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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依据、适用范围、程序、合同、产权与实践

 75兔子 2024-04-10 发布于河北

总第1154篇2024第72篇

导读

本轮《土地管理法》修改最大的亮点是删除了项目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限制,限制了土地征收范围,允许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但同时还保留了原法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规定。

但因中央决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行试点,暂不全面推开(点开查阅),一些圈内、圈外用地不能征收,又是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试点地区,无法采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方式解决项目用地,各地困惑不少。为此,应地方之邀,去年5月本号集中讨论了与此相关的有关问题,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的相关内容(推荐阅读:完善版 | 一文说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那些事儿:依据、类型、年期、前提与限制、程序、产权、合同文本...),引发不少反响,一些地方据此制订了当地的实施办法,积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的实践探索,合浦县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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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说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那些事儿

本轮《土地管理法》修改最大的亮点是删除了项目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限制,限制了土地征收范围,允许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但同时还保留了原法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规定。

但因中央决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行试点,暂不全面推开(点开查阅),一些圈内、圈外用地不能征收,又是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试点地区,无法采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方式解决项目用地,各地困惑不少。为此,应地方之邀,去年5月本号集中讨论了与此相关的有关问题[2023nian 5月15日《不能征地,集体地入市还要再试点,圈外单选、零星项目用地该如何解决?点开阅读》、5月22日《谁供地?谁能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供地主体与使用者身份点开阅读》、5月31日《咋入股?咋联],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的相关内容(推荐阅读:完善版 | 一文说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那些事儿:依据、类型、年期、前提与限制、程序、产权、合同文本...),引发不少反响。一些地方制订了当地的实施办法,积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的实践探索,合浦县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关于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本号此前已经有过很多讨论:

1.调查研究 | 城乡结合部土地市场管理调研报告; 

2.调查与研究 | 浙江、上海、江苏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调研报告

3.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调研总报告(2001.6)

4.往期回放 | 闲话新土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咋入市?

5.新法之下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难点与路径

6.一文看懂新《土地管理法》之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流转

7.再出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启动再试点

作为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并列的用地方式,今天重点探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那些事儿。

一、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60条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法律依据:【点开阅读:新《土地管理法》全文及相关条文修改前后对照表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法条并非2019年新《土地管理法》的新规定,在1998年上版《土地管理法》中就有同样的规定(老法第60条)新《土地管理法》创新规范了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制度,但同时还将联营、入股规定保留下来,并作为与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入市流转制度并列的条款,二者是并列而非包含或替代关系。因此,新《土地管理法》第60条的规定是明确的,即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乡镇企业),或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不限于乡镇企业)。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适用范围与限制条件

1. 不受试点地区限制。从上述讨论可以看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式法律依据明确,与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存,二者有联系又互不替代,所有的地区都可以实行,不受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试点地区限制。

2. 存量和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均可。 从第60条第一款中“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等规定中,可以明显看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范围,不仅包括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也包括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新增建设用地;既包括城镇、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圈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也包括城镇、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外(圈外)符合单独选址的产业项目用地(依托资源或有邻避要求)。

3. 产业限制。从产业类型上看,一般的工业、仓储、商业项目,包括廉租住房项目等用地都可以适用,但不得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不适用于商品住房开发。

4. 不限于乡镇企业。从使用者身份看,第60条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既包括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乡镇企业,也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式与其他单位共同举办的企业,后者并不限于乡镇企业,可以是乡镇企业,比如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乡镇企业、村民等举办的企业,也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非乡镇企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则是引用了老《土地管理法》第59、60条的规定,也是将这两种情形分别阐述,并没有特别要求。只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用地标准等,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其建设用地兴办乡镇企业,也可与其他单位、个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共同举办企业,共同举办的企业并没有必须是乡镇企业的限制

5. 入股、联营年期。入股、联营的土地使用年期由双方合同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期的规定,即工业、仓储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等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的实质与性质

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实质就是集体经济组织以所有者的身份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分离,作价投入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

