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财税 2024-03-23 08:00 河北 先看一张对比图: 可以看到,15 号发布的新法条中,第(一)款把没有真实业务而开票和受票的定义为虚开,这没有任何疑问。 第(二)款把有真实业务,但是开票和受票的内容,包括双方名称、品名、金额等与真实业务不符也定义为虚开了,这就非常严格了。 新规范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含义的明确,意味着“有货代开”的模糊地带消失了,原本借用资格发票代开行为的虚开行政风险也就随之上升了。 所以提醒大家的是,为了降低虚开行为的发票风险,建议尽早提前规划经营业务。 这个得分情况。 ●纸质发票 所有的纸质版发票,都需要盖章。 ●电子发票 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以发票右下角是否出现“销售方(章)”的字眼为准。有则需加盖,没有就不用加。 具体也可以看看这张表: 也分情况: ●法规有明确格式要求的 必须按正确格式填写。填写格式错误或未填写备注税务部门认定为则为“虚开”,不予抵扣增值税,也不能税前扣除。 ●法规没有明确格式要求的 建议填写。备注是作为发票与真实业务之间的信息链接纽带,也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指引信息之一,需要尽可能的填写与真实业务有关联的辅证信息。 对数电票而言,一般可以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但有 5 项特定业务,其相应的“备注信息”是必填项,也就是不填开不了票。 包括: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旅客运输服务。 根据建筑业备注栏税法的规范要求,取得建筑服务不合规发票,将面临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所得税也不能税前扣除,如果涉及土地增值税,还不能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还可能带来罚款补税等风险: 1、销售方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数电票票面设定特定栏次,备注栏在其中,开具过程中这些特定栏次必须填写,否则发票就开不出来;只是开出来不在“备注栏”显示,在票面其他地方显示。 2、建筑服务数电票【跨地(市)】标志选择是用于区分是否属于跨地区项目,以及与跨区报验、预缴税款相关。因此,数电票(建筑服务)开票时需通过下拉框操作,本地的建筑项目【跨地(市)】标志选“否”,跨地市建筑项目选“是”。 风险提示:异地提供建筑涉税的政策及申报实务等 3、建筑服务数电发票:“规格型号”、“单位”、“数电”、“单价”栏都是灰的,说明不需要填写。 具体如何填写呢?一张图给大家总结一下: 来源:上海税务、湖北航天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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