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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罪大恶极的“少年犯”会被怎么判? | 循迹晓讲

 循迹晓讲 2024-03-26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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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三喵先生

策划:三喵先生

责编:马戏团长

全文约2800字 阅读需要8分钟

讲到这里就有人问了,人是如何处理少年犯罪的?今天,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中国自古以来就对未成年人宽大处理的共识,比如最早在《礼记》中就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就是说在古代,将八十岁以上老人和七岁以下的幼童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这些人如果犯罪就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到了战国时期,天下大乱,礼崩乐坏,宽宥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则发生变化,当时的法家主张严刑峻法,那对未成年人也不能轻饶。比如李悝在《法经》中规定,“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不存在什么宽宥的说法,即便只要你犯罪,即便是十五岁以下,也只能相应减免,不能完全取消处罚。

◇ 李嵩《货郎图》

到了秦朝,天下一统,宽宥未成年人的原则得到恢复,但这就带来一个问题,你说自己未成年凭啥,朝廷的做法是看身高,秦法规定:男身高六尺五寸以上,女身高六尺二寸以上要承担刑事责任,换算到今天大概是男的150公分,女的140公分,在这个身高之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就不用受罚。

后来汉初的统治者推崇休养生息,“德主刑辅”的“慎刑”治国理念,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宥原则又从身高改回了年龄。不过,这时期对少年犯也不是无底线的宽宥,比如汉景帝时期就曾规定,“八岁以下犯罪者,宽大处理,不必用刑具和囚禁”,如果不满七岁的孩子犯了死罪,那也得要地方长官向廷尉报告,再由廷尉判决,才可以减免死罪。换句话说,那是死罪可免,活罪难逃。

 即便是聚众造反的大逆之罪,也可能因为参与者年龄太小而法外开恩得到特赦

这种对社会中弱小群体的“宽宥恤刑”原则深入人心,形成中国古代律法的特色传统。即使胡人入主中原,也是遵循这个原则。北魏孝明帝时期,冀州有一个叫王买的神棍聚众谋反,在跟着他造反的人里面有个叫刘景晖的九岁孩子。由于过了朝廷赦免令期限,掌管廷尉的裴延俊认为应该判刘景晖死刑,以儆效尤。而另一个官员崔纂觉得这孩子年幼无知,跟着造反都是大人带坏了。再说之前朝廷已经赦免就不该判他死刑。当政的灵太后知道此事后,同意崔纂的意见,于是下令把刘景晖流放到洛阳去做顺民。

到了唐代,对少年犯有了更为详细的划分和规定,比如《唐律疏议》中规定,七岁以下的孩子,即使犯了死罪也会免于刑罚;八到十岁的孩子,即便犯了谋反、杀人等十恶不赦的大罪,也有权“上请”,就是奏请皇帝裁决;而十一岁到十五岁,流罪以下可以通过缴纳罚款顶罪,但这个年龄如果犯了故意杀人罪等死罪,也要依律处死。《唐律疏议》是以后历朝历代立法的基石,如此原则也被继承下来。

 《故唐律疏议》书影

唐玄宗时期,雟州都督张审素被监察御史杨汪以谋反之罪处斩,并籍没其家,张审素的两个儿子张瑝和张琇被流放岭南。几年后,时年十三岁的张瑝和十一岁的张琇兄弟逃回洛阳,手刃杀父仇人,他们被捕后,社会上都很同情这哥俩的遭遇,呼吁给予两人宽宥处理。但丞相李林甫认为“国法不可纵复仇”,就连玄宗也这样认为,于是下令处死了兄弟二人。此时对一定年龄的少年犯,不是不杀,而是慎杀,而且就算能够减免少年犯的刑罚,该赔的也得由家长赔偿。

宋仁宗年间,濠州有一个叫王沣奇的九岁孩童,在与人争抢木柴的时候,用镰刀将人砍伤致人死亡。因为王沣奇年龄太小而免于刑罚,不过,王家里得赔一百二十斤铜给受害人家。在宋代罚铜有十八个等级,罚一百二十斤算是顶格处罚了。总之一句话,以为年少犯罪就能完全不负责任,那是不可能的。

