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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入选249个行政案例裁判要旨汇总(上)】最高法人民法院案例库:含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29件及参考案例220件

 刘政人性本恶 2024-03-04 发布于湖南

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入选的249个行政案例裁判要旨汇总(上)最高法人民法院案例库:含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29件及参考案例22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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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及参考案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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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   录

  • 一、指导性案例

  • 1.指导性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 2.指导性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3.指导性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 4.指导性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 5.指导性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 6.指导性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 7.指导性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 8.指导性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 9.指导性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 10.指导性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 11.指导性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 12.指导性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 13.指导性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 14.指导性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 15.指导性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 16.指导性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 17.指导性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 18.指导性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 19.指导性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 20.指导性案例101号: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 21.指导性案例136号: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环境公益诉讼案

  • 22.指导性案例137号: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 23.指导性案例138号:陈德龙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 24.指导性案例139号:上海鑫晶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 25.指导性案例177号: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诉三沙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 

  • 26.指导性案例178号: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

  • 27.指导性案例191号:刘彩丽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 28.指导性案例211号: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万山区林业局不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 29.指导性案例216号: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案

  • 二、参考案例

  • 1.严某存诉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执行案

  • 2.贾某诉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宋营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案

  • 3.恒某开发有限公司诉宝鸡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案

  • 4.某煤矿诉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补偿案 

  • 5.某公司诉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赔偿案

  • 6.周某某等36人诉重庆市某区规资局行政许可案

  • 7.李某波诉荣县卫生局行政许可案

  • 8.梅某荣诉东台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及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案

  • 9.某出租车公司诉夹江县审批局行政许可案

  • 10.郭某诉大洼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 

  • 11.汪某芳诉龙游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

  • 12.盛某新诉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案 

  • 13.李某某诉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第三人李某顺行政登记案

  • 14.孙某一诉某市公安局行政登记案

  • 15.昆山某某公司诉昆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案 

  • 16.陕西省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县某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 17.某电子公司诉原山东省威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

  • 18.某保健中心诉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 19.陈某某诉北京市平谷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案

  • 20.顾某某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

  • 21.某机械厂诉原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  

  • 22.某公司诉江西省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 23.夏某等4人诉原江苏省东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案  

  • 24.欧某某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案

  • 25.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

  • 26.周某、张某诉原环境保护部行政批复及行政复议案

  • 27.某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环境保护部、某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行政批复案

  • 28.林某等51人诉福建省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行政批复案

  • 29.某水电站诉原安徽省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批复案 

  • 30.甘肃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政府单方解除行政协议案

  • 31.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 

  • 32.蒋某某诉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补偿案

  • 33.某矿业公司诉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 34.吴某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不履行环保行政管理法定职责案

  • 35.某金属铸件公司诉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 36.某工业公司诉原四川省内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

  • 37.天津某公司诉天津市宁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 38.胡某业诉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 39.某公司诉广州税稽一局行政征缴案

  • 40.唐某洲诉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及行政复议案

  • 41.田某柱诉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收费案

  • 42.齐某喜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 43.金某某诉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处分并行政赔偿案

  • 44.郑某国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复案

  • 45.某公司诉太原市政府行政处理案

  • 46.刘某诉天津某律师协会行政处理案 

  • 47.山东某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诉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唐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 48.陈某蝶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案

  • 49.宋某利诉某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 50.曾某龙诉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 51.姜某某等人诉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 52.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

  • 53.施某炮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不予立案决定及行政复议案   

  • 54.吴某君诉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 55.刘某明诉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 56.某公司诉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案

  • 57.济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姬家庄村民委员会行政协议案

  • 58.某公司诉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 59.云南某某公司诉嵩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嵩明县人民政府嵩阳街道办事处行政补偿案

  • 60.杨某某诉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 61.宋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 62.某弘煤业诉白水县政府行政补偿案

  • 63.王某学诉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 64.贵某玲、贵某温诉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 65.董某彪诉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 66.陈某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案

  • 67.吕某蕾诉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 68.徐某等4人诉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 69.李某霞诉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 70.陈某安诉榆树市黑林镇人民政府、榆树市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 71.陈某东诉浙江省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 72.某开发部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

  • 73.某公司诉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 74.某茶馆诉开广东省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 75.刘某某诉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 76.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诉河北省安新县水利局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 77.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诉吉木萨尔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不履行文物保护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 78.景东县人民检察院诉景东县文井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 79.L出租汽车公司诉D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社保稽核行为及D区人社局复议维持决定案

  • 80.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

  • 81.含山县某某摄影经营部诉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82.茂名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

  • 83.杭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 84.余某林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 85.覃某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 86.河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郑州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87.尹某某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履行信访处理职责案

  • 88.罗某钟等诉龙岩市城市管理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 89.黄某诉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厦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 

  • 90.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91.张某某诉某区(出口加工区)城市管理局撤销行政处罚案

  • 92.海南某某公司诉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五指山市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 93.哈尔滨某某饭店诉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道里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 94.高某诉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岛大队行政强制措施案

  • 95.陈某诉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案

  • 96.涞源县某养殖场诉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政府等行政强制执行案

  • 97.王某刚诉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案

  • 98.承德市某公司诉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房屋案

  • 99.胡某某诉某县水利局行政强制执行案

  • 100.嘉兴市某某公司诉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案

  • 101.吴川市某甲公司诉吴川市自然资源局房屋所有权登记案

  • 102.韩某诉某县民政局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案

  • 103.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南昌市行政审批局企业行政登记案

  • 104.李某某诉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案

  • 105.安徽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诉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复案

  • 106.尹某帅、张某甲、尹某苒诉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人民政府拆迁安置补偿行政复议案 

  • 107.天津开发区某公司诉天津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 108.某公司诉某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 109.蔡某诉万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 110.杨某诉郑州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 111.山西某商务代理有限公司诉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拆除房屋、拍卖机器案

  • 112.某公司诉青海省玛沁县政府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案 

  • 113.高某某诉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履行征收补偿协议案

  • 114.李某诉灵武市人民政府土地收回补偿案

  • 115.深圳某容器公司诉广东省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 116.刘某思诉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 117.张某宝诉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 118.浙江省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宁波某工程队非诉行政执行案

  • 119.镇江市某甲公司诉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政府、镇江市某乙公司行政赔偿案

  • 120.某养猪专业合作社诉原湖南省临湘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

  • 121.胡某杰诉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 122.某建材有限公司诉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案

  • 123.某电站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处罚案

  • 124.罗某诉江西省吉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安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行政复议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案

  • 125.高某诉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 126.某商行诉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赔偿案 

  • 127.曲某某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 128.某房地产开发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等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

  • 129.沈某诉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北京市税务局不履行退税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 130.兰某涛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 131.程某诉某卫生健康委员会、某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 132.时某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 133.马某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案 

  • 134.郑某阳诉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行政处罚案

  • 135.代某某诉天津市某区公安局行政处罚案

  • 136.解某成诉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吊销许可证件及罚款案 

  • 137.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行政处罚案

  • 138.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 139.上海某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 140.翁某康诉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普陀山大队行政处罚案

  • 141.江苏某某公司诉东台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142.江苏某某公司诉苏州市姑苏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143.李某诉黑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案

  • 144.某某公司诉新乡平原管委会、原阳县政府、新乡市政府行政处罚案

  • 145.某公司诉文昌市生态环境局、文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 146.吕某庆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 147.某房地产公司诉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措施案 

  • 148.于某某诉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执行案

  • 149.王某宾诉长沙市天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危房拆除决定案 

  • 150.周某某诉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政府请求确认房屋强拆行为违法案

  • 151.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诉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 152.陈某杨诉重庆市綦江区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 153.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诉河南省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未全面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 15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诉浙江省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土地复垦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 155.某家庭农场诉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 156.屈某洪诉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行政确认案

  • 157.王某亮诉嫩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 158.王某诉海原县海城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 159.徐某甲诉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登记案 

  • 160.石某、宋某诉某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案   

  • 161.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纠纷案

  • 162.项某诉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 163.杨某甲诉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 164.王某诉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 165.戚某诉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案 

  • 166.张某良诉安阳市文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167.吴某某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 168.卢某某诉某交警大队行政强制措施案 

  • 169.某图书公司诉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案

  • 170.毕某诉山东省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处、荣成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 171.秦某诉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 172.颜某某等五人诉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案 

