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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协助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的性质探析

 神州国土 2023-10-11 发布于河北

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因不具备购房经济条件,往往父母会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大多数父母资助的目的是解决子女购房困难,让其能够生活幸福,并不指望其日后偿还,因此,父母在资助子女购置住房时通常不会约定资助是赠与还是借款。若子女婚姻幸福,生活和睦,父母对出资一般不会主张权利。然而,若子女出现婚变等情况,会出现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情形。此时,基于现实状况,父母出资时很少有书写借条的习惯,难以证明出资为民间借贷。一旦涉讼,双方的主要证据多数为当事人陈述,审判实践中往往很难判断出资的性质,导致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审判观点

结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认定出资性质基本原则为: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对父母出资行为的认定应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标准。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约定为赠与或者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就是赠与关系。赠与与借贷真实意识表示作出的时间有所区别:父母出资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发生在出资的当时或在出资后。借贷关系一般是在出资前。这是为了防止当子女婚姻有变或父母子女间关系恶化,父母违反诚信原则以所谓借贷关系为由要求返还出资。

二、 观点分析

(一)有借条及转款凭证的会认定为借贷关系,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1.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会要求子女或子女与配偶书写借条,借条上明确写明借款的时间与数额,并且有转款凭证。

(1)审判实践中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应满足当事人之间有借贷合意且款项已实际支付等条件。借条及转款凭证能够证明父母主张的借贷法律关系存在。

(2)父母作为原告主张借贷关系,子女作为被告主张赠与关系。若父母能提供借条作为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法院在审查借条的真实性后,应当认定成立借贷关系。

2.有的父母基于子女间彼此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对于书写借条认为是羞于启齿的事,往往没有借条,仅有口头借款约定。这种情况下若直接依据转款凭证及证人证言起诉,也有被认定的可能。

(1)有转款凭证,但借条是后补的

有银行转账凭证的证据,但借条是后补的能否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法院一般会认定 “后补”的借条不足以成立借贷关系。

(2)有转款凭证结合证人证言能否认定为借款关系

有的法院认为儿女向父母借款而不出具借条在现实生活中亦较为普遍,结合中国社会传统习俗考虑,父母出资时未要求出具借条符合当时情境和情理,依据转款凭证结合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父母出资为临时性资金出借。

(二)父母无借条主张借款,子女主张赠与,应由子女举证证明赠与存在。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不是对出资性质为赠与的推定,而是在赠与的前提下对赠与对象的推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并不是对出资性质不明时的推定,而是在出资性质已经明确为“赠与”的前提下,对赠与对象的推定,即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若有明确表示赠与己方子女,则仅仅是对己方子女的赠与。从该法条出发,不能直接推导出,出资性质即为赠与的结论。

2.从举证责任看,子女需证明赠与关系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通常,若父母不能提供借条,但可提供转账凭证,根据上引规定的精神,证明责任应转移至子女,即子女需证明赠与关系的成立,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三、风险提示

上述的两种观点,反映了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认定为借贷的,侧重于保护父母的财产权益,意味着该部分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也应当作为共同债务偿还。认定为赠与的,侧重于保护子女夫妻的财产权益,父母的出资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加以分割。笔者结合以上分析,就父母出资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观点提出两点风险提示:

(一) 鉴于《民法典》颁布实施后,若父母不能举证证明出资行为是借贷,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推定为赠与,所以,为了避免子女离婚风险,父母在为子女出资购房时一定要让子女书写借条。

推定为赠与后,父母需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系证有;若推定为借贷,则要求子女一方举证并非借贷,而是赠与,系证无。证无的难度远大于证有,容易造成子女一方在举证时的不利局面。

(二)即便是将出资赠与给子女,最好签订赠与协议,明确赠与的对象是自己子女还是夫妻双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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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静律师

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系,曾参加司法部组织的西藏无律师县活动,对西藏墨脱进行法律援助。作为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周末说法》栏目特邀嘉宾在直播间宣讲法律,接听听众热线。曾应邀为《山东商报》就“说法栏目”提出法律意见。林静在工作中善于学习勤于总结。撰写案例类文章30余篇。在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婚姻家庭、医疗损害责任、遗产继承、刑事申诉案件代理与辩护中取得了很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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