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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中院:离婚协议约定“有能力时还款”,应判决立即归还

 姜勇律师 2024-03-06 发布于江苏

核心提示:“有能力还款”的约定视为可以随时偿还。

案例来源: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3民终9658号(2024年2月20日判决)

案情:
1、原告(男方)和被告(女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2019年男方名下因为女方办理学校申请的银行贷款,现余下贷款35.5万元归女方偿还,因女方目前经济能力不足,从2022年8月起,女方每月给付男方10000元用于偿还贷款,不足部分先由男方代为垫付,等女方有能力再偿还男方。男方已经代为偿还的46万元债务,女方有能力后一次性偿还与男方或者分期支付。
2、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80万元及利息。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等女方有能力”时偿还,但是被告何时有能力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应当视为对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被告可以随时返还。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80万元及逾期利息。
徐州中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等女方有能力”时偿还,该约定不具体不明确,应当视为对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原告可以催告债务人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但应当给予其必要的准备时间。被告主张目前没有履行能力,还款期限尚未到期的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故维持原判。

笔者分析:
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履行方式、期限、数额应当约定明确,如果出现争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的真实意思、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判令,尤其是应当优先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本案中,双方虽然对还款期限约定了条件,但该条件显然不利于债务的偿还,可以视为债权人有权随时主张;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并非抗辩理由,不得据此认定还款期限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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