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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主义:一个概念的简史!

 老王abcd 2024-04-05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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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前的译稿,后经删改发表在《经济社会史评论》2010年号上,这里是原版。文章应该是 Otto Brunner 和 Werner Conze 及 Reinhart Koselleck 主编的《历史基本概念词典》最短的一篇了。它的真正意义也许应放在整部词典的主旨下才能更好地理解。François Furet 在《法国大革命史批判词典》中有一篇论述“封建制度”概念,是很值得参考的。另一位法国学者 Alain Guerreau 曾就较广范围内的封建概念做过一些讨论,但成书较早(1980年)。

18世纪的法语中,“封建制度”(féodalité)已经从一个法学术语转变成带有历史哲学意味的制度类型概念,不过,作为一个新造的术语,“封建主义”(Feudalismus)直到法国大革命期间才出现在德语地区。此后,它变成了历史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在各种政治思潮的斗争中被赋予历史哲学涵义,但它从一种与古代法学术语相关联的史学认识发展为某种历史类型概念则是较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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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建概念的史前史

 “封建主义”和“封建的”两个术语应追溯到中世纪的feudum10世纪初,feudumfeus及类似的形式出现在法国南部。这个词可能源自法兰克语中的fehu,意为牲畜、金钱、财产,后来它的意义局限于骑士采邑(Ritterlehn),并转变成一个专门的法学术语。从语音上看,这个词的拉丁语形态“feodumfeudum”似乎是仿照其对立概念Allodalleudium(自由地产)造出来的。这个概念看来最先出现在公元1000年左右的法国,随后从法国扩展到欧洲所有受采邑制影响的地区,并排挤了更为古老的多义词beneficiumhonor但采邑法在其实际运用中存在多种形态,比习惯法还要多样化。在不同的时代和地区,FeudumLehen两个术语同样也能指不同的封授形式。

1213世纪以后出现了关于采邑法的记录。在法国,采邑法(Lehensrecht)被归入地方法(或习惯法)。在《萨克森法鉴》(1225年)中,普通法(Landrecht)和采邑法并列;以萨克森法鉴为楷模并通行于德国南方的《施瓦本法鉴》(1275年)同样如此。对整个欧洲来说,具有特殊意义的是12世纪伦巴第编订的《封土之律》,它极力强调封臣的权利。这部法典被当作《民法大全》的附录,随后者一起在欧洲流传。该法典是意大利法律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中世纪中后期被注释、评述、汇编,并系统化。

16世纪,《封土之律》也像罗马法一样,成为受过人文训练的法学家的研究对象。此时开始出现对所谓“源头”(fontes)问题的探讨。这一潮流在德国的代表是查齐乌斯(Ulrich Zasius);此外还有比戴(Guillaume Budé)居雅斯(Jacques de Cujas),他们试图在罗马法中寻找采邑法的源头,试图从fidesfeodus(忠诚契约)中引出feudum,并与clientelapatrocinium(主从庇护关系)之类的法律制度及晚期罗马的其他法学概念扯上了关系;居雅斯已经受到“封建法学家”的影响。但一些研究法国采邑法的学者为法国法学的独立性而战,反对意大利法学家的“教皇极权论”。如杜穆兰(Charles Dumoulins)在《巴黎习惯法评注》(1539年)中已阐述采邑制的历史,他认为,罗马法及与之相联的伦巴第采邑法不适用于法国,采邑制是法兰克国王们的创造,这一创造应追溯到公元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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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llaume Budé

在杜穆兰的门徒中,首先应该提到的是奥特芒(François Hotman),此人是个新教徒,曾长期在法国境外任教。他为采邑制的法兰克起源辩护,这体现在《论采邑》(1573年)和七年后出版的《法兰克高卢》中。在他的作品中,法兰克人被描述为自由的先驱者,罗马法是“暴政”的根源。这种将法兰克人(即贵族)的自由与高卢罗马的广大阶层对立起来的论点,支配着绝对君主制时代、乃至大革命时代法国的政治思想。