  • 173.唐某诉栾川县公安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 

  • 174.金某诉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房屋登记管理案

  • 175.刘某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案

  • 176.某驾校培训公司诉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 177.张某甲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 

  • 178.广州某某茂贸易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海关总署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 179.刘某某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不履行征信监管法定职责案

  • 180.廖某某诉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 181.张某诉上海某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

  • 182.某客运公司诉东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案

  • 183.某某窝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184.刘某明等诉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 185.江西省某集团有限公司诉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案

  • 186.西安某店诉某市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及行政复议案

  • 187.夏某珍诉安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吉县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强制占用土地及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 188.王某诉旬阳市交通运输局罚款案  

  • 189.任某明诉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 190.王某某诉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案

  • 191.金某诉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清河大队扣押财物案   

  • 192.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 193.胡某利诉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奖励案

  • 194.某业主委员会诉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案 

  • 195.绵阳高新区某某饭店诉绵阳高新区普明街道办事处、第三人石某铺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田某某行政强制执行案

  • 196.南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诉南平市建阳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案 

  • 197.陕西秦某有限公司诉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198.李某贵诉资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政确认案

  • 199.井研县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井研县人民政府研城街道办事处行政登记案 

  • 200.江苏省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非诉执行案  

  • 201.施秉县某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诉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202.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203.陈某芳诉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钦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复议案

  • 204.四川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省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台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 205.某电子公司诉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决定案

  • 206.孟某诉滨海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履行给付基本医疗保险金职责案   

  • 207.某刻章服务部诉如皋市行政审批局政府采购行政协议案

  • 208.王某革诉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案

  • 209.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诉甘肃省岷县茶埠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河道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案

  • 210.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陕西省紫阳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土地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 211.郑某诉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政府、临海市括苍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赔偿案

  • 212.哈尔滨市某信息技术公司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 213.张某某诉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及行政复议案

  • 214.韩某兴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芷江西路街道办事处、上海市静安区生态环境局等扣押财物及行政赔偿案

  • 215.李某某诉潍坊市奎文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 216.某新能源公司诉某区政府撤销批复行政纠纷案

  • 217.陈国某、陈芳某诉公安部行政复议案

  • 218.曾某某诉国务院行政裁决案

  • 219.刘某柱诉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 220.苏州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诉财政部行政允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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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入选的249个行政案例裁判要旨汇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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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据 说 明

人民法院案例库第一批入库案例共计405个,包含32个指导性案例和373个参考案例。其中指导性案例中含3个知识产权案件(均为著作权 相关),参考案例中含153个知识产权案件(97个专利相关,52个商标相关,4个植物新品种相关)。本次汇总针对行政案件,以下共计29个指导性案例,220个参考案例。

一、指导性案例 

1.指导性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2012-18-3-001-001 / 行政 / 行政处罚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11.04.29 / (2009)金行初字第0027号 / 一审

裁判要点

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2.指导性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2012-18-3-001-002 / 行政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6.09.28 / (2006)成行终字第228号 / 二审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举行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3.指导性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2013-18-3-005-001 / 行政 / 行政征收或者征用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0.04.20 / (2010)呼行终字第16号 / 二审

裁判要点

建设单位违反人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而不建的,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不适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关于“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4.指导性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2013-18-3-005-002 / 行政 / 行政强制执行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2.09.10 / (2012)皖行终字第14号 / 二审

裁判要点

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5.指导性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2014-18-3-013-001 / 行政 / 政府信息公开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1.08.24 / (2011)越法行初字第252号 / 一审

裁判要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如该网络系统未作例外说明,则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行政机关对于该申请的内部处理流程,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逾期作出答复的,应当确认为违法。

6.指导性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2014-18-3-007-001 / 行政 / 行政确认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1999.04.26 / (1999)一中行终字第73号 / 二审

裁判要点

1.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因违反校规、校纪而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受教育者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高等学校依据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校规、校纪,对受教育者作出退学处理等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高等学校对因违反校规、校纪的受教育者作出影响其基本权利的决定时,应当允许其申辩并在决定作出后及时送达,否则视为违反法定程序。

7.指导性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2014-18-3-007-002 / 行政 / 行政确认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9.05.31 / (2009)武行终字第61号 / 二审

裁判要点

1.具有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有权对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授予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其学位。申请人对高等学校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高等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学术自治范围内制定的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以及据此标准作出的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指导性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2014-18-3-007-003 / 行政 / 行政确认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05.07.11 / (2005)津高行终字第0034号 / 二审

裁判要点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3.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9.指导性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014-18-3-005-001 / 行政 / 行政征收或者征用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2003.08.29 / (2003)柯行初字第8号 / 一审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且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10.指导性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2016-18-3-007-001 / 行政 / 行政许可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1.17 / (2012)济行终字第223号 / 二审

裁判要点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1.指导性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2016-18-3-001-001 / 行政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5.09 / (2013)盐行终字第0032号 / 二审

裁判要点

1.食品经营者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未标示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所谓“强调”,是指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顺序、文字说明、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进行着重标识。所谓“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不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对人体有较高的营养作用,其市场价格、营养成分往往高于其他配料。

12.指导性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2016-18-3-007-001 / 行政 / 行政确认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9.25 / (2013)乐中行初字第36号 / 二审

裁判要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3.指导性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2016-18-3-018-001 / 行政 / 行政协议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8.15 / (2014)萍行终字第10号 / 二审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对行政协议约定的条款进行的解释,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为审查行政协议的依据。

14.指导性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2016-18-3-015-001 / 行政 / 行政处理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2012.11.01 / (2012)吉行初字第13号 / 一审

裁判要点

1.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告知性答复,未按法律规定对举报进行处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而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15.指导性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2017-18-3-004-001 / 行政 / 行政许可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7.05.03 / (2016)最高法行再81号 / 再审

裁判要点

1.行政许可具有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明确告知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相对人也有权利知道行政许可的期限。

2.行政相对人仅以行政机关未告知期限为由,主张行政许可没有期限限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没有告知期限,事后以期限届满为由终止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权益的,属于行政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但如果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明显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

16.指导性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2017-18-3-006-001 / 行政 / 行政登记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2015.04.25 / (2010)历行初字第4号 / 一审

裁判要点

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17.指导性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2017-18-3-001-001 / 行政 / 行政处罚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9.10 / (2015)浙嘉行终字第52号 / 二审

裁判要点

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8.指导性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2017-18-3-020-001 / 行政 / 行政赔偿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5.11.24 / (2015)皖行赔终字第00011号 / 二审

裁判要点

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19.指导性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2018-18-3-007-001 / 行政 / 行政确认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2013.09.23 / (2013)涪法行初字第00077号 / 一审

裁判要点

职工见义勇为,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20.指导性案例101号: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2018-18-3-013-001 / 行政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9.18 / (2015)渝四中法行终字第00050号 / 二审

裁判要点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原告提交了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等初步证据后,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

21.指导性案例136号: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环境公益诉讼案

2019-18-3-022-001 / 行政 / XX(行政行为)公益诉讼 /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7.15 / (2016)吉06行初4号 / 一审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对人民检察院就同一污染环境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采取分别立案、一并审理、分别判决的方式处理。

22.指导性案例137号: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9-18-3-022-002 / 行政 / XX(行政行为)公益诉讼 / 剑川县人民法院 / 2017.06.19 / (2017)云2931行初1号 / 一审

裁判要点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以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制止,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及时、有效采取法定监管措施,以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作为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标准。

23.指导性案例138号:陈德龙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2019-18-3-001-001 / 行政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10.21 / (2014)成行监字第131号 / 再审

裁判要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污染者以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达标、没有对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4.指导性案例139号:上海鑫晶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2019-18-3-001-002 / 行政 / 行政处罚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3.27 / (2017)沪0116行初3号 / 一审

裁判要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处理固体废物产生的臭气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适用处罚较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主张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5.指导性案例177号: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诉三沙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1-18-3-001-001 / 行政 / 行政处罚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4.10 / (2019)琼行终125号 / 二审

裁判要点

我国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国,对于列入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珊瑚、砗磲的所有种,无论活体、死体,还是相关制品,均应依法给予保护。行为人非法运输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珊瑚、砗磲,行政机关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6.指导性案例178号: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

2021-18-3-001-002 / 行政 / 行政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6.26 / (2018)桂行终1163号 / 二审