关于作价出资或作价入股,《公司法》是有明确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前提是共同举办企业,其中投资者一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其拥有的一定年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投入共同举办的企业,入股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至共同举办的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则成为企业股东之一

鉴于该入股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权人身份,将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直接处分和供地行为,集体经济组织没必要先行办理一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登记,可由被入股企业持入股合同及相关批准文件等,直接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类型为:入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与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一致在土地使用年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与此同时,入股并完成公司登记后,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企业股东,取得企业相应的股权,可以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企业股份与其他股份平等一致,入股合同没有特殊限定的,股份可以按《公司法》相关规定转让、交换、质押等处分。股权是公司股东的财产和权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则是公司法人的财产,股东按《公司法》处置股权是股东的权利,与公司法人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无必然联系。除非入股合同有特别限制,否则不宜对公司股权变动进行人为限制更不宜以公司股权变化等要求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变更甚至收回等,因为二者本就不是一回事儿,否则还说什么入股。(不排除入股合同约定按固定数额回报,类似优先股)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的类型、性质与产权归属

如果说入股还比较清楚的话,很多人会觉得联营比较陌生。联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和单位、个人之间的联合经营,它是法人参加横向经济联合的主要形式。在联营中,联营各方地位平等,主要以合同等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并以此协调经营活动。确实,联营在经济体制改革初期较为普遍那时还没有入股、公司等概念),并因此写入1986年的《民法通则》,90年代之后,随着股份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更多以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主流,联营比重明显下降,但仍是经济合作的一种形式

1986年4月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的建国后第一部民法体系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已被《民法典》废止)中,对“联营”三种形式进行了规定和规范。

第四节 联 营
第五十一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1.法人型联营,即第51条中的“联营”,这是一种最紧密、最稳定的联营形式,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土地使用权等出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并由新的法人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设立、变更、终止等适用企业法人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在此类联营中,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组建新的法人实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实际上类似上文的作价出资入股,既然《土地管理法》第60条单列了“入股” ,没必要再用“联营”字眼,可直接采用入股,具体可参见本文“三”的相关内容。

《土地管理法》第60条中的“联营”更类似于《民法通则》第52、53条的“联营”,这两种“联营”虽有一定差别,但都没有成立新的法人单位,没有改变财产归属,权利义务由合同或协议约定。

2.合伙型联营,即第52条的“联营”,一种半紧密、较稳定的联合形式,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共同经营,由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联营组成的的联合体不具有法人条件,以各自财产等承担民事责任,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3.合同型联营。即第53条的“联营”,是一种松散型、简易型联营形式,各方既不出资,也不组成新的经济组织,而是按合同约定相互协作,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基本是一种较为稳定的合同关系。

也就是说,第52条的联营,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收益似乎与共同经营效益相关性更强一点,比如联营收益按共同经营利润的一定比例收取,第53条的联营,集体经济组织不参与对方企业经营,联营收益也与经营效益关系不大,更类似于固定收益,比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收益按事先约定的固定金额收取,类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取相应“租金(联营费用)”。具体采用哪种联营形式、联营收益如何确定、如何收取等,应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共同举办企业的其他单位、个人协商一致后,通过联营协议或合同具体进行约定

联营企业可以根据双方联营协议、合同约定及批准文件使用相应的集体建设用地,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不发生转移,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但鉴于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不属于联营企业,联营企业自然无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处置。

至于说到登记方面的一些规定,比如:

《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2008—2017年)》第三十四条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相关合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第四十四条规定,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联营或股份企业
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宅基地及房屋、集体土地、海域使用权、地役权部分)》规定,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于通过入股联营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到入股联营的公司名下,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即可。

作为一位老土地人和那个时期直接负责土地资产管理和企业改制土地评估处置政策与实务的人员,对此还算比较了解。那个时期对入股研究和规定较多,基本没有涉及联营,上述规定中的“黑体字”部分,更多是对“入股”的一些规定,并没细分联营与入股的不同,联营是顺带出来的。“产权法定、供地中产权设置和产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三部曲,登记是对供地中合同设置的不动产权利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确认,个人认为还是应当实事求是按照联营合同的约定的不动产权利和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登记。

