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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场摔倒致残,经营场所负全责

 五旨山律讼 2024-04-09 发布于湖北

在菜市场买菜时摔倒受伤致残,由此造成的重大损失若全部由自己承担,对普通人来说可谓是祸从天降。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呢?今天分享的就是一名当事人通过委托我们专业的律师成功维护自己权利的案例,所以遇事不要慌,先咨询专业的律师,相信可以更好的保护您的权利。

案例简介

2023年04月25日上午8时左右,周阿姨在宜昌市西陵区环城南路9号早安香陶珠路菜市场负一楼肉摊前行走时,由于地面有油渍很滑,造成周阿姨滑倒受伤。受伤后周阿姨被送往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2023年8月22日,经宜昌三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阿姨于2023年4月25日受伤,其右腕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的致残程度评定为十级。
伤后周阿姨多次与早安香菜市场的工作人员沟通赔偿问题,均未达成一致意见,菜市场认为周阿姨是成年人,本次摔倒应由其自负70%的赔偿责任。周阿姨不接受该调解方案,向我们团队的专业律师咨询,我们团队的专业律师在看完全部案件材料,综合分析案件情况后认为,让周阿姨自负70%的责任委实有一些不公平,甚至我们可以为周阿姨争取让菜市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接受了周阿姨的委托,着手为其准备诉讼程序。

律师观点

周阿姨到本案被告经营、管理的菜市场买菜,被告作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安全场所及设施。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地面有明显的油渍,且未配备防滑地垫,周阿姨当时双手提物,在菜市场步行时速度较慢,并未东张西望、左顾右盼、奔跑、跳跃等行为,已尽到一般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行至肉摊前路段时是因地滑摔倒,其本身没有过错。

本案被告作为菜市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市场的安全环境维护不到位。其主要经营产品为猪肉,肉摊附近本就较多油脂,作为菜市场经营者应尽力采取措施避免顾客在经过时滑倒,比如铺设防滑地垫等。且被告应当在菜市场配置安全人员,遇紧急情况及时救助,其对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应对机制不完善,存在严重错误。

本案被告利用经营场所获取利益,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应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公众在进入由经营者控制的经营场所时,对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抱有依赖感和合理的预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应由被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本案2023年12月25日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依法判决由经营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周阿姨各项损失合计 105076.78 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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