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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与相关用工方式

 一飞图书馆 2024-04-04 发布于山东

贤解

劳动合同法规



本期内容:

劳务派遣与相关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派遣”、“人才派遣”、“人事派遣”等,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实际用工单位的需要,将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受用工单位管理,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单位根据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向派遣单位支付派遣费,派遣单位向被派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企业对灵活用工的新需求,为劳务派遣这种雇佣方式的出现提供了机会。劳务派遣既能够满足企业对具有专业特长且临时性劳动力的需求,又能满足求职者对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的需求。在用工实践中,劳务派遣与职业介绍、承揽、企业借调、人事代理等用工模式和形态极为相似,如果用工单位无法辨识和区别相关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现将相关用工方式作出简单介绍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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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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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又称为职业中介、劳动介绍,是指介绍订立劳动契约的行为。1995年原劳动部《职业介绍规定》第14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斡旋,促成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并从中获取报酬。”《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45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同时,“政府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是促进劳动力市场供求双方实现双方选择和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就业的重要形式支撑和机构保障。

劳务派遣与职业介绍的区别

1、法律关系不同:在职业介绍活动中,提供介绍劳动工作机会的中介机构本身并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劳动关系,只是起到居间的作用。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必然是首先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然后将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2、对价表现不同:在职业介绍中,除法定或约定无偿外,劳动者和用工单位需分别依约给付居间报酬给职业介绍机构;而在劳务派遣当中,一方面被派遣劳动者自劳务派遣单位处获取工资,同时也在用工单位处取得其他的劳动报酬,另一方面,作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用工费用给劳务派遣单位。

3、签署合同不同:在职业介绍中,用工单位与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劳动者与职业介绍机构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居间关系,相应地签署的职业介绍合同或职业中介合同是居间合同;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单位要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劳务派遣派出方与使用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签署劳动合同,而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则签订用工合同或劳务合同。

4、适用法律不同:职业中介机构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居间人,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工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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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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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原本是传统民商事合同中之一种,民法上对承揽关系的规范,重点在于规范承揽人和定作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范围上也只涉及承揽人和定作人双方的法律关系。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承揽人往往都是通过其雇佣的劳动者来完成承揽业务的,在这种情况下,承揽就涉及到承揽人、承揽人雇佣的劳动者和定作人之间三方主体

劳务派遣与承揽的区别

1、劳务供给主体不同。劳务派遣单位雇佣劳动者是供他人使用,承揽人雇佣劳动者是为自己使用。

2、合同的标的不同。劳务派遣协议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用工单位为派遣单位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或管理费,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承揽其标的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报酬,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对劳动者的指挥监督权的归属不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需要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其监督;而在承揽中,劳动者完全接受承揽人的指示命令,完成承揽人指定的工作,接受承揽人的监督。

4、劳动者工作内容和方式不同。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具有独立性,他一般以用工单位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及其雇员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

5、对劳动成果的风险承担主体不同。承揽人在定作人受领劳动成果前,承担风险责任;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只负责提供劳务人员,不再承担风险责任,生产过程中的风险由用工单位来承担。

6、报酬的计算方式不同。劳务派遣协议以工作时数为基础,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的时数计算报酬;承揽合同以工作成果来计算报酬。

7、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方式不同。劳务派遣中的对劳动者的责任风险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连带承担;承揽中承揽人自担对劳动者的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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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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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工管理实务中,存在着这么一种情况:A单位将其员工在一定期限内,借调给B单位,在约定的期间内,该员工接受B单位指挥监督,进行劳动。同时劳动关系仅存在于A单位与该员工之间,由A单位向该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该员工与B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这种现象就被称为借调

劳务派遣与借调的区别

1、在相关人员方面:单位借调一般涉及相互间的业务合作、人事交流、学习研修等目的,而劳务派遣则主要涉及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或特定的服务业和高度专门及技术性的业务

2、在主营业务方面单位借调的出借方一般都有自己所在的行业,并不以派遣业务为主营业务,而劳务派遣单位的主业即为人力资源的派遣

3、在使用频率方面:单位借调并非经常性行为,而劳务派遣则以派遣劳动者为其经营的常态

4、在专业机构方面单位借调通常只以单位双方共同意愿为基础,没有所谓专门从事借调业务的机构,而劳务派遣则以派遣公司为其业务运作的前提

5、在是否获益单位借调通常是基于人员互动或调剂,通常不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而劳务派遣则以派遣获益为基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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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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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是中国内陆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成本,将所谓的“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相分离。在人事代理制度下,用人单位只管用人,而将与人事相关的管理工作,如档案管理、计算工龄、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委托给合法设立的人才交流中心处理。

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的区别

1、劳动者与代理(派遣)机构法律关系不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调整和规范;而在人事代理中,若人事代理机构为劳动者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甚至代缴社会保险,则在劳动者与人事代理机构之间是委托关系,受合同法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若人事代理机构受企事业单位委托提供人才测评、人才招聘等服务,则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不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在人事代理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关系。

3、调整劳动者与其间的法律规范不同。劳务派遣受《劳动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人事代理则是受《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

4、承担雇主责任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同。在单纯的劳动关系的理解中,劳动者只与劳务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关系,雇主责任自然只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在双重劳动关系的理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均应承担雇主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作为两个分别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的主体。而在人事代理中,由用人单位来承担雇主责任,代理机构完全不承担雇主责任。

5、劳务派遣同人事代理的内容不同。劳务派遣是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其内容是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人事代理的内容则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在相关规章规定下由双方协商确定的。

6、用人单位所承担的义务责任不同。在劳务派遣关系下,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由派遣单位来承担的,用工单位所承担的义务是基于其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来确定的,对劳动者并不承担劳动法上的完全义务,只是对劳动者实际管理使用;在人事代理关系下,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不仅负有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权,而且负有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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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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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是指用工单位将工程或项目委托给劳务公司或劳务人员完成,并签订《劳务外包协议》的用工模式(如保洁项目外包)。

劳务派遣与项目外包的区别

1、是否存在一个发达的中间市场:项目外包适用于有较为发达的中间市场所指向的服务,如保洁保安服务、法律服务、会计服务等。若涉及公司的主营岗位,如零售门店的店员、快递公司的快递员、银行的信贷员等岗位时,则多用劳务派遣。

2、是否参与用工管理: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购买的是劳动力的投入,并通过对劳动力拥有者——劳动者实施管理控制来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目标。项目外包,单位购买的是劳动力的产出。虽然有质量和数量的要求,但并不介入到劳动力的投入产出过程。

3、是否存在三方关系:劳务派遣下,用工単位、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三角型关系;项目外包下,发包单位、外包单位形成直线型关系。

劳务派遣是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劳动用工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发展非常迅速,它的有利点是满足了用工单位灵活用工的需要,促进了劳动者就业。但同时,它也带来了很多问题。故《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了一章来规范劳务派遣,这对于我国的劳务派遣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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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 | 陈馨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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