五、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的程序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60条之规定,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和办理农转用后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圈内加圈外,此处省略农转用审批程序),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联营或入股方式为工业、仓储、商业、文旅等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具体程序如下:

1.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等明确拟联营、入股的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2. 土地所有权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等方案,与意向用地者协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

3. 联营入股方案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 土地所有权人和意向用地者持经批准的规划条件、产业和环保准入要求、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书面文件以及联营、入股方案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向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5.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

6. 土地所有权人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与意向用地者签署《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建设用地。

7. 双方履行联营、入股合同,按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其中,采用联营方式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具体看双方合同约定;采用入股方式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给被入股企业。

Tips1 :鉴于一些地方存在对政策法规不了解、不会用、不敢用、懒得用的问题,让具体办件人员有据可依,避免没必要的追责,建议各地可先出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具体办法或指导意见,再在此基础上具体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个案。这也应当成为推进地方工作的思路与模式,可以有效避免大多数个案办理中的雷区,比如“置换”,比如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比如城市更新等。

Tips2:《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合同》应当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联营(入股)方式与联营费用(股权分红)支付方式、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附件是个人简单梳理的一个合同参考文本,具体使用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改动相关条款。合同参考文本详见完善版 | 一文说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那些事儿:依据、类型、年期、前提与限制、程序、产权、合同文本...

六、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的合浦实践

合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浦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 (联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政规〔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合浦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合浦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浦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行为,健全土地供应制度体系,有效保障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壮大集体经济,助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提出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集体建设用地是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建设用地。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要求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的行为。

第四条 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定。

第五条 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为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关于切实做好采矿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55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49号)等文件规定的养老服务设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采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项目,商品房开发等项目不能通过入股(联营)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章 申请主体及申请条件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在土地所有权人持有关批准文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后,由入股(联营)企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七条 申请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产权明晰、补偿到位、权属无争议、未出租或抵押,具备动工建设条件;

(二)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地上附着物权利的;

(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

(四)完成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注销登记手续;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申请书;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

(三)村级会议民主决议材料(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同意);

(四)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证书或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

(六)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所有权人举办企业的证明文件;

(七)勘测定界红线图(2000国家大地坐标);

(八)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涉及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相关意见;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前期材料准备

(一)土地调查。土地所有权人组织查询所在地块的规划和权属情况;开展拟入股(联营)地块勘测定界;涉及农用地、林地的应完成有关审批手续。

(二)方案编制。土地所有权人与意向合作方编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案。方案应包括宗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共同举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含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人代表)、分红资金、红利的支付方式等内容。入股(联营)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方案审核。土地所有权人将入股(联营)方案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四)签订入股(联营)合同。入股(联营)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土地所有权人与意向合作方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合同内容参照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

第十条 用地申请和登记

(一)土地所有权人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二)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出具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同步出具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环保要求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符合入股(联营)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方案》,连同相关材料报县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县人民政府作出用地批复,批准入股(联营)企业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四)涉及农用地转用等成本费用的,入股(联营)企业应在县人民政府作出用地批复后的5个工作日内缴清相关费用,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成本费用支出的参照划拨土地征缴入库。

(五)入股(联营)企业持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入股(联营)合同、费用缴纳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手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登记至入股(联营)企业名下。涉及采矿用地的,入股(联营)企业可依据县人民政府用地批复文件直接使用土地,批复文件设定有效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入股(联营)双方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监管协议,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监管方,监管协议内容参照示范文本(详见附件3)。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事项做好监督监管工作,充分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投资强度、准入产业类别、建设标准和竣工验收、环境保护等实施监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入股(联营)地块的开发利用监管工作,监督入股(联营)企业按时动工开发建设,逾期不建设或其他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对闲置土地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登记主体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报用地,并重新签订入股(联营)合同和监管协议。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不得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擅自转卖、转租、抵押融资等。

