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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制度之十九:借新还旧的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徐尚伟律师 2024-02-06 发布于浙江

借新还旧,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结清的情况下,再次签订新的贷款合同,并以新贷出的钱偿还旧的贷款。

借新还旧可以让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无需偿还借款,从而帮助借款人缓解还款压力,同时也能使借款人实现“短期借款长期使用”的目的。但是,对担保人而言,可能会加重担保人的责任。

卢植是否应该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假设甲公司与乙银行在2020年3月1日签订一份《企业信用贷款合同》约定,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信用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2年。甲公司是做服装外贸生意的,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外贸订单一年比一年少,经营产生严重亏损,贷款到期时将没有能力偿还欠乙银行的贷款。

眼看贷款即将到期,又天天接到银行的催款电话,甲公司在2022年2月4日向乙银行申请转贷,但乙银行表示:“鉴于 甲公司经营 严重亏损的现状 ,如果申请转贷则必须提供第三人作为担保。”于是甲公司的老板刘备找到好友卢植,希望卢植能作为担保人,但是刘备没有告诉卢植转贷的情况。卢植碍于面子同意为甲公司担保。在卢植愿意作为保证人的情况下,乙银行与甲公司再次签订一份《企业信用贷款合同》约定,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信用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1年。

甲公司拿到新的贷款100万元后立即偿还了就贷款。然而,新贷款在2023年3月1日到期时,甲公司仍然无力偿还。乙银行于是起诉甲公司和卢植。此时刘备才告诉卢植实情,卢植听后非常生气,并说 :“如果当初我知道甲公司贷款不是为了生产经营,而是用来还债,我是不可能同意担保的!”

借新还旧的本质是什么?

借新还旧的本质是债务更新,即在成立一个新债务的同时 ,将旧债务消灭掉,也就是说借新还旧存在新旧两个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所以,要判断担保人是否需要 承担担保责任,则需要看担保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债务是就贷款合同还是新贷款合同,具体而言:

1.担保人担保的是旧贷:如前面所讲,借款人借新贷的目的就是偿还旧贷,因此旧贷消灭,基于担保的从属性,旧贷的担保合同也随之消灭,所以旧贷的担保人自然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担保人担保的是新贷:借新还旧与通常的贷款有本质区别,通常的贷款,借款人一般将贷款本金用于生产经营活生活消费需要;而在借新还旧中,借款人实际上并未获得新的贷款本金。通常来说,借新还旧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比通常贷款中借款人 的还款能力较弱,为新贷提供担保需要 承担的担保风险更大,所以,一般来讲,在借新还旧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有以下两种情况,则新贷的担保人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1)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2)新贷的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知道新贷还旧贷的事实。这两种情况下,新贷的担保人已经能够充分了解借新还旧的风险,仍愿意提供担保,则说明其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尤其是新贷与旧贷担保人相同的情形,如果不采取借新还旧,债权人仍有权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所以担保人的责任和风险并未因此增加。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通过上面的分析,相信大家已经对借新还旧的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有所了解。那么阅读到此处的您,觉得卢植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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