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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这些新规施行

 大宇大宇 2024-03-05 发布于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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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这些新规施行

本文系戴卫祥律师团队原创,非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分发、转载使用!

2024年3月,我们将迎来“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植树节、消费者权益日,国家也将召开“两会”,这个月,一批新规将开始施行,瑞畅律所整理了本月将施行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供大家参考学习,涉及食品安全、醉驾标准、刑法修正、快递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内容,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正案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修改中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针对性地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从重处罚”,加大刑事追责力度。2024年3月1日施行之前的行为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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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修改主要涉及3个方面:

一是将行贿、单位行贿的第一档法定刑从原来的5年以下降低到3年以下,赋予更多宽缓处置的空间。由此,行贿罪分为3档量刑,分别是3年以下,3-10年,10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同时也有相应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

二是增加量刑档次,提高法定刑上限。例如,对单位行贿、单位行贿罪的法定量刑档次都增加了一档,其中单位行贿罪原来最高刑为5年,现调整为10年;对单位行贿罪原来最高刑为3年,现调整为7年。

三是明确规定7种行贿行为从重处罚。将原来司法解释及立案标准中提及的行贿行为半额+从重情节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情形,进行了重新梳理,规定了行贿罪中有以下7种情况,需要从重处罚,加大刑事追责力度,同时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

1.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的;

2.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3.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4.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5.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6.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7.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2.《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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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罪名规定特别考虑了以下两点:

其一,罪名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确定罪名时遵循的首要原则,是指确定罪名必须严格按照刑法条文的具体规定来进行,所确定的罪名既不能超越具体条文的含义,也不能遗漏犯罪的重要特征和性质。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犯罪对象由国有资产扩大至包括其他公司、企业资产在内,导致原罪名“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已无法涵括修改后的犯罪对象,有必要对原罪名作出调整。

其二,罪名相对稳定原则。罪名相对稳定,是指考虑到司法实践对既有罪名适用的习惯,如既有罪名没有明显不妥的,原则上不予调整。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一条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作出修改,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适用范围由国有公司、企业扩充至包括其他公司、企业在内,但原罪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本身并未限定适用范围为国有公司、企业,故原罪名仍可囊括修正后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所涉情形,且司法实践对原罪名的适用已经习惯,故不作调整为妥。基于此,未采纳讨论中关于将修正后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区分国有公司、企业和非国有公司、企业分别设立罪名的意见。同理,在《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二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适用范围扩充至包括其他公司、企业在内后,亦无需对原罪名“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进行调整。

3.《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 GB/T 42430-2023》

这是公安部发布的酒驾新国标标准,在酒驾问题规制上,提高了醉驾认定标准,使酒驾检测更加准确。主要变化有以下三点:

一是新检验标准以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检验为例:饮酒驾驶为0.20mg/mL,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0.80mg/mL属于醉驾

检验线性范围为0.1mg/mL~3mg/mL。

二是新检验标准将血液和尿液中乙醇的检测方法分为两种,分别是气相色谱法电化学传感器法。旧国标只规定了气相色谱法作为实验室检测方法,而没有规定现场检测方法。

三是新检验标准将血液中乙醇含量与呼吸中乙醇含量之间的换算系数从2100调整为2300。这是基于最新的科学研究和统计数据,更符合中国人的体质和代谢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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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近日发布《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保障快件安全,防止快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不得抛扔、踩踏快件;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等。

根据《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三)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此外,《办法》中还明确建立绿色低碳发展的制度导向,优化快递市场秩序的规制方式,完善快递行业治理的制度手段等方面的内容。尤其对消费者使用快递服务的权益保护进行了具体的要求。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倒卖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事前进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受托企业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进行监督,不免除自身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承担的责任。快递企业也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与安全运营有关的数据信息,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报送方式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不得漏报、错报、瞒报、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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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共6章50条,将保险销售行为分为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三个阶段,区分不同阶段特点,分别加以规制。一是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业务范围、信息化系统、条款术语、信息披露、产品分类分级、销售人员分级、销售宣传等进行规制。二是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了解客户并适当销售,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在销售时告知身份、相关事项,提示责任减轻和免除说明等。三是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对保单送达、回访、长期险人员变更通知、人员变更后禁止行为、退保等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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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自3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电子发票基本管理规定,强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二是增加发票数据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可以对发票数据进行提取、调出、查阅、复制”;三是细化发票违法行为认定情形;四是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五是完善发票印制、领用、开具规定。

