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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环法》背景下,托运人申报海运危险品法律责任的变化及行政机关监管措施的探讨

 万益说法 2024-03-25 发布于广西

危险品海上交通运输是海事行政机关监管的重要内容,现实中,托运人将危险品谎报、瞒报、误报成普通货物进行海上运输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海事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管造成了极大的困扰。结合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本文通过对比新旧《海环法》的规定,以及分析《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关于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法律规定的不同之处,探究托运人申报海运危险品法律规定的变化,及海事行政机关在新《海环法》背景下监管海运危险品申报领域的问题,尝试对海事行政机关在危险品运输监管领域提出有益的建议。

关键字:托运人,危险品申报,海事监管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近年来,海运危险品谎报、瞒报引发了多起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因此,加强危险品申报监督管理是海事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本文从行政机关监管的角度出发,对下列问题进行分析:


托运人危险品申报法律责任的变化

(一)新《海环法》增加了托运人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版)(以下简称旧《海环法》)第六十八条:“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符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版)(以下简称新《海环法》)第八十四条:“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将货物的正式名称、污染危害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知承运人。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应当符合对所交付货物的有关规定。需要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应当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可见,新《海环法》增加了托运人应当将货物的正式名称、污染危害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知承运人的内容,明确了托运人的法律责任。

(二)新《海环法》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关于托运人危险品申报法律规定的差异 

1.新《海环法》对托运人申报内容的变化

新《海环法》颁布施行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于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告知承运人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第六十四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可见,新《海环法》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关于托运人申报危险品的差异在于:新《海环法》仅规定了托运人应当告知承运人货物的正式名称、污染危害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并不要求托运人能够明确知晓所运输的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及种类,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托运人或货代公司在货交承运人之前,要明确知晓运输的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并对托运货物的性质进行准确的定义及分类。《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条目就有2828种,除了列明的条目外,符合相应条件的,属于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可见,正确申报危险化学品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新《海环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并不要求托运人明确知晓托运的货物属于危险品及危险品的种类,但着重强调托运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法规,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的法律因此,海环托运申报海运货物法定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2.新《海环法》较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设置了更为合理的行政处罚措施

新《海环法》针对托运人申报危险品的不同情况设置了四个不同处罚幅度的罚款措施。

新《海环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二)托运人未将托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正式名称、污染危害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知承运人的;(三)托运人交付承运人的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不符合对所交付货物的有关规定的;(四)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将污染危害性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的;(五)需要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未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对于托运人违反危险品申报义务的行为仅是设置了一个罚款处罚额度。《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由此可见,新《海环法》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在实务中,托运人存在误报、瞒报、谎报等多种情况,误报与瞒报、谎报的违法情节不同,瞒报、谎报的主观危害性更大,处罚应当要重于误报,这样更能实现惩罚违法行为的目的。新《海环法》加重了谎报危险品的处罚力度,对于托运人在普货中夹带危险品或者将危险品谎报为普货的这种行为设置了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是该条款中最高额度的罚款金额,对托运人的违法行为起到了严厉打击和震慑作用,对有效遏制托运人违法行为作了严格的预防。


危险品申报的流程及现状

危险品进出港实行向海事监管部门申报的制度。在出口环节,托运人或者货代向船公司订舱并提供货物的真实信息,船公司进行适配,承运人、托运人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危险品,向海关报关,装箱进港等待装船。在进口环节,货物到港前,收货人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危险品进口,缴纳关税后海关查验放行托运人在申报危险品时,还需要完成相关的检验、鉴定程序并向海事监管部门提交证明文件。而普通货物的进出口流程则较为简单,只需要按照一般流程申报。在货物进出港过程中,海事管理机构一般是以抽查的方式对货物进行检查。

如前所述,托运人囿于专业原因,无法正确区分危险品或普通货物,或者无法正确区分危险品种类,或出于节约运费、快速订舱的考虑,将危险品谎报、瞒报成普通货物。在船多货少的情况下,港口经营人、承运人为了经济效益,对于托运人谎报、瞒报、误报危险品的情况也并不严格把关,种种乱象,加大了海事行政部门对托运人申报危险品监管的难度。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海事行政部门对托运人申报危险品监管存在的困境

