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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 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的十条措施》

 学以解忧 2024-02-23 发布于辽宁
湖北高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 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的十条措施》

2月21日上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 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的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

湖北高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 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的十条措施》
湖北高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 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的十条措施》
湖北高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 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的十条措施》

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覃文萍,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肖笛,省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二庭庭长张竞,审委会委员、执行二庭庭长王争,民三庭庭长严开元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旗主持。

湖北高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 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的十条措施》
湖北高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 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的十条措施》
湖北高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 深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的十条措施》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年初以来,省委相继召开十二届五次全会、优化营商环境大会,对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具体的工作部署。2月19日,在我省“新春第一会”上,省委、省政府对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又作了进一步动员部署,充分彰显了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跨越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为做好2024年全省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近年来,全省法院紧扣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在服务先行区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中主动担当履职,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服务流域综合治理、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精准发力,探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富有特色的经验做法。如在全国首创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率先开展审判阶段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努力打造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共建长江流域协同共治“湖北样本”,助力湖北加快布局“双碳”发展新赛道等,努力让审判工作成为湖北良好发展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标志。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年初省法院党组通盘谋划,作出部署,围绕立足法院工作实际,思考研究如何找准司法服务保障的切入点、结合点,通过做深做实新时代能动司法,在服务保障湖北高质量发展中展现更大作为、作出更大贡献。组织专班研究起草了《十条措施(征求意见稿)》,并主动邀请专家学者、代表委员对征求意见稿的重点内容进行探讨,积极听取省发改委、工商联和市场主体等各方面意见建议,经过反复修改、不断论证完善,并正式印发。

在文件出台过程中,省法院始终秉承“以司法审判职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的定位,深刻认识和把握“高质量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首要任务”“优化营商环境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主动对接省委、省政府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五大行动”,特别是落实“法治化建设升级行动”要求,全面回应市场主体对司法办案提质增效的期待、企业及企业家对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期盼、产业转型升级对高质量司法服务的需求,通过健全完善全方位保护服务的制度体系,让各类市场主体真切地感受到司法的力度与温度,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十条措施》主要内容

《十条措施》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一方面吸收了我省法院近年来探索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核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取得的部分试点成果,致力于以高质量司法打造湖北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另一方面,推出了一系列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流域综合治理的实举措、硬举措,致力于以高水平生态环境司法服务保障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的“四化”同步发展格局。

做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稳定市场主体法治预期

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系省法院于2020年在全国首创,制度施行4年以来,我省法院在践行能动司法、提升审执质效上进步明显,市场主体诉讼成本有效降低、法治获得感明显增强。今年将进一步推动该制度的实质化运行,要求全省法院根据当事人自评司法活动对企业可能存在的经济影响及司法需求,对涉案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实质性分级评估,并作出针对性防范和处置,将司法活动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同时以深化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为基础全面提升立审执质效,稳定市场主体法治预期。

一是全面压缩诉讼周期,稳定矛盾纠纷化解的成本预期。健全商事解纷便民通道,联合构建“总对总”在线解纷平台和集约化商事纠纷共享法庭等线下解纷平台,推行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衔接机制,促进矛盾纠纷前端化解,降低企业进入诉讼程序耗费的经济成本。加强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建设,降低涉外商事主体选择诉讼、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商业纠纷耗费的机会成本。压缩诉讼全链条运转周期,持续推进线上立案“一网通办”,线下立案“只跑一次”;落实简案快办,涉及鉴定评估的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在3个月内审结,知识产权小额诉讼案件,一般在1个月内审结;加快案件材料流转效率,对上诉案件案卷移送时间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司法委托鉴定实行全流程监管,将完成鉴定任务的平均耗时作为考核评价鉴定机构的重要标准。

二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稳定涉企产权保护的安全预期。精准打击涉企刑事犯罪,依法从严打击针对企业和企业家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和恶性暴力犯罪,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准确区分非法集资与正当融资、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健全涉企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甄别纠正机制,完善涉案财产追缴处置机制,让企业家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发展。依法加大执行力度,做实执源治理、联动执行、交叉执行,深入推进涉拖欠企业账款案件专项执行,最大限度兑现企业胜诉权益;同时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全面推行市场主体失信预警守信激励机制,给予被执行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是联动释放重整效能,稳定企业转型升级的发展预期。深化府院协调联动机制,加快打通法院办案平台与政府政务数据中心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完善破产案件涉案信息“一网通查”、破产事务“一网通办”。探索“执行转破产+重整”机制,对转入重整或和解程序的被执行企业,可以暂缓实施有关失信惩戒措施,在保留市场主体经营价值的基础上,更好维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支持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盘活资产,充分发挥预重整制度的识别功能,引导重整资源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助力企业转型升级。

四是延伸司法服务链条,稳定健康可持续的经营环境预期。依法监督政府守约践诺,加速推动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常态化机制建设;对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予以曝光;对行政执法中影响政务环境的多发、高发领域,提出司法预警及治理建议,共建良好的政务环境。深化合规改革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由刑事领域拓展到民商事、行政、执行领域,实现由个案合规到行业合规、事后维权向事先预防的根本转变,优化企业内部经营环境。

司法助力流域综合治理,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在全面深化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的同时,还积极发挥特色审判职能,主动融入我省以绿色低碳为底色、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的“四化”同步发展格局,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是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服务科技创新发展大局。加强对自贸区、工业园区的重点保护,实现自贸区和县级以上工业园区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工作站、巡回法庭全覆盖。重点对光电子信息、生命健康等我省五大优势产业知识产权实行精准保护,帮助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屏障。加强对外向型科技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法治保障力度,助力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对知识产权恶意侵权“严”字当头,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使侵权者付出更大代价;对科研人员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的法律责任宽容对待、审慎裁判。

二是筑牢生态安全司法屏障,服务绿色低碳发展环境。贯彻系统观念,建立长江流域(湖北段)水资源环境公益诉讼集中管辖制度,加强长江流域一体化司法保护。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的规范引导,妥善审理产业结构调整和绿色转型升级引发的企业改制、整合等案件,支持和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为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新动能,以产业“含绿量”提升发展“含金量”。践行最严法治观,对危害水安全、水环境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据悉,省法院将进一步强化《十条措施》落地见效,定期研究评估各项服务保障举措的推进情况和实际效果,把《十条措施》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3个中级法院、10个基层法院院长公开约谈,还将适时向社会公布《十条措施》施行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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