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属于典型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地和拆迁。根据二零零四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的是国有土地。 前款所生使用的土地包含以前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为国家作用。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地的批准机关只有二级人民政府,一个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一个就是国务院。 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的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是负总责的。还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二零一第七十二号也明确规定,督促市县政府切实落实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的责任。 那么本案当中针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当是由市县人民政府作为法定的实施机关,区人民政府不具备实施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的法定主体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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