对封建主义新理解的另一个发源地在英国。曾在法国学习的苏格兰人克雷格(Thomas Craig)爵士在1603年出版的《封建法》中将采邑法解释为一种政治统治体制。这是过去几个世纪都不曾见识过的看法。作者的主要目的是考察在苏格兰被视为仅具辅助意义的英格兰采邑法,后者自诺曼征服以来已建立起以国王为顶点的分层采邑制,但它绝不是决定英格兰宪制的唯一的根本性结构。另外,克雷格还了解博丹(Jean Bodin)的著作,这可能促使他构建某种采邑制国家理论。

英格兰人斯培尔曼(Henry Spelman)继续克雷格的工作。他也提出了类似的体系,不过在他的体系中,农民的采邑被视为最后一个封授层次。斯培尔曼的意图是确保贵族、上院以及国王的权利免受下院、平民的威胁。在随后的冲突中,他的对手、首先是科克(Edward Coke)爵士以普通法及由此产生的古代宪法为依据,认为议会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便已经存在。双方的历史见解与实际状况并不相符,与现实的距离就更远了。因为在英格兰,采邑法在1660年被废弃。因此这一争论在17世纪末以后便逐渐失去意义。我们在这里看到的“采邑制国家”和“封建社会”等新概念的萌芽暂时还没有发生影响。

在德国,斯特拉斯堡的希尔特(Johannes Schilter)在《阿勒曼尼封建法典》(1697年)中将《施瓦本法鉴》中的采邑法译成拉丁语,从而开创了与《封土之律》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条件。17-18世纪的很多大学,人们部分依靠“法鉴”及各邦国的采邑法、部分根据《封土之律》来讲授采邑法。此外还出现了一些大型的采邑法汇编。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学领域,采邑法被归入私法,因为采邑法的诉讼主要是因为继承纠纷而引起的。

在克雷格的推动下,希尔特进行了这样一种尝试:把《萨克森法鉴》和《施瓦本法鉴》中描述帝国结构的分封次序图(Heerschildordnung)看作一个类似于以国王为顶点的采邑制国家结构;这种看法至今还有影响。虽然实际中的采邑法及其作为私法的个人权利授予很受重视,但帝国和诸侯领地的国家法中的采邑法绝非主要因素。如贝克(Christian August Beck)在1754-59年向约瑟夫大公(Erzherzog Joseph)讲授法律时就是这样。不过,随着采邑制度(Lehnsverfassung)一词的创造,对采邑法的类型化理解迈出了第一步。尤斯蒂曾将采邑制度与“不能维持常备军的国家状态”联系起来,这样的国家只能依靠获得封地的贵族骑士来组建军队,“因为当时货币很少”。但这种做法现在已经行不通,“因此健全的理智要求我们废除采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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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chsenspiegel 

二、 “封建制度”在法国

在法国,采邑法中同样是物权优先于个人义务。各领地(Seigneurie)的统治权很早就被王家行政机构排斥和压制。领主制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功能,它的权利没有多少意义。16世纪后,“封建制度”所指的采邑权,重点在于地产权。路易十四末期的贵族反对派试图捍卫他们的权利。布兰维里埃(Henri de Boulainvilliers)伯爵在死后出版的《法国古代政治史》中将封建制度看作一种政治体制,他也把这种体制追溯到法兰克人那里。不过更具决定意义的人物是孟德斯鸠,他在《论法的精神》(1748年)中把封建法看作公共权力的解体、法国国家碎化为地方性统治,而王权则致力于克服这种碎化状态。因此,封建法、封建体制不仅指贵族的采邑权,还指领主制以及对臣民的地方性统治。“封建制度”成为一种政治体制,它首先与中央集权制的君主国家对立。