裁判要点

1.行为人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在海岸线向海一侧以平整场地及围堰护岸等方式,实施筑堤围割海域,将海域填成土地并形成有效岸线,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可以认定为构成非法围海、填海。

2.同一海域内,行为人在无共同违法意思联络的情形下,先后各自以其独立的行为进行围海、填海,并造成不同损害后果的,不属于共同违法的情形。行政机关认定各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对各行为人进行相互独立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同一海域内先后存在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非法围海、填海行为,行为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在后的违法行为不因在先的违法行为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27.指导性案例191号:刘彩丽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2022-18-3-016-001 / 行政 / 行政复议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最高法行再1号 / 再审

裁判要点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8.指导性案例211号: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万山区林业局不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2-18-3-022-001 / 行政 / XX(行政行为)公益诉讼 /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9.29 / (2017)黔0321行初97号 / 一审

裁判要点

1.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行政法应受行政处罚,又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时不应因案件移送而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刑事判决未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行政机关在刑事判决生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违法行为人在刑事判决中未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责令其依法履行修复义务,若违法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时应组织代为履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法定生态修复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其依法履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特殊功能区生态环境被破坏,原则上应当原地修复。修复义务人或者代履行人主张异地修复,但不能证明原地修复已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9.指导性案例216号: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案

2023-18-3-021-001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 2019.11.15 / (2019)苏8601行初1207号 / 一审

裁判要点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且污染者不能处置的,危险废物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履行组织代为处置的法定职责,处置费用依法由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危险废物的来源或产生单位不在其辖区范围内为由进行不履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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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考案例

1.严某存诉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执行案

2023-12-3-003-001 / 行政 / 行政强制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8.06.28 / (2018)最高法行申3299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确定行政案件的适格被告,既要根据作出行政行为时的名义和身份,也要依据其权力的来源,并结合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综合判定。街道办事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应当以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否定街道办事处的被告主体资格,而主张以设立的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2.贾某诉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宋营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案

2023-12-3-003-002 / 行政 / 行政强制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19)最高法行申3784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征收拆迁与征收补偿事宜均属公权力职权范畴,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并不宜假村民自治形式进行。在现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框架内,基于“旧城改造”“村改居”或者“新城镇建设”等实际需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符合上位法规定前提下,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决定建设项目和补偿事项,并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解决补偿安置问题;但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即单方采取强制拆除等方式则涉嫌违法。

3.恒某开发有限公司诉宝鸡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案

2023-12-3-003-003 / 行政 / 行政强制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19)最高法行再104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时有义务举证证明其与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此种证明责任仅应是初步的、表面成立的;无需起诉人在起诉阶段即要提供确切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法权益以及合法权益被侵犯,更不能以起诉人的权益可能并不合法等实体理由否定起诉人提起诉讼的权利,起诉人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或者说是否存在某项权益在立案阶段难以判断的,可以登记立案待案件审理阶段再作判断,而不应迳行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4.某煤矿诉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补偿案

2023-12-3-003-004 / 行政 / 行政强制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最高法行申1472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虽然现行立法未对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标准与程序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仍应遵守正当程序与法治的基本要求。落后小煤矿因公共利益而被关闭退出,其有权利主张公平合理的补偿,但该补偿应仅限于因关闭退出造成的直接损失。

5.某公司诉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赔偿案

2023-12-3-003-005 / 行政 / 行政强制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最高法行再456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1.违法强拆行为适格责任主体应结合法律规定、全部在案证据及土地最终用途等情况综合判断,而不能仅凭民事主体自认。在房屋的强制拆除与项目建设存在高度关联的情况下,除非行政机关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与拆除行为完全无关,否则可以推定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在其主导下实施,其系涉案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违法强拆行为发生后,行政机关具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相应的书面决定,将纠纷尽快引导进入法治化解决渠道,以便妥善解决强制拆除与补偿安置的遗留问题。

6.周某某等36人诉重庆市某区规资局行政许可案

2023-12-3-004-001 / 行政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0)渝03行终167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老旧住宅增设电梯许可审批中,业主对增设电梯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对异议进行实质调查,有必要的还应进行勘验、鉴定,以确定增设电梯是否存在侵害异议人专有部分使用权或相邻权等合法权益以及其他不予许可的法定情形。行政机关在未对异议进行调查的情况下,作出程序性复函要求业主协商一致,从事实上终止行政许可程序,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7.李某波诉荣县卫生局行政许可案

2023-12-3-004-002 / 行政 / 行政许可 / 荣县人民法院 / 2005.08.01 / (2005)荣行初字第45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法定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不得任意扩大行政许可的依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以排除列举的形式对医师变更执业注册实质审查标准进行了明确,即申请人只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应当予以注册变更。

8.梅某荣诉东台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及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案

2023-12-3-004-003 / 行政 / 行政许可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2016.03.01 / (2015)东行初字第0126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1.法院可以依申请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是指以被诉行政行为为基础的一并审查。如果起诉人直接起诉要求法院对某规范性文件单独进行审查,法院应当进行法律释明,经释明,起诉人坚持诉讼的,未立案的裁定不予立案,已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2.法院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后,不宜直接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否定性评价。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未赋予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后可以直接作出否定性评价,只是不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法院仍然要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如被诉行政行为除该规范性文件外并无其他合法性依据,法院应当撤销被诉行政行为。法院虽然不能直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否定性评价,但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制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9.某出租车公司诉夹江县审批局行政许可案

2023-12-3-004-004 / 行政 / 行政许可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06 / (2022)川11行终53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划分职权边界。试点行政机关应根据职权分工,正确厘清职权范围,做好权力交接与沟通;面对延续许可申请人的申请,应全面、积极履行回复与告知义务,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答复。

2.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申请人多次在网上提出续行许可申请并积极主张权利,许可机关网上退回但未告知理由,也未依法回复和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推定许可机关自首次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许可机关的拖延受理、职权交接不畅等因素,是导致在申请人原行政许可已到期后迟迟未作出是否准予决定的重要原因的,应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对已到期仍未作出的原行政许可推定为默示准许。

10.郭某诉大洼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

2023-12-3-005-001 / 行政 / 行政征收或者征用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2.11.01 / (2012)辽行终字第5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时,当事人可以行使选择权,既可以选择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争议,也可以选择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但两者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选择适用。在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情形下,对同一行政行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形下,对同一行政行为又申请复议的;在后收到起诉状或复议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均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或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11.汪某芳诉龙游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

2023-12-3-005-002 / 行政 / 行政征收或者征用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8.12.06 / (2018)最高法行申2624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1.当事人在收购方未能满足其收购要求的情况下,有权自愿选择不出售其房屋;收购方有义务尊重其不签订收购协议的权利。在当事人未签订收购协议并在涉案房屋居住的情况下,收购方破坏性拆除当事人相邻已被收购的房屋,对当事人房屋的居住或者经商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构成行政侵权。

2.收购方破坏性拆除当事人相邻已被收购的房屋,既严重影响当事人房屋的安全性、舒适性,也造成房屋周围居住环境或商业功能丧失的,市、县政府因自己的先行行为而产生了对当事人房屋进行征收并补偿的附随义务或者赔偿房屋价值的附随义务。在现行法律制度缺乏强制性收购规定的前提下,对旧城改造中未达成收购协议的房屋的拆除,只能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来解决。

12.盛某新诉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案

2023-12-3-006-001 / 行政 / 行政登记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28 / (2022)沪01行终9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市场管理机关在作出登记行为时不仅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更要对材料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尽到依法全面审查义务,确保登记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相关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公司注销后,法定代表人的前述任职限制并非当然解除,市场管理机关以公司注销为由对未满三年限期的法人移除黑名单、解除其任职限制,并对其再次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申请予以核准的,属于未尽到依法全面审查义务,该登记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13.李某某诉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第三人李某顺行政登记案

2023-12-3-006-002 / 行政 / 行政登记 /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2.06.28 / (2022)黑71行终88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行政诉讼设置的起诉期限制度,在于督促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和权利义务的稳定性。起诉期限不同于诉讼时效,没有中止、中断,但可以扣除、延长。《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和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如果原告的权利一直处于行政、民事救济途径中,其案件属于民事、行政交叉案件,但原审法院先行处理行政争议导致判决被撤销、再审耽误的时间不属于原告自身耽误的原因,不应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

