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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股东减持规定 

 hengder 2024-03-22 发布于北京

大股东减持的数量要求

● 大股东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

此外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12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50.0%

● 大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

上述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0%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

大股东减持的披露要求

● 事前披露

要求大股东拟在未来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其减持计划披露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以及时间区间和价格区间

● 事中披露

要求大股东在实施减持计划过程中其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期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的进展情况同时还规定在减持期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的应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 事后披露

要求大股东在其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

董监高减持窗口期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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