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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案件如何区分有真实交易代开行为与无真实交易虚开行为?

 大曲好喝 2024-03-27 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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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有真实交易代开行为与无真实交易虚开行为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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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行为  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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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2月至20134月,被告人夏某作为某建材公司实际经营人,为抵扣税款,在与某石油化工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与实际欲从某石油化工公司购油的王某、宋某商定,由王某、宋某以某建材公司名义向某石油化工公司采购燃料油。为体现公对公转账,王某、宋某将购油款转至某建材公司公户,某建材公司再将购油款转至某石油化工公司。后某石油化工公司向某建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宋某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夏某,夏某用于公司抵扣税款,并向王某、宋某支付价税合计3%的开票费,王某、宋某从某石油化工公司运走燃料油后销售。夏某通过上述手段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虚开发票税额共计31.628178万元,并已认证抵扣。20194月,某建材公司登记注销。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1122日作出(2022)鲁1602刑初24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夏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夏某提出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329日作出(2023)鲁16刑终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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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建材公司未实际采购柴油,借他人采购柴油之机,由王某、宋某将购油款经某建材公司转至售油公司,售油公司向某建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某建材公司支付王某、宋某开票费。上述过程中,售油公司实际销售柴油,有真实货物交易,但建材公司与王某、宋某或售油公司均无实际货物交易,仅以支付开票费、虚假走账的方式非法获取售油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建材公司其他经营活动应缴纳的销项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被告人夏某作为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联系王某等人实施虚开发票行为并抵扣公司税款,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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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有实际经营活动的公司从事虚开发票行为,往往与实际交易行为交织,对此要进行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判断,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抵扣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准确区分不同虚开行为。
  

2.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并非专门的开票公司,但其为降低成本从他人处以不含票价格购进货物,即在进货过程中未向国家交纳增值税款,仅以支付开票费方式从与其无真实交易的第三方获取进项发票,用于抵扣其实际销售货物所交纳的销项税。只有在真实交易环节交纳了增值税,才有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税款的权利,虽有实际经营,但在让他人开票环节并没有对应的真实交易,也没有交纳进项增值税,却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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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

一审: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1602刑初241号刑事判决(20221122日)
  

二审: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16刑终5号刑事裁定(20233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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