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扣划款项与中止执行并不冲突。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354号(2024年2月18日裁定) 1、2022年2月16日,舟山中院立案执行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某公司一案,执行标的金额为24258285.3元及利息。2、2022年3月23日,舟山中院作出裁定,因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多起案件,执行标的额逾10亿元,故冻结被执行人在某进出口公司可得仓储收入。3、2022年8月23日,该院作出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4、2022年9月27日,该院决定受理某公司破产预重整。5、2022年9月29日,该院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2022年9月30日,该院作出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某公司在某进出口公司仓储收入41059306.41元,该笔款项于10月10日扣划至该院账户。7、2022年11月8日,该院作出民事裁定,受理某银行对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舟山中院认为,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异议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后,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前,扣划到法院账户上的款项,是否应当中止执行。根据《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在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至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前,应当依法中止执行,不能向申请执行人分配案款,否则就会影响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获得公平清偿。本案中,舟山中院2022年8月23日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 11月8日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上述规定,2022年8月23日至11月8日期间舟山中院执行案件依法应当中止执行,不能擅自向其中某一个当事人分配案款。虽然2022年10月10日舟山中院将41059306.41元扣划到法院账户,但这种具有保全性质的措施为后续破产分配奠定了基础,且因执行法院未采取分配措施,未对破产程序产生不利影响,不违反中止执行的规定精神。目前被执行人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所扣划款项应当纳入破产程序中统一分配。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诉。在执行程序中,一旦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则应当中止执行程序,不得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处分措施,但可以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财产被转移。在破产受理后,相关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移交给破产管理人统一处置和分配,也可以由执行机构将处置后的款项交由破产管理人分配。在本案中,无论法院作出预重整还是预破产,均应当对执行案件采取中止执行的措施。对于移送破产后执行到位的款项,执行机构不得按照查封的先后顺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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