14.孙某一诉某市公安局行政登记案

2023-12-3-006-003 / 行政 / 行政登记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吉24行终10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姓名包括姓和名字,其中“姓”为姓氏,指表明家族的字“名”为名字,指个人特定的称谓,二者合一,构成公民的姓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姓名变更登记行政行为的审查,应区分姓氏变更和名字变更的不同情况,正确适用法律。

2.姓名权是公民本人的人格权利。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的姓名权由其父母代为行使。未成年人入学后,姓名对其学习、生活、校园交往的关联度和影响较高,少年儿童已经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分辨能力,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本人的意愿。涉及未成年人的姓名登记纠纷,一是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作为首要原则,充分考虑其家庭生活、学校生活和情感所需;二是应当注意到姓名权的人格权属性,其与未成年人本人的关联度高于其监护人,对于已经具备一定认知水平和辨别能力的少年儿童,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尊重其个人意愿,不宜仅以父母意志忽视未成年人本人的意愿和情感的保护。

15.昆山某某公司诉昆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案

2023-12-3-006-004 / 行政 / 行政登记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18)苏0508行初214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不动产登记系对物权的公示,涉及民事、行政双重法律关系,既应遵循物权法定等民事法律规范,又应符合不动产登记相关行政法规。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通过约定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登记机关如将缺乏法律依据的约定内容进行登记,有违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请求撤销相关登记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6.陕西省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县某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3-11-3-22-001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三原县人民法院 / 2017.04.11 / (2016)陕0422行初21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具有建设农村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法定职责,但在取得项目建设批复、环境影响批复、用地审批等行政许可后,长期不进行项目建设的,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经合理确定履职内和履行期限后,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建成农村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履行法定职责。

17.某电子公司诉原山东省威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

2023-11-3-001-001 / 行政 / 行政处罚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5.22 / (2015)威行终字第1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环境影响评价关乎周边群众生活环境安全和生产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当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对周围环境影响也相应变化,建设单位依法应当重新报批。

18.某保健中心诉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023-11-3-001-002 / 行政 / 行政处罚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9 / (2019)京01行终837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医疗机构采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将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市政管道,依法应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实施处罚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19.陈某某诉北京市平谷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案

2023-11-3-001-003 / 行政 / 行政处罚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京03行终63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行政相对人在长城保护范围内陆续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对长城的历史环境风貌造成严重破坏。,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经履行法定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0.顾某某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

2023-11-3-001-004 / 行政 / 行政处罚 / 北海海事法院 / 2019.10.09 / (2019)桂72行初12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违法行为人使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渔业船舶和禁用渔具在海上非法捕捞,损害生物多样性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依法应予行政处罚,渔业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三无”渔船和禁用渔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1.某机械厂诉原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

2023-11-3-001-005 / 行政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6.08 / (2013)六行终字第0002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产经营单位在生活区租用房屋从事机械加工生产经营,属于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既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估手续,也未建设相应的环保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排放的污染物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环境保护部门有权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整改,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2.某公司诉江西省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023-11-3-003-001 / 行政 / 行政强制执行 /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1.10.17 / (2021)赣71行终41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情节。在具体案件中,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应贯彻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结合违法行为方式、主观过错、危害后果以及改正情况等因素,做出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

23.夏某等4人诉原江苏省东台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案

2023-11-3-004-001 / 行政 / 行政许可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6.20 / (2014)盐环行终字第000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评价行政许可相关案件中,应依法认定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利益关系”,维护相邻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在环境管理领域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等权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环评行政许可,未听取有重大利益关系的相邻群众陈述申辩意见的,属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24.欧某某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案

2023-11-3-004-002 / 行政 / 行政许可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4.06 / (2017)渝行终53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任意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行政许可作出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该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证,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5.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

2023-11-3-009-001 / 行政 / 行政允诺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6.03.25 / (2016)沪行终47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建设项目建成后,所在区域被依法划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若结合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能够认定属于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为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责令项目建设单位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考虑到造成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在前,所在区域被划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在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产生的合理损失予以补偿。

26.周某、张某诉原环境保护部行政批复及行政复议案

2023-11-3-014-001 / 行政 / 行政批复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4.12.19 / (2014)一中行初字第10172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环评批复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通过对评价单位编制环评报告和行政许可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环评内容、环评采用的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等进行审查,保障公众的参与权与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7.某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环境保护部、某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行政批复案

2023-11-3-014-002 / 行政 / 行政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8.03.09 / (2017)最高法行申4795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对周边企业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存在重大影响,相关企业、居民可以对环境主管部门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作出的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从环境影响报告的主体、程序、报告的内容等方面,审查被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行为的合法性。

28.林某等51人诉福建省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行政批复案

2023-11-3-014-003 / 行政 / 行政批复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0.28 / (2019)闽行终303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的重要依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中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材料不具有真实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依法撤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的环评批复。

29.某水电站诉原安徽省岳西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批复案

2023-11-3-014-004 / 行政 / 行政批复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02 / (2018)皖08行终1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建设单位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建设水电站,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依法应予关闭和拆除,鉴于建设单位办理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具有信赖利益,行政机关在责令关闭的同时,应当对建设单位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30.甘肃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政府单方解除行政协议案

2023-11-3-018-001 / 行政 / 行政协议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19)甘行终434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协议一经订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包括行政机关均应当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但是,在国家法律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协议履行的基础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协议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行政优益权,可以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造成协议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31.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

2023-11-3-019-001 / 行政 / 行政补偿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8.29 / (2022)甘行终54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黑水国遗址坐落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遗址保护,有利于遏制人为损伤和破坏,减轻或延缓自然力量的影响,使遗址所承载的历史信息得以真实长久传递。行政机关负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职责,但同时应依法履职、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对许可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许可实施注销但未予补偿,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是否以及如何补偿尚需行政机关首次判断的,判决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32.蒋某某诉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补偿案

2023-11-3-019-002 / 行政 / 行政补偿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2022.04.06 / (2021)苏0981行初204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根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当事人在其种植水稻被野生鸟禽侵食、损坏的情况下,因保护湿地野生鸟禽遭受的种植水稻基本绝收等财产损失,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根据公平补偿原则,依法认定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行政补偿责任。

33.某矿业公司诉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2023-11-3-019-003 / 行政 / 行政补偿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11 / (2019)云行终817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基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需要,不再为已取得矿业权许可企业申报矿业权延续登记的,应当对矿业权人的损失予以合理补偿。探矿权人主张挖矿权实现后的预期收益,依法不属于实际发生的损失,不属于行政补偿的范围。探矿权人为勘探支付的勘探成本等实际发生的损失,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34.吴某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不履行环保行政管理法定职责案

2023-11-3-021-001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8.07 / (2015)宁环行初字第4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对项目后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建设项目相邻权人认为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噪声污染,向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提出投诉,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不予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履行相关噪声污染监督管理职责。

35.某金属铸件公司诉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23-11-3-021-002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0)皖18行初1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相对人依法成立且已取得经营、用地、建设等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基于环保整改需要责令相对人停止生产经营并拆除不动产的,应及时对相对人的损失进行补偿。

36.某工业公司诉原四川省内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

2023-11-3-001-006 / 行政 / 行政处罚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2019.04.08 / (2018)川1024行初93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排污单位因故障不能时,应当及时检修自动监控设备,确保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排污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及时监测所排放污染物水质情况,造成超标准污染物排放的,构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37.天津某公司诉天津市宁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2023-12-3-007-001 / 行政 / 行政确认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4 / (2019)津03行终3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了获得工伤赔偿的路径,但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中聘用的工人在从事工作中伤亡,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泛化认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精神。

38.胡某业诉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2023-12-3-007-002 / 行政 / 行政确认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3 / (2020)辽01行终48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针对职工受伤在先、用人单位注销营业执照在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后续问题,人社部门应该按照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若人社部门认定受伤职工为工伤,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精神,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单位又已经注销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对企业注销营业执照后主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可依法将清算组列为被告主张权利;对个体工商户注销营业执照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可按照《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精神处理。

39.某公司诉广州税稽一局行政征缴案

2023-12-3-010-002 / 行政 / 行政征缴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7.04.07 / (2015)行提字第13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1.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各级稽查局是否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职权,但稽查局查处涉嫌违法行为不可避免地需要对纳税行为进行检查和调查。特别是出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形时,如果稽查局不能行使应纳税款核定权,必然会影响稽查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甚至对税收征管形成障碍。因此,稽查局在查处涉嫌税务违法行为时,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应纳税额是其职权的内在要求和必要延伸,符合税务稽查的业务特点和执法规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关于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权范围划分的精神。

