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行政机关何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激扬文字 2024-03-06 发布于四川

图片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要求当事人限期缴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后,因经济困难,向行政机关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经研究批准同意当事人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而后当事人拒不缴纳,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此类情形,行政机关何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图片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行政强制法》没有进一步明确“期限届满”指的是什么期限。结合该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的要求,可以得知期限一般指向“复议或诉讼届满之日+决定载明的缴纳履行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提出。结合《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进一步明确为“期限届满”一般指向“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六个月+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罚款缴纳履行期限届满”。

图片

对于存在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结合《行政处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规定,可以明确为暂缓或者最后一期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该司法解释仅规定了起诉期限届满之日,并未叠加行政决定履行期限届满。对此,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法》属于法律,层级更高,对于没有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起诉期限届满和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期届满”并存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即,对于行政机关批准同意当事人暂缓缴纳或者分期缴纳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暂缓或者最后一期分期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向法院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届满之日起,行政机关只有三个月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三个月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等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注意期限,一旦超过期限,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执行申请。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