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喻海松著《实务刑法评注》,转自南京刑事公众号 文丨喻海松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以数额较大作为入罪标准,与盗窃罪不同,并未将多次诈骗规定为入罪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对于二年内多次诈骗少量财物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能够依据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存在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对于诈骗数额不大的数个行为,能否将数额累计计算后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界限划分,也涉及诈骗罪以外其他犯罪中“数额较大”的认定问题,需要慎重研究。在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作出明确规定前,对于多次诈骗少量财物未经处理的行为,不宜累计计算而入罪处罚。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的规定,宜认定是针对电信网络诈骗作出的专门规定,尚不宜推广适用于其他诈骗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喻海松著《实务刑法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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