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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科普③|农村宅基地如何取得?这9件事,一定要提前知晓

 雷博林 2024-04-07 发布于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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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广大农村宅基地工作者

学习、掌握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和政策

农农推出了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

《问答》从宅基地基本政策宅基地取得、使用、流转、退出、监管等方面,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践情况,对一些常见问题进行解答,旨在提供学习研究宅基地法律政策、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辅助参考,不作为直接政策依据。

由于农村宅基地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具体细则咨询当地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
往期内容(点击文字可查看):

宅基地科普①|一图看懂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有关政策

宅基地科普②|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系列问答(一)基本政策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系列问答
(二)

第二部分  宅基地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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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农村村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宅基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结合《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依法申请建住宅:

(1)具备分户条件,确需立户建设住宅的;

(2)现有住宅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3)现有住宅因灾毁需要异地新建或原址重建的;

(4)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或者按照政策规定实行移民搬迁需要建设住宅的;

(5)自愿退出现有宅基地,向村民集中居住区聚集需要建设住宅的;

(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符合“一户一宅”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15.农村宅基地审批主体是谁?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为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机制,《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根据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16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分配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部门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7.农民建房能否使用农用地?

农民建房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以使用农用地,但要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8.农民转让宅基地后,是否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9.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是什么?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0.进城落户的农民能否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

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按照《中央中共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规定精神,不能强迫进城落户农民放弃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此之前,《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21.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能否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22.什么是“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

“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是物权权利归属的凭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的规定,将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统一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后,统一颁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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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长沙市农村经营服务站

编辑 | 史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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