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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清单 |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xxjjsdt 2024-04-05 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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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 维护人身权利的原因: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2. 人身权利的类型: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 维护人身权利的要求: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4. 最基础的权利: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 姓名权
(1)含义: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姓名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2)姓名权的保护:
①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②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3)盗用姓名和冒用姓名的区别
盗用姓名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扮演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而冒用姓名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用B的姓名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2. 肖像权
(1)肖像的含义: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肖像权的保护:
①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1. 名誉权和荣誉权
(1)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保护:
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别
①名誉权是每个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享有的,具有普遍性。荣誉权是只有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出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才能获得的,具有专属性。
②名誉权的获得不需要任何程序。荣誉权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由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给予表彰的方式授予。
③名誉权无法被剥夺或限制。荣誉权可基于法定事由予以剥夺。
2. 隐私权
(1)隐私的含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隐私权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保护隐私权的意义: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4)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等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
三、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区分

名誉权
隐私权
涉及的内容不同
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涉及内容的真实性不同
以虚假的信息进行诽谤
自然人的真实信息
侵权方式不同
采取侮辱、诽谤等方式
采取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
权利主体不同
主体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
侵权人心理状态和主观目的不同
大多是一种直接故意行为,主观目的是毁损、贬低他人名誉,也不排除因过失行为导致的名誉侵权
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主观上可能不具有目的性,也可能具有恶意或善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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