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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业主委员会会议

 物业工匠 2024-04-10 发布于广东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4)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5)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6)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7)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物业管理基础与实操-zangweit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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