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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善若水和菩提 2024-04-11 发布于江苏

农村建房施工者意外坠亡,谁该担责?不久前,化州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农村建房引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吴某因自家建房需要,邀请同村赵某来施工,并支付工资。不料,因吊机故障,赵某不幸坠亡。事故发生后,赵某家属起诉吴某夫妇,要求他们为赵某死亡负责,赔偿损失合计160多万元。

吴某夫妇不服,辩称:自己作为房屋建设方,已经为赵某购买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已经赔付33万元,这部分保险赔偿款应当扣减。其次,赵某明知自己没有相应施工资质,仍然承接建筑劳务,同样存在过错,应该自负其责。

承办法官经过认真阅卷,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多方调查取证,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结为两点:一是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是谁,保险赔偿是否应该扣除;二是赵某有无过错,是否需要自己负担部分责任。

赵某的离世不仅给其家属带来精神上的痛苦,赔偿更是关系到家属日后的生活保障,承办法官肩上的责任和压力都不小。

经过查询相关保险条款和解释,并咨询行业专家,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承办法官最终依法认定:一、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人已经给付被保险人赵某家属33万元,被侵权人赵某的损失扣减后确定为130多万元;二、被侵权人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没有建房资质仍然参与建房,并在施工过程中操作不当,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双重过错,酌定赵某自负40%责任,扣除吴某垫付了27800元,吴某夫妇还应共同赔偿赵某70多万元。

尽管案件已告一段落,但是案件之外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更是人民法院追求的又一价值目标。

对此,为了规避农村自建房相关风险,法官建议:一是鼓励购买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险,并尽可能购买工伤保险,引入第三方分担意外事故风险;二是提供安全、合法的工作环境,加强管理,要求持证上岗,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告知,规避监督管理风险;三是寻找有资质的正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通过书面协议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规避选任不当的风险。

南方+记者 杨建雄

通讯员 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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