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常见的诉讼代理人是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的工作人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这样的关系,大家认为是没有问题的。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近姻亲关系是可以的。但近亲属这个概念,不能类推解释到公司法人层面上,自然人可以认亲属,公司法人不可以。我遇到的一个案件中对方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是其集团母公司的工作人员,我对此提出了异议,这也是我第一次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提出异议。简单来说:A公司是原告,B公司是被告,我是B公司的代理律师。开庭时,A公司的出庭人员并非A公司的工作人员,而是A公司的集团母公司派人出庭诉讼,并且提交的劳动合同也是与集团母公司签订的。庭审之初,我就对A公司出庭人员的身份提出了质疑,我认为其不是A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具有诉讼代理资格。A公司出庭人员表示:目前A公司情况特殊,只能由集团母公司出人来提起诉讼。在法庭上,我没有必要就这个问题与法官对抗,既然法官说已经将我的意见记录在案,我也只好配合法官,先把庭审流程走下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这里明确的指向是: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另外,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既然A公司出庭人员提交的劳动合同不是与A公司签订的,那么从证明材料的角度来说,也是不符合规范的。在某些审核严格的法院,公司的工作人员做诉讼代理人,不仅要提供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还要打印公司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或者社保缴纳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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