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防火墙公司”也被击穿,多层否定法人人格,从上到下全都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2023)鲁06民终8618号。 以下用化名。 一、故事背景 汪先生与喵女士是夫妻,二人投资成立了大汪公司。大汪公司是空壳,也就是现在流行的所谓“防火墙公司”,大汪公司又100%持股小汪公司。股权结构从上到下为: 汪先生、喵女士 大汪公司 小汪公司 汪先生认识两个人,呱某与咩某。2019年,呱、咩二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入手一台农机,和租赁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金额为144万元,年利率8.7%。 你可以先简单理解为借款。既然是借款,当然要有担保。 入手的农机用于农业合作社的生产种植,农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嗷、哞、嘎、吱、咕五人对这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不仅他们,汪先生也在这份保证合同上签了字,小汪公司也在保证合同上盖了章。 后续的故事,应该能想到了吧? 一年后,租赁公司把这笔还剩98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了农业装备公司。其实,这台农机本来就是从这家农业装备公司购入的。 但是,双方之间的债权转让,并没有通知债务人呱、咩,也没有通知保证人汪先生、嗷、哞、嘎、吱、咕、农业合作社、小汪公司。 半年后,农业装备公司起诉,要求债务人还本付息,要求刚才提到的一大串保证人对债务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不仅如此,还要求否定作为保证人之一的小汪公司法人人格,从而要求大汪公司也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到这还没完,要求继续向上再否认大汪公司法人人格,让喵女士也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从脚后跟一直穿到颅顶。 否认的理由是什么呢? 二、连续穿透 小汪公司是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大汪公司,虽然有汪、喵两个股东,但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享有同一财产权,有来援和利益的一致性,所以构成实质上的一人公司。 农业装备公司要求连续穿透。 律师举出了(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2020)最高法民申1515号案件作为夫妻公司穿透的判例;又举出了(2022)鲁1083民初96号、 (2020)粤01民终12207号案件作为多层穿透的判例。 汪、喵这边赶忙后补了大汪公司和小汪公司的审计报告,想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 但是,农业装备公司律师认为,《公司法》说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诉讼过程中后补的审计报告不是正常年度审计,不能客观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同时搬出了最高法的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537号民事裁定书佐证观点。 汪、喵的律师则辩称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保证人,因此对债务人、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一审法院全盘采纳了农业装备公司的意见,判令呱、咩向农业装备公司偿还债务,并要求上面所提到的所有主体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汪先生、喵女士、大汪公司、小汪公司,嗷、哞、嘎、吱、咕、农业合作社。 最终还是判决刚才提到的一大串主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是单独把喵女士剔除了。 本案中,虽然二审改判,但是,并不能说明一审判决错误。夫妻公司是否被认定一人公司,颇有争议。 如果你认为实质重于形式,那么,它就是一人公司;如果你更看重外观,那么,它就不是一人公司。 司法实践中,夫妻公司是否被认定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判例基本上是一半对一半,完全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连续穿透的案例以前少见,但近几年来,越来越多人使用多层架构,中间层都是空壳的一人公司,也就是所谓的“防火墙公司”,大家只顾着叠床架屋,并没有做好妥善的财务分离,被连续穿透的案例逐渐出现。 除了本案中律师举到的判例之外,连续穿透的案例还有(2022)京02民终3682号、(2021)粤53民终519号、(2022)京0115民初13653号等。 连续击穿案例集中见于北京、山东、广东,江浙沪一带则以不支持连续击穿的判决居多。 新《公司法》已经删掉了一人公司的专节,自然也删掉了一人公司需要年度后审计的规定,一人公司是不是就不需要审计了呢? 不是。 其实,原来《公司法》中后边还有个164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此处的“公司”包括所有公司,当然涵盖了一人公司,和一人公司需要编制报告并审计的规定重复了。于是,本次修订删掉了一人公司审计的条款,而前述的164条原封不动继承下来,成为新《公司法》的第208条。 所以,一人公司仍然需要编制财务报告并审计。所有公司都需要。只不过,普通公司很少被否认法人人格,需要拿审计报告举证的情况比较少见,大家没怎么注意过这个条款。 第四,不要随便给别人担保,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