伏尔泰认为,“封建制度”是国家权力被“无数小暴君”分割,这种现象不仅出现于欧洲,在亚洲也能看到;这和16世纪法国法学家们在对奥斯曼帝国进行比较研究后得出的看法是一致的。这是走向普遍性历史类型概念的第一步。
在《百科全书》中,有关论文(《采邑》、《封建制》等)的执笔者对相关的法权关系进行描述,“封建法”和“封建政体”都成为了历史现象,中世纪早期和中期的封建制度呈现出一幅美好的历史画卷。狄德罗的看法则不同:他认为“封建政体”是一种典型的非法体制,“贵族和教士长期垄断以全民族的名义发言的权利,或自称是民族的唯一代表。”人民,即民族中众多的劳动者,却不能为自己申辩。“……封建政体无非是毫无力量的君主与备受贵族压迫和鄙视的人民,这些武装的贵族既反对君主也反对人民。”
狄德罗的观点堪称西耶斯《什么是第三等级?》的先驱,后者将民族奠基于法律平等之上;针对法兰克征服说,西耶斯对贵族(和教会),即“封建制度下的掌权者”和“特权者”的权利要求进行了批驳。与此相应的是,1789617日,三级会议在三个等级合并后成为国民议会,并在811日的法令中宣布废除“封建制度”。
直到大革命之前,地方统治机构的权力,即领主权——这个词在法国制度史上指一切低于国王的地方权力机构——仍占突出地位(虽然它已经被君主制国家的行政机构大为削弱),以致“封建制”在致力于统一的王权看来就是“主权的碎化”。在法国,由于采邑制的贯彻几乎达到彻底的程度,因此这里的碎化状态、或别处类似的状况就被称作“封建制”、“封建主义”。这里的封建主义是指称政治结构的术语,在这种结构中,上级统治权之下的各次级权威机构拥有程度不一的影响力。
封建法权的废除意味着农民依附关系和领主制义务的消失;由于行会团体也被撤销,于是出现了一个在国家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与国家相分离的社会。但在法律平等的同时也出现了财产上的差异,并形成经济上的依附关系。
西耶斯已经把民族(Nation)看作经济联合体,看作“工商业民族”和“劳动民族”。他认为,当“等级”(états)被废除后,取而代之的是由经济地位决定的“阶级”(classe),而阶级概念也被运用到过去的封建制度中。
但大革命后的法国仍然出现了大地产,它也像在别的国家一样,被认为是“封建的”。督政府时期,策动“平等派”密谋的共产主义巴贝夫(Gracuuhus Babeuf)提出了平等分配土地的土地法。在他的世界历史观中,以奴隶制为本质的古代发展到中世纪的“封建神权”制度是一种进步,农奴制取代了奴隶制。从征服中成长起来的封建主义及其好战精神逐渐被“工业主义”的和平劳动战胜。这样,不带有统治权的全体人的劳动成为与封建制相对立的新社会的本质。在圣西门(Claude Henri de Saint-Simon)的弟子们于1828-1830年撰写的《圣西门学说讲义》中,一个没有阶级和统治权的“世界合作社”成为追求的目标,“人的统治”将被“物的统治”取代;新社会的决定性因素是劳动,而非出身权利和征服得来的权利。财产是产生剥削的根源,以领主和农奴形态出现的封建制度同样是一种剥削关系。在这个问题上,圣西门和他的弟子们吸收了法兰克征服论——根据这个理论,法国存在两个阶级:作为统治者的法兰克人和作为奴隶的高卢罗马人,后者为主人从事农业和手工业生产。从此,封建主义成为一个历史问题,它将长期支配19世纪法国的历史学。
历史学家梯叶里(Augustin Thierry)认为封建制度起源于征服,在征服过程中,后来的贵族剥夺了本地居民的独立。在他看来,12世纪以后法国历史的决定性因素是王权和第三等级的联合,但他把第三等级和资产阶级等量齐观。基佐(François Guizot)认为,封建制度是在野蛮中诞生的,它起源于法兰克人和高卢罗马人之间的对抗,并一直为人憎恨,因为其中占支配地位的是个人乖张的专横意志而非合法的权利。当然也有人对法兰克人作了积极的评判,如蒙洛奇(Montlosier)和夏多布里昂(Chateaubriand)。
 

