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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疑难问答三:官员收了行贿人的借条,该认定为受贿既遂还是未遂?

 治墨之剑 2024-02-28 发布于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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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一般应当认定为受贿未遂。

再谈原理:受贿案件的犯罪形态,通常是综合受贿人对财物主观上的控制意愿以及客观上的控制力来判断。抽象总结一下就是两字:控制。只要受贿人实际控制了财物,就是既遂,反之还未形成控制状态就是未遂。

具体到“借条案”:第一,收取了借条并不意味着实现了对借条所对应财物的直接控制。借条与银行卡不同,控制了银行卡可以随意支取,但借条上的利益能否实现还要看对方是否配合,还要经过一个艰难复杂的债权实现过程,虽然银行卡取现也需要其他环节,但结果几乎是注定的,只要输对密码,几乎不会遇到额外阻拦,借条则不一样,想要变现必须依赖债务人心甘情愿地配合。

第二,借条相当于行贿人的一个付款承诺,但这个承诺在未来仍具不确定性,行贿人随时有可能反悔而致使其承诺无法兑现。即便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但这种以出具借条方式来掩盖行受贿犯罪的行为本身在民法上也是无效,受贿人无法据此主张权利。

最后还有一点就是从赃款追缴的角度,将之认定为受贿未遂更有利于追缴赃款。如果认定为受贿既遂,而受贿人又没拿到钱,那怎么向受贿人追缴呢,但如果认定为受贿未遂,意味着钱还在行贿人手里,就可以把追赃的矛头指向行贿人。

综上,受贿既遂所要求达到的控制状态必须是完整直接的,凭借行为人个人意志就能彻底实现,无需再借助于外力。一张借条距离真金白银到手还差一个愿意付钱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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