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执行程序中

 李华331 2024-02-15 发布于新疆
法院观点: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公司对外享有债权”不符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为由抗辩,能得到法院支持?

【执行程序中】法院认为,从本案有关材料看,其工程款债权金额巨大,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其已获得所主张的工程款,在此情形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B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故A公司要求B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A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股东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B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B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应加速到期,其应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B公司所负A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B公司股东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A公司诉请。

【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二审法院认为,B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并未完成结算,且并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B公司享有该债权,B公司是否享有债权及金额尚未确定。一审法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B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B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