三、德国:“采邑制”、“封建制”、“封建主义”
在德国,从对采邑关系的法学描述发展为一种宪法—制度概念的趋向也很明显,虽然起初对这个概念还没有一个确定的说法。德国的这种努力之所以滞后于法国,大概是帝国宪法的一个后果。与法国大革命的碰撞加速了上述趋势。1790年左右,采邑制被鄙视为某种“立法史”——这是德国启蒙运动在政治意识上的一个典型反映。在斯瓦雷茨给王储的报告中,采邑制被视为“文化”进步史的第二个阶段,是文明进程中一种“可怕的体制”,这种体制中如果有分层的话,也“只有两个人类阶级:贵族或采邑领主与农奴或奴隶。”
基于这样的历史评判,再加上法国封建制度的“废除”,采邑制或封建制概念在德国人关于一个本质上已经成为历史、但仍在现实中留存的政治-社会制度的辩论中便占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例如,曾猛烈抨击普鲁士改革的马尔维茨就认为,作为改革前的旧式国家的基础,“封建制”并未完全过时,虽然他承认这个制度已经被“市民社会”取代,但他主张,作为等级的贵族在新社会中应占据一席之地。
1809年,缪勒说,“封建主义”一词二十年来“在欧洲广为流传”,但它由于“采邑制的所有间接或直接后果而被谴责为政治暴行的总和”。他在《论封建制度的本质》中抨击了罗马法中“无条件的、绝对的、排他的私人所有制”,并针锋相对地提出作为“维生原则”(Lebenserhaltendes Prinzip)的采邑制理论:只有用益权而无绝对的所有权。他眼中的封建主义并非消极概念。有人认为,封建主义将被新的资产阶级国家和经济制度取代,对此他提出可能存在连续性的论点。英格兰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这里的封建精神远未妨碍财富的持续扩张,毋宁说它有助于激发、促进和保障财富生产。”
虽然缪勒说封建主义一说在广为流传,但我们仍可怀疑,在1800年左右的德语地区,“封建主义”在广泛的政治论战中或历史哲学意义上是否真的已广为接受。当时的辞典几乎完全把封建制度或采邑制度定义为采邑法权,而避免使用“封建主义”(Feudalismus)。同样,外语辞典把Feudumfeudal译成Lehen(采邑)、lehenrechtlich(采邑法的),而未见“封建主义”。
但罗特克—维尔克(Rotteck-Welcker)《国家辞典》中出现了封建主义概念。在关于“AlodiumFeudum”的论文中,维尔克试图把Alodium解释为不受限制的私人所有权的基础和公民联合体之自由的基础,而与此对立的封建体制或封建主义起源于私人性质的“防卫联盟”。在该文的历史阐述中,采邑法仍占据首要地位,但它已论及领主所有制的整个复杂体系,以及以贵族统治为基础的宪制。在维尔克和三月革命前的日耳曼学者们那里,封建主义再次受到了激烈的批判。封建主义被视为历史现象,但不是文化进步中的一个阶段,而是以下三个历史步骤中的一个:从古代日耳曼人的自由理想状态到以暴力法权和篡夺为基础的封建主义的畸形状态,再到现代的自由宪政体制。“在所有根本问题上,封建制度都是……日耳曼自由体制的对立物和否定因素”。于是有了“封建专制”和“封建无政府状态”等说法。直到三月革命前,这些与形容词feudal组合起来的术语以及“封建主义”本身才真正成为流行用语。保守派拒绝使用这些用语,也不主张使用与现代中央集权制国家相对立的“封建国家”概念:瓦格纳反对因“带有封建字样的空洞术语”和“不恰当”地使用“封建”一词造成的概念上的混乱,在他看来,“封建”的使用就像是下列褒义或贬义的形容词的同义词:“基督教的、历史的、保守的、君主制的、贵族制的、等级制的、容克制的、反动的、绝对主义的、奴役的,等等,另外,封建这个形容词还用于一些与采邑制毫无关联的人与物……或者用于一些虚妄的对应关系中,如作为自由主义、民族、进步、宽容、开明、合乎时代潮流等类似的党派观念的对立面,只要人们的理解方式是民主的和煽动式的,封建制度大概很可能存在这些对立面。”他从反自由主义立场出发,对这个概念最初的实质在19世纪中期的政治斗争中的变异作了中肯的描述。