2.拍卖行为的效力与应纳税款核定权,分别受民事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规范调整,拍卖行为有效并不意味税务机关不能行使应纳税额核定权,另行核定应纳税额也并非否定拍卖行为的有效性。保障国家税收的足额征收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税务机关对作为计税依据的交易价格采取严格的判断标准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目的。如果不考虑案件实际,一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以拍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则既可能造成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名排除税务机关的核定权,还可能因市场竞价不充分导致拍卖价格明显偏低而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因此,有效的拍卖行为并不能绝对地排除税务机关的应纳税额核定权,但税务机关行使核定权时仍应有严格限定。

3.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在法律规定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选择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有权核定并追缴税款,与加收滞纳金属于两个不同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加收税收滞纳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自身存在计算错误等失误;或者故意偷税、抗税、骗税的。

40.唐某洲诉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及行政复议案

2023-12-3-011-001 / 行政 / 行政奖励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3.22 / (2021)最高法行申8524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相同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适用:(1)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于国务院决定、命令授权的事项,或者对属于中央宏观调控的事项、需要全国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及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等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3)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优先适用;(4)地方政府规章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5)能够直接适用的其他情形。

2.“从新兼有利原则”是行政法律适用基本原则之一,即新旧实体法对当事人权益保障不一致时,原则上按新法执行,但旧法对相对人更为有利的除外。行政机关按照“从新兼有利原则”选择适用法律规范时,只要不存在选择性执法、不损害当事人重大权益、不存在明显不公正等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41.田某柱诉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收费案

2023-12-3-012-001 / 行政 / 行政收费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08 / (2020)鲁01行终8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将撤销所有权登记的房屋恢复至初始登记状态,并未改变登记内容,此种恢复登记不同于变更或者更正登记。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未对恢复登记行为作出应予收费的规定,在此情况下,登记机关无权参照相关规定收取登记费用。人民法院对此种收费行为不予支持。

42.齐某喜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2023-12-3-013-001 / 行政 / 政府信息公开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7.03.16 / (2017)最高法行申312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政府信息公开与利益衡量据相关规定作出答复。在公开相关信息可能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时,行政机关应根据比例原则,作出适当处理,以取得与同样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之间的平衡。如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只有一部分或非主要内容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行政机关可以在依法作出区分处理后直接作出答复告知。

43.金某某诉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处分并行政赔偿案

2023-01-3-020-001 / 行政 / 行政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09 / (2021)最高法行申8282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4.郑某国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复案

2023-12-3-014-001 / 行政 / 行政批复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16 / (2017)川11行终77 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在涉及退休审批以及退休待遇核定、支付问题引发的行政案件中,有关社保机构法定调查核实义务的履行情况,是法院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职的重要前提,是法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证据是否充分的关键内容。社保机构受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后,具有调查核实的职责,对此职责不得推诿和懈怠。行政机关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应当尽到充分的调查核实义务,尽最大可能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和疑点,以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判定社保机构调查核实义务是否履行到位,不能仅根据原始档案的记载,也不是初步调查即可,而应以是否审慎充分调查为标准。

45.某公司诉太原市政府行政处理案

2023-12-3-015-001 / 行政 / 行政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6.07.28 / (2016)最高法行再80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

46.刘某诉天津某律师协会行政处理案

2023-12-3-015-002 / 行政 / 行政处理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09 / (2021)津01行终47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律师协会依据上述规定针对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属于依据法律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律师协会对此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

47.山东某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唐分公司诉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唐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023-12-3-016-001 / 行政 / 行政复议 /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 2022.11.15 / (2022)鲁1503行初16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在网络平台内以特定的平台管理账户独立管理、操作、运营与餐饮商户的经营活动,应视为涉案网络平台的实际经营者之一,其在网络平台内的行为应受《电子商务法》约束。餐饮商户经营的餐饮商品种类不同、价格不同,经营价格应由餐饮商户在法律约束内自主定价,网络平台经营者将不同餐饮商户、不同种类的餐饮商品统一制定价格,显然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价格进行了不合理的限制,干涉了餐饮商户的自主经营权、交易权。在未通知或未征得参加活动的餐饮经营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单方中止活动,可以视为利用技术手段对参加活动的经营商户进行了不合理限制。

48.陈某蝶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案

2023-12-3-016-002 / 行政 / 行政复议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沪行终31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些事项需要行政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说明材料,这些行为并不直接对当事人产生影响,即便司法机关采信了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让当事人承担了不利的诉讼后果,也是司法裁判所致,并非行政机关的调查核实行为所致,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49.宋某利诉某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2023-12-3-016-003 / 行政 / 行政复议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0)浙行终135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可见,法律确立了司法最终裁判原则。当事人如果针对诉争问题已经提起过行政诉讼,不得因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而重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变相申请行政复议,否则就相当于要求行政机关推翻法院的生效判决,明显违背司法终局原则。

50.曾某龙诉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023-12-3-016-004 / 行政 / 行政复议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26 / (2021)鲁03行终243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违法行为人应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但受害人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亦有可能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的后果。此情形下受害人对违法行为人造成伤害的,公安机关在认定时,不能仅看他人身体的伤害后果就将行为人的伤害行为定性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而给予行政处罚,而应当根据治安案件所查明的事实,充分考虑伤害行为的起因和伤害发生的过程,综合判断该伤害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2.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在必要限度内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而不应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更不应因此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故受害人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伤害了违法行为人,其不是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且损害在必要限度内的,对受害人的伤害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而不应认定为治安违法行为而予以行政处罚。

51.姜某某等人诉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023-12-3-016-005 / 行政 / 行政复议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琼01行终283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广告主利用本人的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药品广告,虽未实际支出广告费,但市场监管部门可认定该行为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此类违法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2.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

2023-12-3-016-006 / 行政 / 行政复议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2 / (2020)京02行终54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对新兴业态从业人员所受伤害进行工伤认定时,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认定,应充分结合该行业的自身特点进行综合考虑。

1.关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工作时间”的概念应延伸至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时间、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时间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等。较传统行业而言,送餐员的工作时间更加弹性、灵活,劳动保障部门对于实际工作时间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2.关于“工作场所”的认定。一般而言,职工为完成其本职工作或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必要相关区域,均可视为“工作场所”。此外,对“工作场所”的理解,还应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等方面综合考虑认定。

3.关于“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认定。实践中基于送餐员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特殊性,宜结合实际对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作合理把握,将确有证据证明关联高的情形纳入工伤保护范围。

53.施某炮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不予立案决定及行政复议案

2023-12-3-016-007 / 行政 / 行政复议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23 / (2021)沪03行终517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该法。在手机互联网应用商店下载的游戏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属于文化产品范畴,作为特殊电子商务,根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一般电子商务的监管部门对此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责。

54.吴某君诉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023-12-3-016-008 / 行政 / 行政复议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2.11.09 / (2022)京74行终14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在区分单位违法与个人违法时,应当从以下方面考量:第一,是否有合法存在的单位且以单位名义实施。对于虽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公司,若确有证据证实实际为特定一人出资、一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利益归属该特定个人的,参照刑法上的规定以个人论。第二,主观上是否体现单位的意志。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而实施的违法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违法。第三,客观上是否由单位组织实施。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四,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只有在为本单位谋利益的情况下,且违法所得通常归单位所有,才以单位违法论。

55.刘某明诉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2023-12-3-016-009 / 行政 / 行政复议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7.04.26 / (2017)最高法行申169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只有主观公权利,即公法领域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存在受到损害的可能性的当事人,才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才形成了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才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应当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和所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原告诉请保护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公法上利害关系的重要标准。

56.某公司诉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案

2023-12-3-016-010 / 行政 / 行政复议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8.03.07 / (2018)最高法行再6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复议机关应当审慎选择适用复议决定的种类,权衡撤销对法秩序的维护与撤销对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程度以及采取补救措施的成本等诸相关因素;认为撤销存在不符合公共利益等情形时,可以决定不予撤销而选择确认违法等复议结果;确需撤销的,还需指明因撤销许可而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失如何给予以及给予何种程度的补偿或者赔偿问题。如此,方能构成一个合法的撤销决定。

