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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公司”也被击穿,多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释然无相 2024-03-18 发布于甘肃

一个“防火墙公司”也被击穿,多层否定法人人格,从上到下全都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2023)鲁06民终8618号。

以下用化名。

一、故事背景

汪先生与喵女士是夫妻,二人投资成立了大汪公司。大汪公司是空壳,也就是现在流行的所谓“防火墙公司”,大汪公司又100%持股小汪公司。股权结构从上到下为:

汪先生、喵女士

大汪公司

小汪公司

汪先生认识两个人,呱某与咩某。2019年,呱、咩二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入手一台农机,和租赁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金额为144万元,年利率8.7%。

你可以先简单理解为借款。既然是借款,当然要有担保。

入手的农机用于农业合作社的生产种植,农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嗷、哞、嘎、吱、咕五人对这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不仅他们,汪先生也在这份保证合同上签了字,小汪公司也在保证合同上盖了章。

后续的故事,应该能想到了吧?

一年后,租赁公司把这笔还剩98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了农业装备公司。其实,这台农机本来就是从这家农业装备公司购入的。

但是,双方之间的债权转让,并没有通知债务人呱、咩,也没有通知保证人汪先生、嗷、哞、嘎、吱、咕、农业合作社、小汪公司。

半年后,农业装备公司起诉,要求债务人还本付息,要求刚才提到的一大串保证人对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不仅如此,还要求否定作为保证人之一的小汪公司法人人格,从而要求大汪公司也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到这还没完,要求继续向上再否认大汪公司法人人格,让喵女士也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从脚后跟一直穿到颅顶。

否认的理由是什么呢?

二、连续穿透

小汪公司是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大汪公司,虽然有汪、喵两个股东,但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享有同一财产权,有来援和利益的一致性,所以构成实质上的一人公司。

农业装备公司要求连续穿透。

律师举出了(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2020)最高法民申1515号案件作为夫妻公司穿透的判例;又举出了(2022)鲁1083民初96号、 (2020)粤01民终12207号案件作为多层穿透的判例。

汪、喵这边赶忙后补了大汪公司和小汪公司的审计报告,想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

但是,农业装备公司律师认为,《公司法》说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诉讼过程中后补的审计报告不是正常年度审计,不能客观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同时搬出了最高法的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537号民事裁定书佐证观点。

汪、喵的律师则辩称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保证人,因此对债务人、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农业装备公司表示,我们已经以起诉的方式达到了通知的效果,如果认定起诉不发生通知效果,那么,我们就得额外通知之后再重新提起诉讼,岂不是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律师又双叒叕掏出了最高法的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580号、(2016)最高法民申3020号。这两个案例中,最高法都认为起诉方式通知债权转让是有效的。

农业装备公司的律师有备而来,每次都是有理、有据、有判例。

一审法院全盘采纳了农业装备公司的意见,判令呱、咩向农业装备公司偿还债务,并要求上面所提到的所有主体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汪先生、喵女士、大汪公司、小汪公司,嗷、哞、嘎、吱、咕、农业合作社。

喵女士不服,上诉。

二审只做了一点改判,认为夫妻公司不该穿透,虽然夫妻公司股权的财产权有同一性,但是,法院认为,出资来源和利益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能代表夫妻二人的意思必然同一,这种同一性有别于一人公司股东意思的唯一性,不能认定夫妻公司就构成实质上的一人公司。

最终还是判决刚才提到的一大串主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是单独把喵女士剔除了。

三、案件思考

这个案件有几点启示:

第一,避免夫妻二人持股。

本案中,虽然二审改判,但是,并不能说明一审判决错误。夫妻公司是否被认定一人公司,颇有争议。

如果你认为实质重于形式,那么,它就是一人公司;如果你更看重外观,那么,它就不是一人公司。

司法实践中,夫妻公司是否被认定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判例基本上是一半对一半,完全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本案如果换一拨法官,很可能就维持原判了。

第二,注意连续穿透风险。

如果上边再加设一层流行的所谓“家族公司”呢?

若100%持股,仍然可能会被连续穿透。

连续穿透的案例以前少见,但近几年来,越来越多人使用多层架构,中间层都是空壳的一人公司,也就是所谓的“防火墙公司”,大家只顾着叠床架屋,并没有做好妥善的财务分离,被连续穿透的案例逐渐出现。

目前,连续穿透不能算主流,许多法院还是不支持的。

但以后支持连续穿透一定会越来越多。

除了本案中律师举到的判例之外,连续穿透的案例还有(2022)京02民终3682号、(2021)粤53民终519号、(2022)京0115民初13653号等。

连续击穿案例集中见于北京、山东、广东,江浙沪一带则以不支持连续击穿的判决居多。

第三,一人公司仍然需要审计。

新《公司法》已经删掉了一人公司的专节,自然也删掉了一人公司需要年度后审计的规定,一人公司是不是就不需要审计了呢?

不是。

其实,原来《公司法》中后边还有个164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此处的“公司”包括所有公司,当然涵盖了一人公司,和一人公司需要编制报告并审计的规定重复了。于是,本次修订删掉了一人公司审计的条款,而前述的164条原封不动继承下来,成为新《公司法》的第208条。

所以,一人公司仍然需要编制财务报告并审计。所有公司都需要。只不过,普通公司很少被否认法人人格,需要拿审计报告举证的情况比较少见,大家没怎么注意过这个条款。

第四,不要随便给别人担保,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防火墙公司”也被击穿,多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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