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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院对裁项不明确的仲裁裁决进行明确并予以执行是否错误?

 单位代码信息 2024-03-28 发布于吉林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项虽不明确,但经调阅仲裁案卷后明确执行内容,并裁决应当执行的,并无不当。本案执行法院在查阅认定的事实后,在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部分利益前提下,从最不利于申请执行人原则出发核定执行金额,该行为不损害被执行人的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索引

艾伦·赛斯·安戈、创新职业解决等执行案》【(2022)最高法执监331号】

争议焦点

法院对裁项不明确的仲裁裁决进行明确并予以执行是否错误?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结合本案异议法院、复议法院的审查情况和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和理由,本案应重点审查以下两个焦点问题:一、本案厦门中院对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项不明确的仲裁裁决进行明确并予以执行,是否错误;二、本案对(2020)闽02执744号之一裁定的审查程序是否错误。

一、关于本案厦门中院对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项不明确的仲裁裁决进行明确并予以执行是否错误的问题

厦门中院对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项不明确的仲裁裁决在执行程序中结合本案实际加以明确,并予以执行,符合办案实际。首先,本案执行中,厦门中院依艾伦·赛斯·安戈、创新职业解决(英属维尔京群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申请,根据当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有关规定,作出(2016)闽02协外认2号民事裁定,确定《修正的最终裁决》中有关被执行人应向艾伦及创新公司归还898666.66美元及利息,和被执行人可将466966.66美元及利息用于抵销的裁项均应当予以承认和执行。厦门中院依该裁定对本案立案执行,于法有据。其次,人民法院对仲裁裁项虽不明确,但经调阅仲裁案卷后明确执行内容,并裁决应当执行的,并无不当。本案中,厦门中院在查阅《修正的最终裁决》和(2012)集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后,根据2011年3月和4月艾伦·赛斯·安戈将原本应存入被申请人账户的278828.62美元和188137.94美元两笔共计466966.56美元存到自己的账户的事实,在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部分利益前提下,从最不利于申请执行人原则出发,确定278828.62美元存入账户时间为2011年3月1日,188137.94美元最早存入账户的时间是艾伦·赛斯·安戈被囚禁结束即2011年5月2日,并依此确定的时间点重新核定了执行金额。上述行为不损害被执行人的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福建高院认可并支持此种做法,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认可。

二、关于本案对(2020)闽02执744号之一裁定的审查程序是否错误的问题

厦门中院在执行本案时,作出(2020)闽02执744号执行裁定,随后根据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重新作出(2020)闽02执744号之一裁定,纠正了执行金额,故(2020)闽02执744号之一裁定本质上是作出新的执行行为。针对该新的执行行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艾伦·赛斯·安戈、创新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对该执行行为通过异议程序予以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厦门中院经审查艾伦·赛斯·安戈、创新公司对(2020)闽02执744号之一裁定的执行异议后作出(2022)闽02执异1号执行裁定,此后丁勇、莱恩迪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恩迪公司)向厦门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20)闽02执744号之一裁定,但丁勇、莱恩迪公司所提异议实质上在(2022)闽02执异1号执行裁定中已经进行审查并作出回应,福建高院复议裁定亦对此进行审查,已充分保障丁勇、莱恩迪公司的诉权。

关于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的问题,厦门中院(2016)闽02协外认2号案中,依据经过公证和认证,并经厦门中院(2016)闽02协外认2号案件认可的《授权委托书》载明事实,确认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具有提起执行异议的权利,故在同一执行案件所涉相关异议、复议案件中,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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