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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举报食品配料用量问题,市监局答复获复议机关支持

 板桥胡同37号 2024-03-27 发布于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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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举报食品标注的配料用量问题,市监局答复获复议机关支持

一、 案例回放:

近期,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辖区企业生产的沙琪玛配料表上前四种配料标注为: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葡萄糖浆、鸡蛋......。据此,职业打假人认为,该产品执行的标准为《GB/T 22475-2008 沙琪玛》,该标准中明确规定:小麦、鸡蛋是主要原料,其他是辅料。根据《食品工业基本术语》(GB/T15091--94)2.8.1规定:主料的用量大于辅料的规定。因此,厂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以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要求我局查处。

二、投诉(举报)的理由:

1、《GB/T 22475-2008 沙琪玛》中对沙琪玛定义是:以小麦粉、鸡蛋为主要原料,经调制面团、静置、压片、切条、油炸、拌糖浆、成型、装饰、切块而制成的中式糕点。根据这个定义,沙琪玛中只有小麦粉和鸡蛋是主要原料,其他都是辅料。

2、《食品工业基本术语》(GB/T15091--94)2.8.1对主料的定义是:加工食品时使用量较大的一种或多种物料。2.8.2对辅料定义是:加工食品时使用量较小的一种或多种物料。因此。作为主料的鸡蛋添加量应当大于作为辅料的食用植物油、葡萄糖浆的添加量。

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2规定: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根据涉案沙琪玛的配料表上的标注,明显鸡蛋添加量小于食用植物油、葡萄糖浆的添加量。因此,厂家违法。

三、处置核实情况

接投诉(举报)后,我局立即对该企业的沙琪玛进行了核查,投诉(举报)反映的标签情况属实,在该沙琪玛的外包装上标注:产品标准代号:GB/T 22475。同时执法人员实地查看了沙琪玛的生产工艺流程及产品配方,查阅法规,集体研讨,最终得出结论:企业的产品标注不违法,理由如下:

1、《食品工业基本术语》(GB/T15091--94)是一种推荐性标准,不是强制性标准,也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涉案的沙琪玛并没有在包装上明示采用该标准。

2、原料、辅料是一种或者多种物质组成的集合体。《食品工业基本术语》(GB/T15091--94)对原料、辅料的定义是使用量“较大” 、“较小”来进行表述。该表述是一种宏观上对原料、辅料的两个集合的表述,“较大” 、“较小”只是一种相对化的概念,并不是一种绝对化的概念,是一种常态化应当如此,但如果到了两个集合中拿出具体单一物质来比较,显然不能的得出哪一个添加量较大的结论。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2规定: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在这个强制性标准中并没有规定主料的添加量一定大于辅料。该沙琪玛的配料标示正是严格按照该规定标示的。

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5、综合该沙琪玛的生产工艺流程来看,小麦粉和鸡蛋是在生产沙琪玛过程中必需的基础材料,是不可替换的。所以,其为主料。其它只是起辅助性的材料,可以根据需要替换。所以,其为辅料。

四、行政复议情况

投诉(举报)人对我局的答复结果不服,依法向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构通过认真调查,审阅资料,走访企业,复议机构认为:该沙琪玛的标签严格遵守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及包装上采用的《GB/T 22475-2008 沙琪玛》标准,企业的产品标准没有违反这两个标准,最终依法维持我局的答复结论。

作者: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徐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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