57.济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姬家庄村民委员会行政协议案

2023-12-3-018-002 / 行政 / 行政协议 /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2.12.29 / (2022)鲁71行终447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协议性”。对于无权处分的民事合同,民事法律规范中不否认其效力。对于无权处分的行政协议的效力,行政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但不能直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认定其有效,因为民事合同中无权处分规定的目的是为保护善意第三人,但行政协议是侧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相反,应根据行政协议“行政性”的属性来判断。行政协议的“行政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如需履行在协议签订前对权利主体和合同标的进行调查核实等职责,以确保所签协议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未严格依法行政履行调查核实职责,导致无权处分协议出现的,此时若认定协议有效,则实际权利人无法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或确认无效之诉,纠正错误,对其而言显失公平,故此时应对协议效力进行否定性评价。对于无权处分的行政协议到底是可撤销还是无效,并不局限于当事人诉求,虑及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存在起诉期限的限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实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以确认无效为宜。

58.某公司诉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2023-12-3-018-003 / 行政 / 行政协议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9.16 / (2020)最高法行再360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目标而签订的具有招商引资协议性质的协议,虽有部分条款具有民事权利义务性质,但总体上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为基础的综合性招商引资协议;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并非行政机关民法上的权利义务,而系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所行使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因此具有明显的行政协议属性。基于合同约定形成的行政机关违约责任以至赔偿责任,与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违法而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并不完全相同,不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为前提条件。

59.云南某某公司诉嵩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嵩明县人民政府嵩阳街道办事处行政补偿案

2023-12-3-019-001 / 行政 / 行政补偿 /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0.12.16 / (2020)云71行初23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应切实依法履职,保障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的财产权益,对土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征地补偿纠纷引发的行政争议矛盾激烈,化解难度大,妥善化解此类纠纷,是政府和法院共同面临的重要任务。此类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是土地承包经营户之外的其他人。

60.杨某某诉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2023-12-3-019-002 / 行政 / 行政补偿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辽行终443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1、征收补偿首先应是公平公正的补偿。这一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补偿数额与被征收物的价值相当,保证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第二,在征收区域内,制定补偿方案及政策,对被征收人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

2、征收补偿应具有科学依据。征收决定的发布、补偿方案的制定、补偿标准的确定均应具有科学依据。审判实践中,针对损失无法鉴定的情况,补偿数额的酌定需要专家论证意见及一定的专业知识。

3、征收补偿还应符合生活实际。这一点体现为,当事人的主张及陈述能够符合生活实际,在损失无法鉴定的情况下,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对数额予以酌定。

61.宋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2023-12-3-019-003 / 行政 / 行政补偿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1.11.29 / (2021)新行终84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中补偿安置职责的主体问题。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赋予乡镇一级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定职责,即便其有自认行为,也不能因其自认而具备独立实施土地征收、承担安置补偿职责的资格,亦不能因此免除市、县级人民政府法定的安置补偿义务。故对镇政府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行为应当视为委托,镇政府作为受托主体,可以与被征收人协商或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2.关于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之诉的裁判方式及裁判时机。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及给付之诉中,对于行政机关不需要先行处理又明显怠于行使权力或履行义务,且能够确定具体金额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具有具体给付内容的实体判决,更有利于及时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态度(这个表述似有不妥?)可以成为选择裁判方式的一个考量因素,行政机关明显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拒绝给付的情形,直接判令其作出特定行政行为更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62.某弘煤业诉白水县政府行政补偿案

2023-12-3-019-004 / 行政 / 行政补偿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陕行终877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只要是依法取得就应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无论因法律规范废改,还是客观情况变化,亦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都应就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补偿。

2.政府行政命令下的采矿企业整合不同于平等主体间协商一致的企业兼并,政府在作出煤炭资源整合的行政命令后,应对因此丧失采矿许可的企业负有保证解决补偿问题的行政职责,而不能认为补偿仅仅是整合企业与被整合企业之间的民事行为,亦不能认为政府对有关补偿款确定和支付仅负有行政指导义务。

63.王某学诉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2023-12-3-019-005 / 行政 / 行政补偿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7.03.10 / (2017)最高法行申244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1.通常情况下,前诉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仅限于裁判主文确定的范围,裁判主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价构成该裁判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后诉判断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受前诉生效裁判的羁束。

2.前诉裁判所列争议焦点在经过当事人充分辩论后,前诉对争议焦点所作的实质性判断也发生争点效,形成既判力。该裁判的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义务的承担人不得在后诉中对前诉裁判已经查明和认定的主要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提出争议;即使前诉裁判认定有误,也只能通过再审程序改判,而不能直接作出相反的判断。

64.贵某玲、贵某温诉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2023-12-3-019-006 / 行政 / 行政补偿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8.12.09 / (2017)最高法行申4162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1.由于公共利益属于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一方面应主要由立法判断,即只有立法明确列举的建设项目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尊重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通过正当程序而形成的意思表示,对绝大多数被征收居民同意的建设项目,应当认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2.对因旧城区改建征收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有选择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房屋安置的权利。就近地段的范围,一般应考虑城市规模、交通状况、安置房源数量和户型面积等实际因素,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确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在改建地段或者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就近地段选择安置、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法律规定,可以结合被征收房屋套型、面积和价值,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匹配程度,当地对居住困难户优先保障安置方案等具体因素,选择确定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的安置房屋。

3.实施旧城区改建时,由于种种原因,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源无法全部满足补偿安置需求的,补偿义务主体在征收补偿程序中已经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就近地段房屋安置选择权且多数人支持异地安置的,只要补偿义务主体提供了市场价值明显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且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利,就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关于“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的规定,也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有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规定。

65.董某彪诉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2023-12-3-020-001 / 行政 / 行政赔偿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京03行赔终5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从解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纠纷的诉讼目的和宗旨出发,在征拆范围内的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后,相关的补偿问题可依法转化为赔偿程序,将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一并处理,基本规则是权利人获得的赔偿不得低于其前期应得的补偿额度。其中,对于应补未补部分,在赔偿程序中一般应以征拆项目的安置补偿方案作为参照依据。但对于征拆项目持续时间长达数年之久,原安置补偿方案所确定的方式和标准已时过境迁(这个成语不明确,建议改为“对权利人不公平,无法补偿其受到的损失”等表述)的,人民法院可通过行使司法裁量权,切实保障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66.陈某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案

2023-12-3-020-002 / 行政 / 行政赔偿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2.11.07 / (2002)大行终字第98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不仅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且应当运用比例原则等规则对行政裁量的适当性予以审查。在公民生命权受到威胁的交通事故中,交通警察采取气焊割门的救助方式,一般情形下符合比例原则要求的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

67.吕某蕾诉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2023-12-3-020-003 / 行政 / 行政赔偿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4.20 / (2016)辽行赔终17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因房屋违法强拆,长期未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主张赔偿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采取现房安置方式的,安置房屋不低于被拆除房屋的使用标准及使用价值;采取货币赔偿方式的,不低于生效判决作出时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

2.因房屋违法强拆,长期未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过渡安置补助的货币赔付时间从房屋被强拆之时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时。人民法院认定过渡安置补助标准应充分考虑当地租房费用的市场价格因素。

3.因房屋违法强拆,原告主张屋内财产损失,但未就损失情况尽到初步举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提出对违法人员追偿、追责及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等赔偿请求,不属于行政赔偿之诉审理范围,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8.徐某等4人诉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2023-12-3-020-004 / 行政 / 行政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8.06.13 / (2018)最高法行申1954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街道办事处在有关人民政府未进行委托的情况下,其以自己的名义单独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街道办事处是适格被告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宜以相应的人民政府为被告。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所从事的行为,由委托人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其后果,由此引发的诉讼,亦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适格被告并承担相应责任。街道办事处超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范围,违法以拆除危房名义实施的房屋拆除行为,应当由其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69.李某霞诉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2023-12-3-020-005 / 行政 / 行政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4.07 / (2019)最高法行申11659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征收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在对征收范围内大部分房屋已经完成征收的情况下,又对案涉房屋进行危房鉴定,并以案涉房屋属于危房为由组织强制拆除,属于滥用职权。

