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蔡是地地道道的农村居民,今年已经62岁,达到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在企业上班时意外受伤,老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还能否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此种退休年龄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同样适用。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法律对其工作权益并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导致各地劳动仲裁机构或司法部门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显著差异。在劳动合同终止方面,《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却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从法律位阶上来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是下位法当然低于上位法的法律《劳动合同法》,但从二者实施时间上比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后实施的,后法优于前法。因此,在实践中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上述规定是无所适从,因为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未必都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各地的实施实践来看,仲裁机构和法院均倾向于保护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通常情况下,若是劳务关系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作出答复,对于超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超龄劳动者被认定工伤后,对于工伤保险待遇都能享受到吗?工伤待遇一般是针对适龄劳动者,而对超龄劳动者各地亦有不同规定。如对于超龄劳动者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常规上来理解,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受伤劳动者后期医疗费的补助,与是否退休并无直接的关联,此种待遇劳动者常常能享受到。江苏省对此却作了不同规定,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有人认为,劳动者退休已经不能再如适龄者一样劳动,所以,劳动者不应该享受;有人认为,国家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是可以享受到退休待遇,并不是说超龄劳动者不能工作,失去了工作能力,现实生活中,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作比比皆是。因此,劳动者可以依法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本案中,老蔡需要查询当地的具体规定、仲裁裁决或司法判例,以便维护权益时能有的放矢。法律未能对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当超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其能享受到何种待遇要结合当地实际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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