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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律师鲜文 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2023-06-21 19:58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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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刑事判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犯罪前的合法财产不应当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应当公开听证实质审查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468号“林道巧朱慧珺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审判长向国慧审判员刘慧卓审判员孙建国),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0630)。
裁判要点与理由
最高法院归纳焦点为: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案外人异议、复议,是否应当公开听证。
从程序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这一规定明显不同于普通民事执行案件,虽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一致,但根据特别规定优先适用的法理,本案是对刑事案件执行中的财产提出案外人异议,应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在民事执行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先由执行机构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债权人异议之诉或者案外人异议之诉。因此,异议之诉必须有申请执行人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参加诉讼。由于大多数刑事涉财执行案件无申请执行人,如果进入异议之诉,也缺乏相应的诉讼当事人。而对该问题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一律通过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处理,程序简便、统一。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中的案外人异议,设计了不同于民事执行案件的处理程序,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相对较为合理的选择。由于没有异议之诉救济渠道,同时鉴于案外人异议涉及较为复杂的事实,关系当事人重大实体权利,为确保程序公正,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对于没有听证的案件,属于重大程序违法,应发回重新审查。同时,本案涉及林道巧是否可以依据委托协议主张排除执行问题,异议、复议案件仅仅根据公证文书及财产登记情况进行审查,没有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比如协议书、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裁定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执异154号执行裁定;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执复91号裁定。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处理。
案例二
案例索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执复59号“朱某齐某某追缴违法所得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审判长詹伟雄审判员李焱辉审判员张磊),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0929)。
广东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执行法院查封齐某某名下位于广州市某某街11号901房产并发布公告拟处置房产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据。
根据本案执行依据广州中院(2017)粤0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内容,齐某某因犯受贿罪处罚金50万元、追缴受贿违法所得604.7万元。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追缴违法所得应以违法犯罪所得为限,不能将被告人作案前的合法所得作为执行对象。目前诉争的广州中院已查封并拟处置的齐某某名下的广州市某某街11号901房产,该房产的购房款最后一笔已于2005年12月全部付清,而齐某某的犯罪事实发生于2007年,本案刑事判决未认定原已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查封的涉案901号房系齐某某用违法所得购置,执行程序中,广州中院也未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房产系齐某某的违法所得,故朱某要求广州中院解除对涉案901房产查封措施的复议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广州中院异议裁定认为因齐某某未履行上缴违法所得的法定义务故可执行齐某某名下等值财产的做法,于法无据,本院予以撤销。
另,朱某在异议阶段仅对法院查封齐某某名下的涉案901房产提出异议,未对法院查封齐某某名下的某某8号之三1409房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故朱某在复议阶段所增加的解除对某某8号之三1409房查封的复议请求,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广州中院(2019)粤01执异91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撤销;朱某的复议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裁定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执异916号执行裁定。解除对齐某某名下位于广州市某某街11号901房产的查封措施。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执215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公告》中关于查封、拟处置齐某某名下位于广州市某某街11号901房产的相关内容。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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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权利未能全部实现的终结执行,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不以恢复执行为前提,恢复执行不以撤销终结执行裁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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