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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税务机关论理的四个基本途径和方式

 老蒋财税 2024-04-08 发布于河北
当纳税人遭遇税务机关的处罚,如补交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税收罚款,而纳税人却感觉税务机关的处罚不合理,甚至感觉税务机关“违规”时,就有必要和税务机关论理。如果纳税人不敢和税务机关论理,或不知道该怎么和税务机关论理,而放弃了和税务机关论理,就等于承认了自己违规,而认可了税务机关的处罚,那么就无法挽回因此造成的损失。
如果纳税人不认可税务机关的处罚,而决定要和税务机关论理,那么该选择什么途径和方式?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论理,可选择的途径和方式有沟通、复议、诉讼、投诉四种。
一、沟通是解决税务争议的首选途径
沟通,主要只面对面的语言沟通,包括提供文字陈述、证明材料等。沟通具有显而易见的优点,包括:
第一,沟通是相对和谐的论理途径,可能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二,沟通能更有效地表达对问题的看法,准确找出双方思想的差异。
第三,沟通并不妨碍进一步采取相对激烈的措施,甚至能为进一步的措施提供帮助。
需要特别提示,和税务机关沟通时,1、必须找“有用的人”沟通,也就是对最终税务决定起作用和有影响力的人员。2、不能因为沟通而耽误法定时效。3、不能对税务人员行贿。
二、复议是解决税务争议的主要途径
复议是指行政复议,就是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而找其上级机关评理,由上级机关作出裁决。复议,具有法定的比较优势。
首先,行政复议具有便捷高效的特征,包括:1、行政复议不需要收取任何费用;2、申请程序方便,即可递交书面申请也可口头提出申请;3、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申请人不必亲临现场;4、复议期限较短;5、审查内容全面;6、执行力强。
其次,复议相对行政诉讼成功率并不低。因为一是复议的上级税务机关比法院在税收方面更专业;二是复议机关只要发现了问题就要指出来,而行政诉讼则不一定;三是上级税务机关一般不会包庇下级税务机关,因为一旦纳税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而税务机关败诉,则复议人员的水=水平就会受到质疑。
再次,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最后,对纳税人非常有利的一点是,复议中,作为被申请人的税务机关是没有“救济途径”的!也就是,即便是上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错了,作为被申请人的下级税务机关也无法申诉,而只能执行,且必须执行。
三、诉讼是解决税务争议的最终途径
行政诉讼是解决税务争议的最终途径,是因为其结果具有权威性、终局性的特征。
首先,行政诉讼的结果,比行政复议的结果更有权威性。
其次,行政诉讼的结果是在原告相对强势的背景下裁决的。
再次,大部分税务争议案件一般走不到行政诉讼这一步。因为大部分税务争议案件都被沟通、复议、投诉等其他途径解决了。之所以如此,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行政诉讼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具有威慑作用。
2,行政复议对税务争议案件具有过滤作用。
3,税务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也带有自我纠错的功能。
4,税务争议案件在经过了行政诉讼后,就不再有其他救济途径。
四、投诉是解决税务争议的补充途径
投诉,是包括各种形式的举报、信访等。投诉,具有补充救济的性质。
首先,与沟通、复议、诉讼等方式相比,投诉有其自身的优越性,包括:
1,与沟通相比,投诉更能引起税务机关重视。沟通可能会没有结果,而投诉一般都有结果。
2,与复议和诉讼相比,投诉没有受案范围的限制。
3,投诉一般有法定时效的限制。
4,通过投诉解决问题的效率比复议和诉讼高。
其次,与沟通、复议、诉讼等方式相比,投诉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包括:
1,与沟通相比,投诉是激烈的,甚至是“撕破脸皮”的。如果相关税务人员素质不高,将来可能会有新的麻烦。
2,与复议和诉讼相比,投诉的结果不是法定的,其公信力有限。
3,有些涉税争议必须要通过复议、诉讼的途径解决。
再次,纳税人投诉的渠道很定是畅通的。如果纳税人选择用投诉的方式来解决问题,那么可供选择的渠道还是较多的,包括:1,向上级税务机关投诉;2,向纪检监察机关投诉;3,向信访部门投诉;4,向有关领导个人投诉(包括税务局的局长、当地党委、政府的书记、纪委书记、市长、县长等)。
最后,投诉不可被滥用。投诉是解决税务争议的补充途径,选择这个途径必须注意这几点:1,不要无理投诉。2,不可反复投诉。3,不能诬陷投诉。
看了以上的内容,作为纳税人,当你对税务机关的处罚感觉不合理甚至违规时,就知道该通过什么途径、采取什么方式和税务机关论理了吧?
其实,上述内容,是摘抄自《跟税务机关论理》一书。该书是由从事税收工作四十余年的基层税务工作人员(季塔)所著。该书通过真实的案例,详细讲解了纳税人如何和税务机关论理的途径、方式、方法和技巧。通过对本书的阅读,可以帮助纳税人在遭遇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罚时,如果感觉不合理时,就可以有礼有节地和税务机关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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