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贾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经鉴定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小贾因交通事故致伤,可向对方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因被认定为工伤,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一次伤害,却可以分别向不同的主体要求赔偿,有些项目是重复的,如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交通事故是因对方的侵权导致的,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受害者当然可以主张赔偿,依据的法律主要有《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工伤待遇,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强制缴纳的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的社会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设立目的是当劳动者受到伤害能及时得到救济,并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既然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保险待遇是二类不同性质的赔偿,劳动者当然都可以得到相应的损失赔偿。兼得与不可超额获利,二者就产生了冲突,法律规定的模糊性、赔偿边界的不明确,直接导致各地法院对此类判决千差万别,判决结果有兼得、补差、兼得加补差等。作为劳动者可以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办机构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工伤医疗费不得重复享受。未确定赔偿比例或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金额不明确的,经办机构可要求工伤职工提供其他辅助材料以明确医疗费用分割情况。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核定其他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实行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劳动者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就应该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据上述规定,对医疗费用不可以兼得,实行补差政策,但劳动者对其它费用可同时享受,即除医疗费外的其它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具有强制性的福利制度,《民法典》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不能因为有工伤保险制度而免除侵权人本应承担的惩戒措施,劳动者可同时获得相关费用的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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