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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的部分关键注意点

 szb法律人 2024-02-28 发布于江苏
工伤认定标准不统一,法律规定模糊性多,导致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判定结果迥异,有的甚至是同一法院也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能理解法律的规定,当出现工伤时,就可以充分而有理有节的为自己作辩解。
现略谈几点关于工伤认定中的关键问题:
一、法律规定单一,复杂的工伤事实与法律规定之间并不能形成完全的涵摄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是列举式的,没有对工伤认定作出一般性的原则性规定。其第十四条关于认定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关于视同工伤的情形,都是具体的,不能完全涵盖错综复杂的工伤实际。
二、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非本人主要责任,可有时这种责任原因力的发生是其他关键因素引起的,也可能不被认定为工伤
如劳动者无证驾驶机动车,通勤过程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已经被无证驾驶这种违法行为所替代,可以不被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在〔2010〕行他字第182号、〔2011〕行他字第50号答复中有此规定,工伤保险部门不认为构成工伤的,法院就不宜认定工伤保险部门适用法律错误。
三、上下班的合理路线问题。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工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上下班的路线要合理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使用有“合理路线”,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若偶尔改变路线去超市买个生活用品并没有增加通勤风险,此时发生工伤可被认定为合理路线。但是假如劳动者下班后远离所在城市去另外一个较远地方去接送小孩,此时路线的改变已经显著增加了通勤风险,也导致通勤原因力的中断,当然不能再被认定为合理路线。
路线的改变,到底如何界定其合理还是不合理,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其理解会因人而异。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很多人从字面上理解,是不是劳动者只要符合48小时的标准就能被认定为工伤,实质非然。
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的,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因为突发疾病的起因有多种,不可一概而论。
我们可以从“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中的工作原因去剖析,若突发疾病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这是劳动者伤亡的直接原因,与伤亡有因果关系,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对工伤认定标准的列举式规定,是工伤认定难的根源,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去看待工伤,正解理解法律及制定背后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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