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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社保费

 刘刘4615 2024-03-08 发布于北京

潘洪新 新说税事 2024-03-07 17:16 山东

直接提出问题供讨论:在社保费征收和执法上,税务机关到底如何定位?相应的法律依据?
附:《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梅税社限缴通〔2024〕*号)
**服装厂:(纳税人识别号:……)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一、事实依据
本机关于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1月16日对你单位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税法遵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解缴)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社会保险费520249.85元。
二、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2.金三系统税费欠缴明细清册。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通知内容:
你单位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伍拾贰万零贰佰肆拾玖元捌角伍分(¥:520249.85),限2023年3月2日之前缴纳,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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