第十四条 涉及采矿用地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入股(联营)企业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有关协议和相关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严把复垦修复质量关,确保复垦修复形成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质量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和相关安全利用标准。复垦修复为新增耕地的,应符合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复垦修复为园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符合国土调查地类认定标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施行过程中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工作流程图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参考文本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监管协议参考文本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合同参考文本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 同。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方案已经甲方 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 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不动产权证号为 ,宗地面 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 入股(联营)宗地地块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本合同项下宗地坐落于 ;界址 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 至 ;具体见宗地的平面界址图。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 为 米。具体见宗地竖向界限。土地用途为 ,使用年期 年,自 起始。

 第四条 甲方以本合同项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 方式与乙方共同举办企业,乙方同意以货币、技术等出资不少于 万元。双方不成立新公司(或双方共同成立 XXXX 公司),由乙 方(或 XXXX 公司)利用本合同项下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生产经营 活动。共同举办企业经营范围为 ,注册 资本为 ,企业类型为 ,法人代 表为 (身份证号:)。 

第五条 甲方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土地交付乙 方,并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 条件,双方于交地时签订交地确认书:(一)场地平整达到 ;周围基础设施达 到 ;(二)现状土地条件 。

 第六条 乙方(或 XXXX 公司)同意按照 方式 向甲方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分红(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入股股权权益)。【注:本条为本合同核心条款之一,入股的应具体说明本合 同项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 万元,投入乙方(或 XXXX 公司),折算为乙方(或 XXXX 公司) 股,占乙方(或 XXXX 公司)总股本的 %,股权分红及支付方式等;联营 的应当具体说明联营的具体方式和联营分红支付方式,比如,甲 方提供本合同项下集体建设用地,不参与乙方生产经营,乙方负 责生产经营,并按照 XX 万元/年的标准(或乙方生产经营总收入 或总利润的 XX%)向甲方支付联营分红,支付时间要求等。】  示例:甲方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承担公司经营管理过程 中的各项风险和法律责任。乙方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承担公司经 营管理过程中的所有风险和法律责任。因乙方经营管理原因造成 公司亏损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优先保障甲方权益,除企业破 产外均应按规定支付甲方入股权益(联营分红)。因乙方经营不 善导致公司破产的,甲方有权追偿破产当年的入股权益(联营分 红),并有权无偿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条 本合同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缴款日期 年 月 日,定金抵作联营分红(股权权益)。 

第八条 乙方(或双方及 XXXX 公司)同意利用本合同项下土 地开发建设 项目,投资强度应当达 到 。

 第九条 乙方(或 XXXX 公司)可以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合同项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 。办理不动产登 记 后 , 经 甲 方 同 意 后 ,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可 以 依 法 (抵押登记、融资等)。

 第十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本合同项 下宗地的,甲乙双方同意按照 方式处理。

 (一)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二)甲方同意与乙方协商,并给予其公平补偿。

 征收时,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由乙方(或 XXXX 公司)建设 的附着物的补偿费归乙方(或 XXXX 公司)所有。

第十一条 对入股(联营)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 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除非有下列情况,甲方不得收回集体建 设用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 地的; 

(二)乙方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的,且未依法办理改变 土地用途手续的;

 (三)因乙方经营不善导致共同举办企业破产、倒闭的;

 第(一)种情形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当对乙 方进行合理补偿。 

第十二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XXXX 公司) 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届满前一年向甲方提交续期申 请书,除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或征收土地的,甲方应当同 意续期。

 第十三条 乙方(双方及 XXXX 公司)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 按时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分红(股权权益)。乙方(XXXX 公司)不能按时支付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万分之 向甲方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 60 日,经催交后仍 不能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并可请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土地。甲方延迟 交付土地的,每延迟一日,甲方同意按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交付土地超过 60 日,经乙方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同意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收取的集体 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分红(股权权益)的其余部分,乙方并可请 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其他违约责任约定,比如乙 方出资和生产经营方面违约等约定) 。

 第十六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双方名称、 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真实有效。如 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因 信息更新不及时告知产生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十九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事项应当同时以大、 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 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一份报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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