有微信软件社交功能,且微信红包的数额均限定为200元以下,微信红包一般在未进行备注付款目的的情况下,按照民法的处理民事纠纷可以适用风俗习惯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我国的民间习俗中,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予。该事实认定适用推定原则无可厚非。

3、给别人发红包,对方也接收了就形成了赠与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4、但发微信红包的时候,已经备注说明了非赠予目的的,例如备注还债、借款,则微信红包应理解为付款方式的一种,一般就不能认定为赠与行为。
二、微信转账的法律认定:
对于“微信转账则属于借款”,还不能够一概而论,具体需结合双方主观目的进行定性。
1、微信转账行为,单纯的看待这种行为现象,只能认定为一种“经济往来。”最终对其本质的法律属性关系如何认定?转账的目的和用途是认定法律属性的关键,故须通过一系列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2、微信转账行为可能涉及以下各种法律关系:民间借贷;赠予关系;不当得利;共同消费支出;附条件赠与(彩礼);甚至可能是诈骗。如何从转账行为的法律行为表面现象,最终进行本质性的认定,则需要通过审查证据来认定转账的目的和用途,才能最终确认正确的法律关系的属性。

按照转款目的、用途的不同,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
1)借贷:转账行为存在借款合意和借款的意思表示,按民间借贷关系进行认定。
2)不当得利: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微信转账行为,究竟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还是不当得利须进行界定。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赠与人也有权撤销其赠与。
3)赠与:为了增进感情,恋爱期间的男女双方往往存在相互转账的情形,一般视为赠与,涉及到恋爱期间的转账中,往往会涉及到一些特殊数字,像“520”、“1314”等转账,有特殊含义且不符合借贷习惯的转账,可能被认定因示爱作出的赠与行为,一般不予退还。
4)共同生活费用:恋爱期间或者同居期间,会有大量的资金用于共同消费,转账行为也可能存在这种用途。
3、对于微信转账应查明款项性质。对于微信转账的行为,法院会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的上下文、以及其他相关的间接证据进行综合评判。不是当不能说明转账为赠与的或其他原因的,就会被推定为借款,这种情况还需合理的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
4、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双方微信转账的款项往来,没有备注转账的性质,也没有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或者也没有双方之间其他的沟通记录证明款项性质的。原告还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借款合意和借款的意思表示”,而不能对借贷事实进行推定。

5、而对于“不当得利”,各地法院对不当得利中"无合法根据"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有较大分歧。对不当得利纠纷中“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一般司法裁判实践中倾向于由被告对于“获利的合法依据”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结语:无论是普通朋友间或是恋人之间,对于微信转账的款项往来,双方应该尽可能通过各种形式明确款项性质,以免后续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作者:王洪lawyer【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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