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文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申请执行人应积极寻找财产线索,法院会对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恢复执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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