70.陈某安诉榆树市黑林镇人民政府、榆树市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2023-12-3-021-001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吉01行终30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如何履行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职责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控告、检举,请求予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有监督并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义务。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并非上下级行政管理关系,无权直接干预村民自治事项。但是,对于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或不履职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责令村民委员会及时予以纠正,促使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障。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和判断标准,某些乡镇人民政府在履职时作村民委员会答复意见的“搬运工”,未发挥出应有的监督管理作用,导致乡镇人民政府监管职责的虚化。为避免此种现象的发生,乡镇人民政府不能简单以村民委员会是否作出答复或决定来判断,而应当围绕村民自治程序性事项进行监督,督促村民委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依法开展各项工作,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71.陈某东诉浙江省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2023-12-3-021-003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8.10.18 / (2018)最高法行申6453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1.复议机关有关复议申请“明显”不成立的告知行为,一般不具有可诉性;除非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不成立的认定错误。同时,复议机关此类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告知书错误交代诉权的,人民法院亦不受其约束。

2.行政机关明显不具有相应的事务、地域或者层级管辖职权,则行政相对人的履职申请明显不成立,相应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亦不能成立,依法均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甚至不予登记立案。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明显不成立或者滥用起诉权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不予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对已经认定为滥用诉权的起诉,可以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72.某开发部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

2023-12-3-021-004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8.12.19 / (2018)最高法行再124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行政主体。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也负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补偿的义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需要,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征地事务机构等主体从事具体的补偿安置事宜,但市、县人民政府不因此即免除法定补偿安置义务,在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否则,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要求依法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补偿安置等决定。

73.某公司诉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23-12-3-021-005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8.12.29 / (2018)最高法行再205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1.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二条所指法定职责,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也包括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还包括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政府会议纪要议定事项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之。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亦因此而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2.市、县人民政府如果在会议纪要中确定了其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定职责事项,属于以承诺的方式,将监督所属工作部门依法履职转化成为本政府依法应当履行的承诺、义务与职责。政府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会议纪要的贯彻落实,监督并督促相关工作部门依法、正确、全面履行会议纪要议定事项。

3.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地方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违反承诺导致相对人经济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74.某茶馆诉开广东省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23-12-3-021-006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最高法行再110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在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一般而言,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与征收行为和补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针对征收行为或者补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房屋的市场化承租人通常并不与补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其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按照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来解决所租赁房屋上的添附以及因征收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或赔偿问题。但是,补偿义务主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房屋承租人且承租人具有独立的补偿利益后,既不在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的补偿决定中给付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也不另行与承租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解决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问题,则房屋承租人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

75.刘某某诉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2023-12-3-021-007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6.29 / (2022)最高法行赔再1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征收土地已被用于相关项目建设,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基于填平补齐损害原则,应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赔偿,并确保被征收人因违法行政强制行为造成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

2.对于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的确定,应当考量以下因素:已经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实施的,参照已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计算赔偿的具体数额;综合考量当地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全面考虑征收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相关政策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同一征收范围内的征收在同等情况下应当遵循相同的征收补偿标准,以体现征收的公平公正;赔偿应体现对违法征收行为的惩戒,在未批先征的情形下,已经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实施的,综合考虑占地行为发生至征地批复作出期间原告不能用地的损失及征地批复作出至赔偿款支付期间的利息损失等因素,酌情上浮赔偿金额;同时,根据损益相抵原则,赔偿和补偿不应重复,对于已经通过补偿方式获

76.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诉河北省安新县水利局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3-12-3-022-001 / 行政 / XX(行政行为)公益诉讼 / 安新县人民法院 / 2019.08.22 / (2018)冀0632行初12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本案系雄安新区成立以来第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依法行政、认真履责是新区行政机关服务新区规划建设大局的当然义务,否则会受到各方面监督,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发挥监督作用的方式之一。本案中,安新县水利局担负着规范水资源保护秩序、防止因无序和过度开采影响新区生态安全和规划建设大局的重要职责,在检察机关多次督促、提出建议未果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依法作出裁判,有力地发挥了司法监督作用。对于被诉行政机关以及涉案企业都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雄安新区的发展,需要各级行政机关明晰职责使命,勇于担当,同时,新区司法机关需要进一步发挥监督作用,让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共同为推进新区规划建设保驾护航。

77.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诉吉木萨尔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不履行文物保护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3-12-3-022-002 / 行政 / XX(行政行为)公益诉讼 /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2022.12.29 / (2022)新2327行初20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1.行政机关怠于履职就是在职责范围内不能尽职尽责,有履职瑕疵,主要表现为履职的不合法性或不适当性。如何认定是否怠于履职,应首先明确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再结合案件事实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认定,作出相应判决。

2.环境公益诉讼,特别是涉及文物保护的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履职,对所诉事项进行实质、实地审查,必要时邀请第三方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从而确保判决所涉事项得到专业化处理,实现裁判法律效果、社会有效有机统一。

78.景东县人民检察院诉景东县文井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3-12-3-022-003 / 行政 / XX(行政行为)公益诉讼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2.06.14 / (2022)云0824行初1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对于诉讼请求是否全部实现的认定,需结合公益诉讼请求的类型和目的予以综合判断。本案系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行传统村落管理和保护职责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诉讼请求是否实现应以行政机关依法全面适当履职,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审查判断标准。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审查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结合实地勘查情况,传统村落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确已消除,故依法准予撤回起诉。人民法院通过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加强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联动,共同促进传统村落的管理维护和历史文化的传承发展。

79.L出租汽车公司诉D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社保稽核行为及D区人社局复议维持决定案

2023-07-3-016-001 / 行政 / 行政复议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30 / (2018)京02行终108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但未改变处理结果的复议维持双被告案件中,以复议决定形式体现出来的原行政行即为该类型案件的实体审理对象。复议机关可以在复议过程中根据自己调查的事实和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对原行政行为进行瑕疵修正。在原行政行为和复议维持决定程序均合法的前提下,应一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80.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

2023-13-3-027-001 / 行政 / 垄断相关行政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1.26 / (2021)最高法知行终880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对于垄断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查,应当重点考量:该行政处罚是否在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和范围之内;该行政处罚是否具有足够的威慑作用,能够实现反垄断法关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立法目的;该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具体审查时,应当结合垄断行为的危害性程度、经营者的主观恶意、经营者在违法行为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是否已经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经营者是否存在抗拒行政查处或者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情节等个案具体情况,以有利于实现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立法目的和确保个案处理结果公正为指引,进行综合判断。

81.含山县某某摄影经营部诉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2023-12-3-001-001 / 行政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24 / (2021)皖05行终168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注意区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次数、违法所得、以及有无具结悔过等情形,针对主观恶性小、违法所得少、且能够及时改正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给予警告、训诫等与违法情节相一致的轻微处罚。

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既要根据相关部门法的规定,也要依照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以及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相关规定,审慎甄别处理。

82.茂名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

2023-13-3-027-002 / 行政 / 垄断相关行政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6.23 / (2022)最高法知行终2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存在一致性市场行为,且存在排除、限制竞争共谋的,可以推定其实施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协同行为,但经营者能够对一致性市场行为作出合理解释,证明其系根据市场和竞争状况独立作出有关市场行为的除外。

2、反垄断法罚款规定中“上一年度销售额”中的“上一年度”,通常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启动调查时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垄断行为在启动调查时已经停止的,“上一年度”则通常为垄断行为停止时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如果垄断行为实施后于当年内停止,则垄断行为实施的会计年度可以作为该“上一年度”。即,原则上“上一年度”应当确定为与作出处罚时在时间上最接近、事实上最关联的违法行为存在年度。

83.杭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23-13-3-027-003 / 行政 / 垄断相关行政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6 / (2021)最高法知行终11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对反垄断书面举报的调查设定期限的,可以综合考虑作为调查对象的涉嫌垄断行为的行为性质、调查难度、调查范围等因素确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合理期限。当事人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合理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反垄断执法机构构成行政不作为的,不予支持。

84.余某林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2023-12-3-001-002 / 行政 / 行政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最高法行申2616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在证券行政处罚案件中,对行政处罚事实认定的证据证明标准,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行政处罚领域的证明标准,因证券领域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对于由被处罚人控制、外界难以获取的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证券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违法行为成立的法定基础事实,而被处罚人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予以排除的,可以据此认定该违法事实存在。