 
四、黑格尔和马克思
在圣西门的著作中,封建主义被视为人类进步的一个阶段。在黑格尔的历史哲学中,“封建制度”或“封建统治”也在历史进程中占据了突出位置。黑格尔只是间接论及劳动关系,间接提到以战争和暴力为基础的封建统治被以和平为宗旨的资产阶级劳动体制取代的观念,但他认为,在世界历史意义上,封建主义原则上已被现代君主制国家战胜。封建制度不仅在时间上先于君主制国家,而且对后者构成挑战,因为它对侵犯自由持纵容原则。在黑格尔看来,封建制度是一种“个人依附和个人义务的体制”,在这个制度中,“普遍的不公正和非法状态”被制度化。“因此封建法权是一种非法的权益”,这里没有一个保卫自由和权利平等的普遍性责任机构,只有“顽固粗野的个人法权”大行其道。黑格尔认为,从世界历史意义上说,封建制度已经终结,它只是“绝对精神在历史中实现其目标的历程”的早期阶段。黑格尔概括了下述历史分界线的意义:“进步的否定方面在于主体专断意志的破坏行径和权力的个体化,进步的肯定方面在于某个普遍性高级权威,如国家权力的兴起,这个权威的下属者均享有平等权利,个别意志服从于本质目标。这就是从封建统治到君主制的进步……封建统治是一种多头政治,纯粹是多重主人和多重奴仆的体制。相反,在君主制中,只有一个主人而没有奴仆……君主制中通行的是权利和法律,君主制中产生真正的自由。”
施坦因从黑格尔的公民社会概念出发,认为法国大革命前的社会是不自由的。因为千年以来,以特权、等级和门阀为基础的“统治阶级”是以采邑制为根基,但这种作为根基的财产“并非通过劳动,而主要是通过武力征服”获取的。不过施坦因并未对封建世界作更为详细的历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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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renz von Stein

马克思同样如此。他也是立足于法国大革命中出现的思潮和早期社会主义者的论著。他也谈论“所谓特权者的习惯”,认为这是“违反公正的习惯。”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封建主义是一种“动物帝国,一个与自行区分的人类世界相对立的强行区分的人类世界……”
对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对国民经济学派的阶级学说的深入研究。经济条件是作为阶级斗争史的历史的基础。《共产党宣言》像圣西门那样声称:“自由民和奴隶、贵族和平民、领主和农奴、行会师傅和帮工,一句话,一切压迫者和被压迫者始终是对立的。”马克思认为,城市之外的中世纪仅有“封建主”和“农奴”。他在《资本论》中指出,在封建时代,“战争和司法指挥权”是地产权的属性,正如现代工业中的最高指挥权是资本的属性一样。但该著并没有打算深入论述封建生产方式。在中世纪,正如在古代世界和现代殖民地一样,直接的统治—奴役关系导致生产过程中的某种合作。他把自己时代的“封建主”与资产阶级和人民大众对立起来,并将“无忧无虑”的封建统治者的挥霍与资本家的“卑鄙贪欲”对立起来。“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从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产生的。”
在马克思的历史观中,“封建主义”是“不断发展的诸经济社会形态”的一个阶段,一种“生产方式”。在以欧洲为根据提出的历史观中,古代世界被等同于奴隶主文化,中世纪被等同于封建主义,现代被等同于资本主义;然而,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又区分了亚细亚、古代、封建和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35]欧洲文化之外(包括俄国)的农业结构,被称为“亚细亚”而非“封建”的,这一点马克思是受有关印度的英语文献的启发。能否将亚细亚生产方式与封建生产方式区分开来,这个问题在马克思主义中曾有过长期探讨。不过,封建主义概念仍扩展到欧洲之外、被纳入某种普遍适用的世界历史观中。
恩格斯也认为存在“封建主”和“农奴”之间的对立。但像马克思一样,他对过去的统治关系很少作深入研究。他认为,封建生产没有或极少商品生产的性质,这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点。
在保守派方面,19世纪的“封建主义”一词从缪勒之后被广泛使用,但内涵有所不同。如在施塔尔那里,“封建”这个形容词的使用是为了区分宪法类型:他把正统派,即君主制的支持者区分成三个派别:绝对君主制的支持者;旧式等级君主制的支持者(他称之为“封建”正统派);等级立宪君主制的支持者,即他自己所属的制度型正统派。
 

