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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发票最新规范明确!以后盖章、备注栏填写这样来!

 赵拴平 2024-03-26 发布于河南

地产财税 2024-03-23 08:00 河北

2024 年 1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此前《发票管理办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关于数电发票推进后的一系列领用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更重要的是,这次发票管理细则对虚开的定义作了更清晰的界定。
但在发票的问题上,虚开的界定,只是让人摸不清头脑的众多问题点中的其中一个。
数电票推行后,关于备注栏填写、盖章等问题也时常被人问起。今天我们一并给大家集中梳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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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虚开新规范

先看一张对比图:

可以看到,15 号发布的新法条中,第(一)款把没有真实业务而开票和受票的定义为虚开,这没有任何疑问。

第(二)款把有真实业务,但是开票和受票的内容,包括双方名称、品名、金额等与真实业务不符也定义为虚开了,这就非常严格了。

新规范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含义的明确,意味着“有货代开”的模糊地带消失了,原本借用资格发票代开行为的虚开行政风险也就随之上升了。

所以提醒大家的是,为了降低虚开行为的发票风险,建议尽早提前规划经营业务。



02



所有发票都要盖章吗

这个得分情况。

●纸质发票

所有的纸质版发票,都需要盖章。

●电子发票

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以发票右下角是否出现“销售方(章)”的字眼为准。有则需加盖,没有就不用加。

具体也可以看看这张表:

03


发票备注栏还要填吗

也分情况:

●法规有明确格式要求的

必须按正确格式填写。填写格式错误或未填写备注税务部门认定为则为“虚开”,不予抵扣增值税,也不能税前扣除。

●法规没有明确格式要求的

建议填写。备注是作为发票与真实业务之间的信息链接纽带,也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指引信息之一,需要尽可能的填写与真实业务有关联的辅证信息。

对数电票而言,一般可以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但有 5 项特定业务,其相应的“备注信息”是必填项,也就是不填开不了票。

包括: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旅客运输服务。

根据建筑业备注栏税法的规范要求,取得建筑服务不合规发票,将面临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所得税也不能税前扣除,如果涉及土地增值税,还不能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还可能带来罚款补税等风险:

1、销售方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数电票票面设定特定栏次,备注栏在其中,开具过程中这些特定栏次必须填写,否则发票就开不出来只是开出来不在“备注栏”显示,在票面其他地方显示。

2、建筑服务数电票【跨地(市)】标志选择是用于区分是否属于跨地区项目,以及与跨区报验、预缴税款相关。因此,数电票(建筑服务)开票时需通过下拉框操作,本地的建筑项目【跨地(市)】标志选“否”,跨地市建筑项目选“是”。

风险提示:异地提供建筑涉税的政策及申报实务等

3、建筑服务数电发票:“规格型号”、“单位”、“数电”、“单价”栏都是灰的,说明不需要填写。

具体如何填写呢?一张图给大家总结一下:

来源:上海税务、湖北航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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