 《钦定大清律例》书影

到了清代,法律进一步严苛,对少年犯的处理也变得更为具体,《大清律例》规定:七岁以下未成年人杀人,可以免罪不加刑;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杀人等死罪可以上请;而十岁以上的少年杀人,虽然可以免于死刑立即执行,但仍需被判“斩监候”或者“绞监候”,而且不得“上请”减免。不过,有一个案子却打破了这个规定。

雍正十年,十四岁的丁乞三仔和十八岁的族兄丁狗仔一同挑土。丁狗仔仗着自己年龄大又是长辈,就开始霸凌年幼的族弟,还用石头砸他。忍无可忍的丁乞三仔用石头还击,结果丁狗仔太脆皮,被石头打中腹部就死了。按法律规定,一般这种斗殴杀人的,只有十岁以下的孩子才可以上请免死。因此,刑部给了丁乞三仔一个“绞监候”的处理意见。不过,当案子摆到雍正帝的御案上时,丁乞三仔的命运就此改变。

 雍正帝

雍正帝认为十四岁的丁乞三仔是在被霸凌下,被迫反击才将人打死,属于“情有可原的正当防卫”,于是下旨免去丁乞三仔的死罪,再赔受害人家属20两银子的丧葬费就完事了。有雍正帝的亲自批示,少年犯的适用宽宥政策的法定年龄得到扩大,甚至在乾隆十年专门规定:对于十五岁以下杀人之犯,只要案情和丁乞三仔一案基本相同,就按先帝爷的批示办。

当然了,杀人这件事还要看动机,对待这种涉及青少年的恶性犯罪,大清皇帝在具体案件上也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乾隆皇帝就亲自判了一个九岁孩子死刑。

乾隆四十三年,四川地区同是九岁的刘縻子与李子相在河坝上放羊,李子相抓出一把葫豆烧熟当零食吃,刘縻子眼馋葫豆,反复向李子相索要。一来二去,两人就争吵打斗起来。就在这时,刘縻子一把把李子相推到在地,导致李子相垫伤腰眼,旋即晕死过去。而刘縻子还是不肯罢休,又朝着李子相狠狠地踹了几脚,才赶羊离去。等李子相父母赶来,这孩子早已气绝身亡。按以往惯例,当地知县拟判九岁的刘縻子“绞监候”,四川总督文绶与幕僚看过卷宗后,也认为 “绞监候”的拟罪合理。不过,依律对这个年龄的杀人犯,案卷要进呈给皇帝亲自过目,由皇帝圣裁。于是,四川总督文绶派快马将刘縻子案卷宗进呈进京。

 乾隆帝

不过,乾隆帝看过案子经过后认为,刘縻子因为葫豆而将小伙伴杀死,这是主动寻衅,即使是无心之过,但也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而且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若不严惩,就此放过,日后长大必成一害。而且,乾隆帝发现一味地对少年犯“宽宥恤刑”并不能遏制这些孩子犯罪,反而对受害者不公。有了乾隆帝的圣裁,此后,大清的少年犯不能因为拥有“免死金牌”的年龄而肆无忌惮。

从以上事例看出,“矜老恤幼”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虽然“幼”的标准不断变化,但统治者用“恤幼”彰显自身仁德,由此可见,古代统治者为了巩固自身合法性,才使得“矜老恤幼”成为延续千年的立法传统,这和现代法律的理念有本质差别。

到了现代,保护未成年人,可以说是一个社会法治文明进步的表现,但宽容不能等同于宽纵。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屡屡登上热搜。归根到底,是因为大量未成年罪犯由于年龄限制,受到法律保护而逃脱制裁。因此,“恤幼”传统非常好,但不能放弃“惩恶”原则。前面讲到的那些发生在古代的少年犯案例,也许能给今天的人们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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