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8月,广州市海珠区乐居苑小区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了解聘前期物业公司并选聘了新物业,但前期物业不承认该次业主大会的合法性、有效性。4位业主(其中一人是前期物业公司主任),起诉乐居苑业主委员会,要求撤销业主大会作出的解聘前期物业公司的决定。2024年4月7日,海珠区人民法院给出了判决结果:驳回了原告(4位业主)撤销业主大会决定的起诉。法院认为,小区的治理有赖于全体业主的共同参与,被告(业委会)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证人(两位业主)派发了表决票,在该两位业主未作出明确同意或不同意表决议题的情况下,业委会将其计入弃权票人数并无不当。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涉案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合法有据,原告关于表决未采取电子投票方式属程序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业委会)亦通过上门派发、短信等发送的方式向小区业主送达表决票,并在小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监督下进行计票,公布投票表决结果。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已达到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表决要求。→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汇总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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