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期的准驾资格,需要重新参加科目一考试并重新领证。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实习期的准驾资格: (一)驾驶的机动车与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事故的; (三)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累积记分满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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