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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城·阳光尚线小区业主大会怪事之二:街道永远是家长

 Angelbakpzkcfq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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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彬

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现专职于业委会法律实务、民商事(执行、破产)法律顾问工作。目前业委会专著正在出版中,破产专著已完稿,尚无出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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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23年6月26日,重新龙溪街道办给北城·阳光尚线小区某业主发出了《关于×××反映事项直接回复》,内容包括:“关于业主投票权数专有部分面积问题”和“关于网络投票上传业主清册信息问题”。今天,仅就“关于业主投票权数专有部分面积问题”展开论述。

二、主体问题

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8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草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业主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业主的投票权数;

(四)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三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候选人一名。筹备组应当审查候选人资格。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予以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提出异议者。”

第一,根据当地条例规定,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业主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业主的投票权数的法定主体是筹备组,并非龙溪街道办。

第二,龙溪街道办的某工作人员可能是筹备组组长,但不能因此,由街道办代替筹备组就“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业主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业主的投票权数”做决定。

第三,关于确定“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业主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业主的投票权数”,应经过筹备组会议表决并通过,形成相关决议后,公示后无业主异议,则该决议通过;筹备组可以就通过的决议提交给龙溪街道办,要求龙溪街道办发表行政指导意见,亦可以不提交。

第四,龙溪街道办在本案中凸显了自己的“家长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含筹备组)本质上是业主行使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是业主的权利。但街道在小区并无物权,因此是无权利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行政执法权,但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含筹备组)相关工作无关。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含筹备组)相关工作有关的权力,只有行政指导权力,这是权力,同时行政指导权力不具有强制力。街道一贯将权利与权力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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