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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 | 党纪处分的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

 治墨之剑 2024-02-05 发布于广西
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程序即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特殊程序即在特殊情况下,由县级以上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党员的纪律处分。现将有关规定梳理如下:

依据

相关规定

2022《党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一般程序: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特殊程序: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2021《纪委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一般程序:对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审查的党员,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一般由负责审查的纪委提出处分意见,经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的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按照规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或者有权处分的党组织审批。
特殊程序: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主要包括:
1.案情涉密、敏感;
2.违纪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
3.违纪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其负责人同违纪问题有关联;
4.违纪党员为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
5.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明确规定的相关情况。

2022《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一般程序:对于各级纪委立案审查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由负责审查的纪委经审理后形成关于违纪事实和处分意见的通报材料,经下一级党组织交由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由该下一级党组织报负责审查的纪委履行处分审批程序。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系负责审查的纪委下一级党组织的,由负责审查的纪委将关于违纪事实和处分意见的通报材料交由该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后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给予其党纪处分时,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且表决时必须经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过半数赞成,方可形成决议;被审查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被审查人应当在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上签写意见;拒不签写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写意见的,支部委员会(含未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应当在决议上注明。
特殊程序: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委可以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
1.案情涉密、敏感的;
2.违纪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的;
3.违纪党员系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
4.违纪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其负责人同违纪问题有关联的;
5.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经讨论无法及时形成决议,或者因可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未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不能及时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的;
6.县级以上纪委提级审查下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党员的;
7.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001《关于农村基层党支部没有条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特殊程序:由于农民党员外出务工等原因,致使没有条件召开支部大会,不能按规定形成支部大会决议的情况下,对违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应当由县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处分决定。但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1996《关于对党章第四十条第一款所称的特殊情况如何理解的答复》

特殊程序:“特殊情况”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
2.所在的基层党组织瘫痪,或该基层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
3.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
4.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撤销或合并,无法作出处理;
5.跨地区、跨单位的案件需由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作出处理;
6.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
7.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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