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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鉴定意见的三大特点

 赖建东 2024-04-01 发布于广东

地位关键、内容专业、推翻难度大。

鉴定意见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证据,往往是控方指控犯罪事实、金额、情节的重要证据。在很多案件中,鉴定意见都是必不可少的,缺少则指控的犯罪事实、金额、情节都不成立,甚至办案机关都不予受理。总体而言,这类证据特点非常明显:地位关键、内容专业、推翻难度大。
(一)地位很关键
只要一个案件中出现了鉴定意见这份证据,该证据往往都居于控方证据链条中的重要地位,该鉴定意见几乎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金额、情节等,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决定是否刑事立案的关键证据。该鉴定意见认定的被害人损伤程度,是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前提依据。没有损伤程度鉴定,则故意伤害罪不成立。因此,在大部分故意伤害案件中,办案机关往往都先以行政治安案件处理,等待鉴定意见出具之后,确定了被害人的损伤程度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之后,再进行刑事立案。
(二)内容都专业
鉴定意见都是由专业人员、专业机构,依据专业设备、专业方法,对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意见,所涉内容几乎都是非常专业的领域,对于并不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辩护律师而言,审查质证的难度比较大。
例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案卷材料往往涉及很多医学、法医学的专业知识,辩护律师很难从字面上去准确理解和运用,只能请教医生、法医专家等业内专家来答疑解惑,帮助审查鉴定意见。
又如,在网络传销案件中,办案机关基本都会找专业机构出具《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以认定涉案组织的网络层级结构、奖励模式等传销组织关键要素,这是认定涉案组织达到“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入罪标准的依据。没有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则涉案组织是否为传销组织难以证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很难证成。
而这份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内容是非常专业的,它的强项就是专业,内容非常多,有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可以长达上千页,其中大部分都是密密麻麻的代码和代码分析、图表分析,辩护律师一般很难看懂里面的论证过程,只能看最后几页结论。因此,辩护律师如果自行研究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内容、分析过程,则费时费力,效果也非常差,毕竟这不是辩护律师的专业所长。如果确实需要审查电子鉴定意见的论证过程,只能寻求电子数据鉴定专家的帮助。
(三)推翻难度大
鉴定意见是法定的证据种类,由于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法院对专业问题的判断,对鉴定意见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只要鉴定过程基本符合法律规定,没有非常明显的硬伤,裁判者都倾向于认可它的效力,将专门性问题的审查判断完全交给鉴定机构。律师不是这些方面的专业知识,如无非常充分的证据证明鉴定意见不成立,即使鉴定意见有较多程序瑕疵,裁判者也往往会容忍,并认可它的证明力。
辩护律师无论是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由专家出具文证审查意见,都很难推翻鉴定意见。而鉴定人是否出庭接受询问或重新鉴定等审查机制启动权完全在法院,法院不同意鉴定人出庭或不同意重新鉴定,推翻鉴定意见的可能性极小。鉴定意见往往都会被认为是非常权威的,辩护律师并非专业人士,提出的质疑理据不充分,则基本不受重视。
例如,在朱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出具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辩护律师对该鉴定意见提出诸多质疑,认为鉴定意见认定轻伤是错误的,未考虑到张某自身存在多种严重疾病、未考虑伤病关系等实际情况,作出的鉴定意见不科学。
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聘请了专家法医专家,对鉴定意见的方法、论证过程,以及对被害人的损伤情况、伤病相关关系等进行文证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书,认为鉴定意见结论错误。辩护律师将该证据提交法庭,作为申请重新鉴定的依据,或者不采纳原司法鉴定意见的依据。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鉴定意见是公安机关依法委托的,鉴定过程合法合规,而且鉴定人也出庭接受询问,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可以采信,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
被告人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害人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是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材料真实、充分,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形式合法,内容客观,且针对辩护人的质疑,且鉴定人出庭作证并提交说明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应当予以采信,而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没有查看原始医学进项资料,且没有对被害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下,仅仅根据卷宗资料,提出的意见,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不采纳重新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
鉴定意见的上述特点,让辩护律师审查质证的难度更大,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辩护律师需要具有丰富的审查质证鉴定意见经验,还需要有相关领域专家资源,才能提出更加有效的审查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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