五、发展
马克思主义各流派对封建主义的评判、古典自由主义者的封建主义含义,双方的影响力一直延续至今,并在日常政治用语中蜕变为某种老生常谈的说法。19世纪以来,这个口号化的概念还频繁地以贬义形态指称各类现代社会现象,甚至用于教授和大学体制上。
在政治出版物中,以历史哲学为基础的封建主义概念,其含义可指某个过时的阶段,某种已完全成型的制度类型;但是,当封建主义的内涵大于狭隘意义的采邑法权时,历史和社会科学对这一概念的使用仍是犹疑的,或者几乎不用——很晚近的时候仍然如此。
一些探讨内部结构的著作没有使用封建主义概念,如尼奇(Karl Wilhelm Nitsch)的《德意志人民史》和兰普雷希特的《德国史》。一些专业法学—制度史手册和经济史手册也是如此。它们描述采邑制、领主所有制、乡村团体和农民的状况和经济生活,但没有提到“封建主义”,或者把“封建制度”这个术语限定在采邑制的范围内。国民经济学派年轻一代的翘楚施默勒曾以“封建制度”为关键词来论述采邑制。桑巴特没有使用“封建主义”这个术语,虽然他的巨著的第一卷探讨了领主所有制和乡村经济生活。但桑巴特曾用“封建主”(Feudalherren)来指贵族地主。在《现代资本主义》的最后一卷中,他使用过一个并不是很明确的说法:封建化(Feudalisierung),用以说明高级资本主义的僵化(以及“食利化”)。
韦伯的思想深深地打上了官僚制和法学实证论国家学说的烙印,以及对马克思的评判性解析的烙印。与马克思不同的是,韦伯不仅关注“土地占有”,而且关注“统治工具”的占有。在韦伯的统治社会学中,封建主义被视为一种“传统统治形态”。这是权力实施的分散化形式,统治工具和统治权掌握在地方权威机构手中。韦伯类型化的思考方式使他的封建主义概念有普遍化的可能,就像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概念一样。但韦伯提出了一种有区别的类型学。主要区别是西方的采邑制封建主义和东方的薪俸制封建主义(Pfründenfeudalismus),这个区别显然指出了西欧的特殊性和“封建主义”概念的发源地。贝洛夫从现代国家概念出发,把封建主义看作因“主权被抵押”而造成“臣民联合体的破碎。”这种现象不仅仅是以采邑制的形式出现,所以贝洛夫对“封建国家”和“采邑制国家”作了严格区分。针对这种狭隘的制度史理解方式,欣策论述了封建主义的军事和经济功能,以及个人统治形式对机构统治形式的优势地位。精神权威和世俗权威的特殊关系也有利于封建主义。欣策认为,一个高度专业化的武士等级的形成、作为经济基础的领主所有制、地方性统治是西方封建主义的三大标志性特征。欣策以封建主义的理想类型为参照系,详细考察了被称为“封建主义”的各种非欧洲历史现象。这样,封建主义概念的使用界限和确定封建现象的因素的多样性便显现出来。米泰斯接受的是较为广义的封建主义概念,但目的仅仅是为了突出西方采邑法源自法兰克征服的独特性。
从韦伯和欣策之后,“封建主义”已成为学术研究中使用的类型学和分期概念,尽管总有人提出保留看法——“一个用得很糟糕的词”——即使非马克思主义的历史研究中也采用了这一概念。这个术语演生的历史表明,“封建国家”和“封建社会”应作区分。但是,直到今天,对这个词的使用仍需参照“封建主义”概念的演生史,仍需了解演生过程中达成的共识和产生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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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Hortus caligosus,注释从略;原文来源:Otto Brunner, „Feudalismus, feudal“, GeschichtlicheGrundbegriffe, Historisches Lexikon zur politische-sozialen Sprache inDeutschland, Hg. v. Otto Brunner, Werner Conze, Reinhart Koselleck, Band 2,E-G (Ernst Klett Verlag, Stuttgart, 1975) , pp. 337-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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