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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

 物业工匠 2024-04-11 发布于广东

第二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不同物业管理阶段和不同的签约主体,物业管理实践中存在两种物业服务合同

一种是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人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种是由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即物业服务合同。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是物业服务人被授权开展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在实践中,物业的销售及业主入住是持续的过程。在业主陆续入住的过程中,无法达到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条件,面这个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又是必需的。因此,为了避免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出现物业管理的真空,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地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其他管理人只要具备承接前期物业服务的条件,也可以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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