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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任何无资质的个人或组织若借用施工单位的资质,并以该施工

 沈志明律师 2024-03-08 发布于江苏
最高法院:任何无资质的个人或组织若借用施工单位的资质,并以该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这一行为明确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发包人与该施工单位之间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然而,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的相关规定,即使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如果工程质量经过验收后证明是合格的,发包人可以参照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折价补偿。

本案涉及的工程系由某个个人挂靠施工单位后承揽,并由其实际投入资金、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施工建设。在此过程中,被挂靠的施工单位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案涉工程有实质性的资金投入、人员参与或设备使用。因此,该被挂靠的施工单位并不享有折价补偿的请求权。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公司请求按照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请求被法院认定为不能成立。

这一判决为我们提供了比较明确的参考意见,即任何违反法律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的施工合同都将被视为无效,且施工单位若未能实际参与工程建设,将无权要求折价补偿。

参考案例来源:(2019)最高法民终1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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