85.覃某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023-12-3-001-003 / 行政 / 行政处罚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8 / (2019)京01行初670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1.实际控制人“指使”行为的界定与证明标准问题。(1)关于“指使”的界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对于立法采用“指使”二字,应紧紧抓住“滥用支配权”这一核心特征,对实际控制人所实施的各种形态的行为进行甄别,将符合上述特征的行为纳入“指使”的范畴予以规制。符合“滥用支配权”特征的“指使”行为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主动组织违法行为,进行策划、分工、协调及指挥;二是授权或委托他人组织违法行为,进行策划、分工、协调及指挥;三是对于他人提出的违法行为实施方案予以肯定,在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中进行协调或给予帮助,积极促成违法行为效果的实现。(2)关于“指使”的证明标准。对于公司从事的违法行为,判断实际控制人意思的表达、特定信息的传递是否构成“指使”,应当依据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客观认定,而不能以实际控制人本人认可“指使”、有人指认“指使”、有直接证据指向“指使”行为为据。

2.实际控制人“指使”行为的责任认定问题。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取决于实际控制人指使的行为内容。如果实际控制人指使的是管理层人员(高管),通过被指使的高管实施的是高管职权范围的行为,那么实际控制人的指使行为应当比照高管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负责的责任人员”责任。如果实际控制人指使的是公司,直接以公司意志的方式行为,那么就应当比照公司的责任来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

86.河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郑州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2023-12-3-001-004 / 行政 / 行政处罚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15 / (2022)豫01行终754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行政处罚具有制止和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首违不罚”作出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经济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应结合相对人的过往经营行为、产生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是否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目前财务人力状况及经济市场整体环境等综合考量。如行政相对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首违不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如市场监管部门仍决定对此类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说明不予适用“首违不罚”的正当理由,否则行政相对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7.尹某某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履行信访处理职责案

2023-01-3-021-001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01 / (2021)最高法行申8227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8.罗某钟等诉龙岩市城市管理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23-16-3-021-001 / 行政 / 不履行XX职责 /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27 / (2021)闽08行终16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符合当前城市改造、利于改善民生的举措,应最大限度地给予支持和鼓励。但老旧小区所处的内外部环境复杂,需要考虑的因素多,可能产生的矛盾杂,加装一部电梯往往能引发一系列的纠纷。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国家标准)规定,住宅建筑外加装电梯的行为,不宜作为考察是否会导致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的情形。

89.黄某诉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厦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

2023-12-3-001-008 / 行政 / 行政处罚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2019.11.01 / (2019)闽0211行初100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刑行交叉案件是指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冲突的案件。从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的关系看,如果涉及的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虽然存在同时调查,且部分刑事程序中搜集的证据作为行政案件使用的情形,但是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的关联仅仅是事实与证据上的关联,并不存在刑事案件需作为前提的情形。根据行政法理论,通过设定办案期限,能够督促行政机关及时调查取证并及时高效地作出处理,避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关于办案期限应适用的规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办理治安案件期限问题的规定,根据前述规定,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仍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还应当向被害人说明原因。据此,因关联刑事案件尚在办理并不当然构成行政案件超期的免责事由,人民法院需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判断。

90.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2023-12-3-001-009 / 行政 / 行政处罚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06 / (2019)京03行终30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一是生产商的主体资格问题。行政处罚决定中对生产商的产品“混有异物”的事实认定,如果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一定实际影响,可认定生产商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但需要指出的是,生产商作为原告能主张的权利范围应区别于行政处罚的直接相对人销售商。二是法律规定中特定违法行为的理解。《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对“混有异物”的概念在该法文本中并无明确解释。综合从法律文本和体系上,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的环节上和立法宗旨上分析,“混有异物”应是指食品中混有与食品属性不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且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的物质。显然,将“混有异物”解释为一切所谓不同于该食品属性的异物的混入,并非尊重现实的理性理解。

2.构成特定违法行为的证明标准。实务中,食品监管部门的调查程序和证据材料均围绕销售商,且基于执法工作人员对法律的理解一般将生产者排除在执法程序之外,故该类案件的审查实际上是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全面审查。相应在证明标准上,应结合行政处罚类案件实务中运用证明标准情况和本案特殊情况,至少应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如果原告针对“异物”的证据证明力较被告具有明显优势,被告在执法中对所谓“异物”的判定简单机械,仅凭借感官观察即判断形成结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不予支持。

91.张某某诉某区(出口加工区)城市管理局撤销行政处罚案

2023-12-3-001-010 / 行政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21 / (2022)赣04行终67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正当程序原则的价值在于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提高政府公信力。在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行政机关再启动违法建筑一般处理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对违法建筑的查处,行政机关应当加大行政执法的时限性和合理性,将违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查处作为常态性工作内容,而不应将其作为推进征收工作的手段。

2.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被征收人的房屋处理应受征收法律关系调整。在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应当由征迁实施部门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现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进行公告,而非由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执法部门启动违法建筑的一般处理程序,对涉案房屋进行违法认定并拆除。对行政机关“以拆违促拆迁”的行为,行政诉讼应当依法监督。

92.海南某某公司诉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五指山市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023-12-3-001-011 / 行政 / 行政处罚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17 / (2022)琼96行终78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行政相对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在小区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对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尽管行政机关认定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所得的证据中的法律依据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并未对最终的违法所得结果产生影响。如果仅以该瑕疵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将会增加行政执法成本,更不利于执法机关及时、有效地查处行政违法行为。

93.哈尔滨某某饭店诉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道里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2023-12-3-001-012 / 行政 / 行政处罚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01 / (2022)黑01行终59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应重点审查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以及是否存在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因素。老城区的建筑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系历史客观因素,某饭店已经采取了积极、充分的预防措施,且排放的气体符合相应标准,其违法行为既没有造成大气污染的危害后果,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能性,依据“过罚相当”原则,某饭店不应受到行政处罚,故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94.高某诉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岛大队行政强制措施案

2023-12-3-002-001 / 行政 / 行政强制措施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8 / (2019)鲁02行终56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交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对酒后驾驶当事人实施的强制检验血液行为,是公安机关判定案件能否进行刑事立案的基础性调查行为,属于公安机关为固定证据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非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此,交警实施的强制检验血液行为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以保护相对人的实体和程序权益。

95.陈某诉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案

2023-12-3-002-002 / 行政 / 行政强制措施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4.21 / (2017)渝03行终2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我国将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口头传唤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合法的行政强制措施至少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行政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有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二,控制性,即具有强制性,能够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进行一定的强制控制;第三,暂时性,即该措施是并非对行政相对人相关权利的最终处分;第四,限制性,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进行限制,其适用条件必须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判断口头传唤是否违法,要同时具备上述四个特点,防止偏颇。

96.涞源县某养殖场诉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政府等行政强制执行案

2023-12-3-003-006 / 行政 / 行政强制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5 / (2020)最高法行申15297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代履行是当事人因拒绝或者没有能力导致其逾期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决定由其或者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一种强制执行方式。代履行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已经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适用范围应限于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情形。行政机关未对案涉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物等作出强制拆除、恢复原状行政决定即实施拆除的,系直接强制执行行为,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50条规定的代履行情形。

97.王某刚诉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案

2023-12-3-003-007 / 行政 / 行政强制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最高法行再240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委托有关组织实施特定的行政行为,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该行政主体承担,并在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中作为适格被告。区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委托民事主体实施拆除行为,区级人民政府应当作为适格被告并依法对拆除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8.承德市某公司诉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房屋案

2023-12-3-003-008 / 行政 / 行政强制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0)最高法行申12197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作出的责成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行为,一般可视为内部职权分配行为,不直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责成”行为是审查“被责成”行为的程序合法性时应考量的因素之一,但“责成”行为本身具有内部性,通常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99.胡某某诉某县水利局行政强制执行案

2023-12-3-003-009 / 行政 / 行政强制执行 /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05 / (2022)晋09行终1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获得法律的明确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机关,具有对河道内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本案中,某县水利局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胡某某处于河道内的违法建筑依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拆除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基于当事人违法建设的事实,某县水利局在遵循了作出行政决定、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即为合法的行政行为。

100.嘉兴市某某公司诉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案

2023-12-3-004-006 / 行政 / 行政许可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11 / (2021)浙04行终22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审查程序中,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应当通过听证等程序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意见,未经听证程序直接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程序违法。

对于涉及企业经营资格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审慎审查。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即可作出决定,但在申请人提交材料和利害关系人异议存在冲突,对是否作出许可的关键条件存在争议,特别是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等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应仅审查书面材料即作出决定,应当对相关关键事实、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是否能够成立等内容主动调查核实,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作出决定。

(因字数限制,以下内容见本公号发布的《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行政案例(共249件)裁判要旨汇总(下)》)

来源:行政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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