7.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11月3日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共6章44条,包括总则、检查机构和人员、检查程序、检查有关工作衔接、检查结果的处理和附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以注册为目的的药物临床试验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实施检查和处置。《办法》的发布和实施将进一步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推动我国药物临床试验高质量发展。

8.《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于2024年2月5日2024年第6号公告,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二手车出口企业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需满足的条件,其中之一要求具备二手车鉴定评估能力,雇佣至少3名鉴定评估专业人员。另规定了禁止出口情形,包括: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的车辆以及距规定报废期限使用年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车辆;在抵押、质押期间或者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车辆;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机动车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内容不一致的;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不全的车辆;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车辆;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出口的车辆。

9.《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于2024年1月10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发布,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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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主要针对实践中假冒国企央企、知名民企和外资企业违法行为隐蔽性强、蔓延快、社会影响大等特点,聚焦事先预防、全程控制、违法行为查处、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提出了加强身份核验、强化部门协作、实行信息比对核验、完善撤销程序、对已立案查处的企业不予登记、严惩不法中介违法行为等制度措施。

针对企业身份被冒名的问题,提出当事人为企业的,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未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自然人应当进行实名验证,从源头进一步防范企业被他人假冒的问题。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行为鉴定难、鉴定贵的问题,明确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撤销企业登记等决定。

针对部分冒名登记企业持续对外投资扩张的问题,明确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因涉嫌假冒企业登记已被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假冒企业的相关登记申请经审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防止违法企业扩大对被冒名企业的不法影响。

针对部分中介代理协助或教唆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不法行为,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当标明其代理身份。不得教唆、编造或帮助他人编造、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不得以转让牟利为目的,恶意大量申请企业登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对于中介机构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假冒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明确登记机关收到调查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

10.《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于2024年2月2日由交通运输部交科技规〔2024〕1号发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41条,包括总则、立项、组织编制、审批发布、实施与监督、附则六个部分,《办法》的出台将切实强化交通运输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的全流程、规范化管理,推动行业标准供给质量和效率提升,对于完善交通运输标准化政策制度体系,提升行业标准管理水平,更好发挥标准化对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实现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1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已经已经2023年12月25日应急管理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月10日国家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完善事故罚款处罚裁量权基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金额合理划分为三个阶次;二是结合实践依法规范有关严重违法情节的认定,明确了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等六种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情形;三是根据法律规定调整明确相关的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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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2024年1月9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4〕第44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这份旨在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文件共6章51条。明确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中央企业依据国务院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冶金、机械、电力、建材、仓储等企业;第二类为主业从事电子、医药(化学制药除外)、纺织、旅游、通信等企业;第三类为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明确中央企业还应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严格准入资质管理,把承包商和劳务派遣人员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国务院国资委将根据中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降级或者扣分。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名单,目前其监管的97户中央企业中,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企业分别有54户、36户和7户。

13.《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大纲》《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已经2024年1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4年第4号公告颁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考核指南》中所指企业为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所指监督抽考对象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监督抽考内容为食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和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能力,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标准知识;食品安全专业技术知识;依据岗位职责建立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能力;其他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能力。

考核大纲分公共部分、专业部分。公共部分是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通用考核要求。专业部分是对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分类考核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考核大纲,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内容,在考试题库中抽取相应试题组卷。各类人员试题中专业部分试题不得低于以下比例:主要负责人20%,食品安全总监40%,食品安全员60%。同时,《考核指南》要求,要明确对各类企业的监督抽考频次和覆盖率要求。每2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进行1次覆盖全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考。对风险等级高的企业可适当增加监督抽考频次。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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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卫祥,男,党共中员,工学、法学学士,高级律师,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大连市湖南商会法律顾问2017年3月至2020年3月担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17年7月至2022年7月被辽宁省司法厅选任为省级人民监督员;2019年8月被入选大连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名单;2021年担任大连银行法律顾问,并入选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智库专家。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评定为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2019年度优秀律师

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专注重大、疑难案件和司法鉴定,坚持“没有问题不解决”的信念,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刑事伤情鉴定、毒品鉴定、枪弹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亲子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和疑难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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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海心,女,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学士,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实习期间,协助律师办理过民间借贷纠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婚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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