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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再通知当地社区工会符合法律规定吗

 劳动法专业律师 2024-02-10 发布于山东

本篇内容摘自《企业用工合规指引系列①青岛地区劳动争议案件改判规则》,略有调整。

友情提示:《企业用工合规指引系列①青岛地区劳动争议案件改判规则》目前还有少量存货,有需要的客户可以联系张律师。非青岛地区的暂时一般先别联系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企业用工合规指引系列②》将于今年上半年完稿,届时可以就《企业用工合规指引系列②》交流探讨。

解除劳动合同后再通知当地社区工会符合法律规定

城阳法院认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需要给付劳动者遭受损失的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本案中,A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备解除了与L的劳动关系,又于2022年11月6日,向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东黄埠社区工会联合会发出《工会征询函》,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应当支付L赔偿金168,952元(12,0687个月2倍)。

青岛中院在(2023)鲁02民终9336号改判案件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本案中,A公司以旷工为由与L解除劳动合同,并在2022年11月6日向工会发出《工会征询函》。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A公司在2023年4月13日提起起诉前,已就有关程序进行了补正。故其与L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无需向L支付赔偿金。

小结: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但实践中很多单位不敢用,经常将落款时间提前,青岛中院的这个该判案例明确了只要起诉前通知即可。所以再强调一遍:程序问题就是程序问题,按程序做了才可能合法,未按程序操作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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