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国土知识小讲堂十三:宅基地使用权

 柳白云 2017-08-25

2016年我国人口数量已达13亿,其中农村居民达8亿多人。广大农村人口多地域广,土地问题一直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

点和难点,其中宅基地是农民最为关心的,也是影响农村和谐稳定文明的最基本因素。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统筹

城乡发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

一、宅基地与宅基地使用权概念

1、宅基地是指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其包

含住房、附属用房(厨房、禽畜舍、厕所等)、沼气池(或太阳灶)和小庭院(天井)用地,以及房前房后少量的绿化用地。

2、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依法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取得住宅及其附属

设施所有权的用益物权;其基本权能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置权。

国土知识小讲堂十三:宅基地使用权

国土知识小讲堂十三: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现行政策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不能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2、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不能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农村村民因出卖、出租住房导致无法继续占有和使用宅基地,不批准其再申请宅基地;

4、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再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

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

公告无异议的,可以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6、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日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

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并进行登记;

7、“小产权房”不予办理确权登记发证;

8、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有机体报警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登记,土地由村集体收回;

9、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10、宅基地面积按照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执行。宅基地超占面积的,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条例实施后至今为扩大用地面积的,可

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至,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

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俺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登记簿和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进行登记。

国土知识小讲堂十三:宅基地使用权

三、宅基地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

2、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居另行建房的;

3、因实施村镇建设规划,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5、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本集体经济组织无住房的;

6、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回乡等回本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无住房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土知识小讲堂十三:宅基地使用权

四、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

1、使用村原建设用地: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公示后)→乡镇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国土资源部门落实;

2、使用村农用地:县级人民政府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落实→落实情况按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五、宅基地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况

1、申请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一户有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3、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

4、申请宅基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5、经批准回原籍落户的,但原籍住房未拆除的;

6、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

7、按县级人民政府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六、宅基地审批“三到场”制度

一到场:宅基地申请受理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

二到场: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三到场: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七、宅基地确权登记权源性文件

1、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2、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3、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4、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