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高院印发《关于规范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办理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通知》(见文章底部),通知明确,以下11类案件,在审判阶段,不用提供财产线索,原告即可依申请,由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主动查询被告财产来进行财产保全: 追索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贍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案件、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 陈律师点评: 这意味着,以上11类案件,原告可以在审判阶段,享受近乎执行阶段的权利。本通知的施行,也要求代理这10类案件的律师,本着最大化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在需要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中,在审判阶段,甚至在诉前,主动为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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