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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汇付与托收

 地球知识年鉴 2024-02-10 发布于辽宁

一、汇付

(一)汇付的含义和种类

汇付又称汇款,是指汇付人主动把贷款通过银行汇交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在国际支付中,最常使用的汇付方式有:

(1)电汇(T/T)。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请求,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国外汇入行,委托其将汇款支付给制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电汇的特点是收款速度快,但费用也较高,汇款人须担负电报费用,因此,通常只有金额较小或有急用的汇款,才使用电汇。

(2)信汇(M/T)。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请求,将信汇委托书邮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3)票汇(D/D)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的银行即期汇票。

(二)汇付参与人及其基本程序

汇付有以下四个参与人:

①汇付人 即买方,指要求银行将货款汇给外国收款的人。汇付人是债务人或付款人。

②汇出银行,指受汇付人委托,汇出货款的银行。汇出行所办理的汇款业务交汇出汇款。

③汇入银行 ,又称解付银行,指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汇付行所办理的汇款业务交汇入汇款。

④收款人,即卖方,指汇款结算方式中的国外收款人。

完成一笔款项的电汇或信汇汇付须经过以下四个步骤:

①汇付人填写汇款申请书并签字盖章。

②汇出银行收取汇款金额、手续费,办理汇款委托书。

③汇入银行接受汇款委托书,发给收款人收款通知书。

④收款人凭收款通知书及其他适当的证明文件在一定的时间内向汇入行领取汇款。

二、托收

(一)托收的含义和种类

托收是由卖方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以分为付款交单核承兑交单两种:

①付款交单(D/P)付款交单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清货款为条件,即卖方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向买方交出货运单据。

②承兑交单(D/A)承兑交单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向代取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凭此提取货物,待汇票到期时才付款。

(二)托收参与人及其基本程序

托收通常有以下几个参与人:(1)委托人,即出票人;(2)托收银行;(3)代收银行;(4)付款人;(5)提示行

完成一笔托收须经过以下步骤:

(1)在货物销售合同中双方规定采用哪种托收。

(2)委托人按合同规定装完货物后,到托收行填写托收委托书,开出跟单汇票(D/P sight开即期汇票,D/P after sight和D/A开远期汇票),连同货物单据交托收行。

(3)托收行将汇票及货运单据寄交代收行。

(4)代收行收到汇票及货运单据后,向付款人作提示汇票(D/Psight作付款提示,D/P after sight和D/A作承兑提示)。

(5)即期汇票,付款人付清货款,代收行交给货运单据;付款交单的远期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代收行保留汇票及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时,付款人付清票款,代收行交给货运单据。如代收行接受了付款人的信托收据借给货运单据,代收行即承担远期汇票到期必须付款责任。承兑交单,付款人承兑汇票,代收行保留汇票,交给货物单据,并在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义务。

(6)代收行电告或邮告托收行,贷款已收妥入账。

(7)受托行将贷款交给委托人。

(三)《收托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

(1)委托人应受国外法律和惯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所约束。

(2)银行除要检查所收到的单据是否与委托人所列一致外,对单据内容并无审核之责,即付款人如对单据内容提出异议拒付,收代行不负责任。但银行必须按委托书上的指示办事,如无法办理应立即通知发出委托书一方。

(3)未经代收行事先同意,货物不能直接发给代收行或以代收行为收货人,否则,该行无义务提取货物,仍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货物的风险和责任。

(4)在委托书上必须指明是付款交单(D/P)还是承兑交单(D/A)。如未指名,代收行只能在付款后交单。

(5)如被拒付,托收行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作进一步处理单据的提示;如代收行或提示行发出拒绝通知书后60天内未接到指示,可将单据退回托收行转告委托书。代收行不承担向付款人直接追索责任。

(6)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如由于任何文电、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或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讯系统在传送中 的延误、残缺或错误,或由于专门术语在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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