(一)有限的监管措施

如前所述,对于托运人谎报、瞒报、误报危险品为普通货物的,海事监管部门一般是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托运人容易存在侥幸心理,为了经济利益可能铤而走险。海事监管部门亦可以通过共享海关实施的查验数据,查获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

(二)对托运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困局

在实务中,托运人谎报、瞒报、误报危险品为普通货物的,托运人的违法行为可能到了进口港才发现。海事监管部门在这种情况下对托运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往往面临着以下问题:托运人不如实申报危险品,导致承运人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由于目前航运市场上承运人普遍对于托运人不如实申报危险品的行为约定了大额的违约金,托运人托运的该批货物的价值可能都抵不上违约金罚款相加的金额。因此,一旦查出危险品申报的违法行为,托运人可能采取失联的方式逃避法律责任。由此可知,托运人在申报时,可能就隐瞒了真实的信息或者提供了虚假的材料。因此,在进口港才发现危险品申报违法行为,这样加大了海事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难度。

(三)新规定给海事监管部门带来了新的挑战

如前所述,新《海环法》第一百一十一条针对托运人的不同违法行为设置了递进式的罚款额度。新《海环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二)托运人未将托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正式名称、污染危害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知承运人的;(三)托运人交付承运人的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不符合对所交付货物的有关规定的;(四)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将污染危害性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正确识别托运人的行为性质,并准确适用法律依据对托运人实施行政处罚,海事行政部门面临的新挑战。


对策建议

(一)向广大船公司、货主、货代、港口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宣传新《海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海事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向船公司、货主、货代、港口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宣传新《海环法》,为办理申报业务的承运人、托运人发放普法宣传资料。聘请律师、法律专家等为船公司、货主、货代、港口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讲解新《海环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咨询台供承运人、托运人免费咨询。通过承运人、托运人了解危险品申报的法定要求及违反危险品申报规定的法律后果,引导其规范地履行危险品申报的法律义务。

(二)探索建立信息化共享平台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将海关、检验检疫机构、港口航运管理局等多部门在执法或履职过程中获取的信息进行共享。海事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及时查获危险品申报的违法行为。

(三)海事监管部门应当与船公司、港口所有权人或经营人、货代建立沟通联系,探索制定危险品申报违法行为举报、评价制度

船公司、港口所有权人或经营人、货代在海运货物进出港时,均有可能发现货物真实情况及性质与单证记载不一致的情况。货物进出港,需要向港口经营人申报进出港作业、向船公司申报配载,因此,货物在港口装卸或者船边装卸时,港口作业人员及船舶装卸人员可以发现货物的真实情况。海事监管部门可以要求船公司、港口所有权人或经营人、货代对货物进行拍照存档,配合海事监管部门的检查。海事监管部门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制定联查预防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船公司、港口所有权人或经营人、货代对于托运人违法申报行为有义务向海事监管部门举报、建议查处。

(四)建立承运人、托运人诚信评价体系

海事监管部门对于托运人在一定时期内发生的违法申报行为,列入不良行为名单,作为危险品申报监管的重点对象。亦可以建立危险品申报白名单,对于具有良好申报记录的承运人、托运人在进出港时提供便利条件。

(五)加大抽查力度,对重点企业、重点船舶形成常规性的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要经常对拟交付船舶运输的集装箱进行开箱检查,加大对瞒报谎报危险品的查控力度。打击托运人危险品运输瞒报谎报行为,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提高船舶、船公司、码头所有人及经营人和相关单位的安全防范意识。对有过违法行为的托运人、承运人列入常规性查验的范畴。

海事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围绕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工作,努力提高海上危险品运输的监督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托运人应当正确认识到规范进行危险品申报的重要性,与海事行政部门、船公司、港口经营管理人、代理人一同为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ND

杨秀秦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海商海事部部长。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海洋环境污染、海上养殖侵权、内河水运、海事行政法、海洋工程)、涉海刑事、涉海企业法律顾问;辅助专业领域1:建设工程;辅助专业领域2:行政法。


王文丽

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领域:行政管理法律事务、合同纠纷、海商海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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